当前位置 : 二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注册哪个部门负责

二级建造师注册哪个部门负责

最新回答

路人乙1987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
考试三个科目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还有一门是分专业的实务,也就是案例考试。
这门实务分为:建筑、机电、公路、矿业、水利水电、市政几大类。你是哪个专业或者你从事哪个专业的工作就可以报考哪个专业的,另外通过了一个专业的考试后还可以增项其他专业!
书一般就是考试指定的教材,以往都是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你到下面的网址进行一下详细的了解吧,比我写在这里的要详细很多!
贪吃的懒妞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建市[2022]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 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essica-qn

2022年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它对证书挂靠价格及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这无疑会给很多建筑企业、挂证人士、中介造成恐慌。从挂证整治相关政策的颁布到挂证自查自纠,再到现在各省陆续公布的严打挂证名单,已经证明了各的力度。

  2022年7月住房和城乡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建办市〔2022〕50号。

  2022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22]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随着以上信息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住房和城乡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2022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liyingyong
根据工程大小而定,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是注册建造师(一级和二级),且注册单位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建市[202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华人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建市[2022]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建市[2022]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任所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略)

至于项目总工则无限制,但应符合甲方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不能低于中级职称。
lukylukycat

建部司函关于升级改造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的,明确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定于2022年10月15日启用。

2022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22]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住房和城乡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2022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获取更多相关资讯及学习方法,可以在安卓手机找:一级建造师助手app,苹果找:一级建造师题库app。应用中还会定期推出最新的备考方面的免费直播课,轻松刷题、看视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问答

二级建造师哪个部门负责

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管理部门?答:住房和城乡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二级建造师不是全国统考的,而是由各个省或直辖市的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每个省的查分时间都不同,所以你得……

爱饭饭大吃货

二级建造师考试负责部门

一级建造师湖北省直报名和武汉市报名的区别为:负责组织不同、不同、考点不同。一、负责组织不同1、一级建造师湖北省直报名:一级建造师湖北省直报名的负责组织为湖北省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2、一级建造师武汉市报名:一级建造师武汉市报名的负责组织为武汉市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二、相关人员不同1、一级建造师湖北省直……

Charleswpf

二级建造师注册哪个部门负责

摘要#小程序环球网校考试资讯中心/资讯详情/1qS0gKbZhl9pJGq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09-09没有社保能注册二级建造师吗#小程序环球网校考试资讯中心/资讯详情/1qS0gKbZhl9pJGq我本来想把这个链接发给你,可是没法发过去,没法直接点但是我看到有的城市没有社保,也是可以去注册……

star小朋友

哪个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考试

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管理部门?答:住房和城乡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二级建造师不是全国统考的,而是由各个省或直辖市的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每个省的查分时间都不同,所以你得……

憨丶小包

二级建造师属于哪个部门负责

你好同学,二级/一级建造师的组织考试和操作各地均由人事局考试院,或职业能力考试院,山东省属于哪个机构负责?建议你给人事局打个电话咨询一下,总之,这类的国家职业考试是有专门机构负责的。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管理部门?答:住房和城乡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

绿兮衣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