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经济师补贴
最新回答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办法》(省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辽建发〔2022〕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22〕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022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022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经市批准,并向退休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
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级以上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022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22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办法》(省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辽建发〔2022〕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或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住房补贴的,根据《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出售。军队转业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22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及其配偶,未按忘记入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22]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
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扩展资料
以昆山市为例,根据《昆山市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昆山市转业购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
3、户口簿、家庭人员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转业军人证明;
4、无自有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师(含师)以上住房单位的证明(夫妻双方均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它相关货币补偿)。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市办负责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对象的受理、初审;
2、初审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加盖“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在昆山市转业购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上明确审批意见。
3、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三季度,具体以书面为准。
4、市双拥办、、财政局、住建局对符合初审规定的申请人进行联合复审,并将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昆山市关于印发昆山市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办法的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由各地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139项资格可以申领补贴,小编查看这139项资格后确认经济师资格证书也在其中。所以,经济师是可以申领补贴的。
既然考取经济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补贴,那么应该怎么申请呢?申领补贴要注意什么呢?
一、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需要确认:
在职并缴失业保险满一年:申领时必须是企业在职职工缴纳五险,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以上;
资格期限一年内:领证后一年内可进行申领,日期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二、如何申领补贴:
经济师证书可在社保局申请稳岗补贴,提交相关表格后,社保局会把补贴打到申请人的账户里。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22元、1500元和1000元。
了解更多请关注“经济师服务中心”工----种----号,海量刷题可进行以下操作:点击菜单栏右下角可进入小----成----序刷题!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全文】
大连市人民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
大连市人民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
各区、市、县人民,市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办法》(省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辽建发〔2022〕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22〕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022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022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经市批准,并向退休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
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级以上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022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22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办法》(省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辽建发〔2022〕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或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熊德荣: 男, 2022年10月出生,中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2022年参加工作,2022年至2022年10月在中建八局工作,历任中建八局党办副主任、局办主任,局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2022年11月调中建三局工作。系湖北省人民特殊津贴获得者、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建总公司先进工作者。现任 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