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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护士资格证考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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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鹿呀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点流殇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猪猪爱吃草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april841002
按新规定,你不用考了,本科毕业且考护士资格后达到年限可直接转为护师。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报名和当地卫生局有关,还需要开具一年的工作证明。
爱吃哒小胖纸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同意,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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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护士资格考试

十堰市办理护照去十堰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办公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阳光栖谷222号。交通路线:乘坐16路或十郧城际到郧阳中学下车,步行400米即到。十堰市其他护照办理地点如下:十堰市郧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服务窗口)办公地址:十堰市郧西县人民路139号竹溪县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办公地址:竹溪县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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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护士资格证考点

是不是广东省招士官?十堰学校的?是不行的。因为招的是专业技能的。年龄超过23岁也不行的了,还要考试的呢。工资也不高啊,才1000多点。要签三年合同的。十堰市办理护照去十堰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办公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阳光栖谷222号。交通路线:乘坐16路或十郧城际到郧阳中学下车,步行40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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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护士资格证报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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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护士资格考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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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护士资格证考试地点

办理地点:十堰市民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A号。:0719-8112404,811240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3:00-18:00(夏季)。进入市民中心,上二楼。行政服务大厅,布局如上图。扩展资料:办理护照所需要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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