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考研作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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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由他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者。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4、非法途径修改考试成绩或考卷者。
5、非法途径提前获取试卷或答案者。
6、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销毁证据者,给予从重处理。
六、其他未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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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商管理类)武汉工程大学考点就发生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100余名考生作弊被处理,引发社会关注。
实施该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的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被天门依法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考作弊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规定,那些组织高考作弊,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四类“国家依法检查”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并处罚金,和考试作弊的犯罪应当严厉惩罚。因此,高考作弊是一种普遍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作弊或提供或其他的组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组织作弊,这构成了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者拘役,单位也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中华人最高法》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考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巨大影响和广泛报道。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如因作弊而导致延期、取消或使用替代试题的,也明确定义为“情节严重”;
此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作弊人员30余人,并提供相同规定的50余台,情节“严重”。
最高的法律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不同的需要考试,考试作弊或提供组织的非法获得数量等等,帮助有很大的不同,基于这样的考虑:严重处罚犯罪组织考试作弊,将非法所得30万元以上也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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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只有从制度层面,社会水平,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和传播,以保证高考的公平和公正。
再次强调高考的“五项禁令”,提醒学生和相关人员不要在考试中作弊,违反者将被取消资格,并依法违纪处理。与此同时,也向学生们发出了“提示”,希望每个学生都能平安通过高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考试作弊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考舞弊
2022年9月,南通市警方捣毁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该案系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最大规模考试作弊案。去年11月,该案经崇川区人民一审宣判后,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江苏最大规模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宣判 27人获刑
今年3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崇川区人民经审理查明,2022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省亳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和山东省临沂市、东营市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当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何某通过其开办的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期间,何某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被告人周某、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和组织“枪手”答题事宜。
何某通过下级“招生”,被告人严某则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何某还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22年9月20日,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警方展开集中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崇川区人民经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何某等4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据了解,提起上诉的这4名被告人,有两人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1人是湖北某大学的员工,4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凭,其中一人为研究生文化。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中华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张亚军介绍说,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别人实施考试作弊罪提供或者帮助的,依规定予以处罚,所谓组织行为,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而共同实施的获取考试问题、分析考试问题、提供、使用窃听、窃听设备、传递分析答案、联系考生或家长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范围不仅是指组织考生作弊,还包括组织家长、监考人员和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首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是为别人作弊提供工具等帮助行为。其次是非法将考试的试题答案进行出售或是提供给外界的行为,最后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考试的行为,这些都会被判处三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