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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中级经济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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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那么一天
军官职务称谓表
一、军政主管军官职务称谓
(一)、总部领导
、常务副、副、委员
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政委,副部长;总装备部部长、政委,副部长
(二)大军区级以下军事主管军官
1、大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副司令员、参谋长
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副校长。副政委,教育长。政治部主任
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副院长。副政委,教育长,政治部主任
国防科技大学:校长、、政委,副校长。副政委,教育长。政治部主任
2、部队军级单位:司令员、副司令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
军级院校:院(校)长、副院(校)长、训练部长。政治部主任
3、集团军、空降军:军长、副军长、参谋长
军级要塞区、守备区、二炮军级基地、海军军级基地、航空兵军级单位、军级基地、卫戍区、警备区、省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参谋长。政治部主任
军级院校:院(校)长、副院(校)长、训练部长。政治部主任
军级科研单位:院(所)长、副院(所)长、科技部长、科技委主任、副主任
4、步兵师、炮兵师、坦克师、守备师、航空兵师、警卫师、预备役师:师长、副师长、参谋长
战略支队、海军舰艇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参谋长
师级要塞区、守备区、二炮师级基地、科工委师级基地、海军师级基地、水警区、空军师级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参谋长
师级通信总站:站长、副站长、参谋长
师级院校:校长、副校长、训练部长
师级科研单位:所长、副所长、科技处、科技委主任、副主任
5、地面作战旅:旅长、副旅长、参谋长
旅级院校:校长、副校长、训练部长
6、各军兵种建制团:团长、副团长、参谋长
技侦大队、测绘大队、团级舰艇大队、团级飞行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参谋长
团级教导(训练)队:队长、副队长、训练处长
团级舰艇:舰(艇)长、副舰(艇)长、参谋长
团级通信站、团级航空场站:站长(主任)、副站长(副主任)、参谋长
团级科研所:所长、副所长、科技处长
人武部:部长、副部长
7、各军兵种建制营:营长、副营长
营级通信站:站长(主任)、副站长(副主任)
营级舰艇:舰(艇)长、副舰(艇)长
营级舰艇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
营级飞行大队、机务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
营级航空场站:站长、副站长
营级站、所:站(所)长、副站(所)长
营级教导(训练)队:队长、副队长
8、各军兵种建制连:连长、副连长
连级舰艇:舰(艇)长、副舰(艇)长
连级舰艇分队:分队长、副分队长
飞行中队、机务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
9、各军兵种建制排、排级分队、区队:排长、分队长、区队长
排级艇:艇长
10、空勤各类军官:飞行员、领航主任、副主任、领航长、领航员、通主任、副主任、击长、通信长、轰炸主任、空战击主任、飞行技术检查主任
航空兵地勤各类军官:气象主任、航行主任、卫生主任
11、海军舰艇部门长:枪炮长、机电长、观通长、航海长、航务长、长、雷达长
12、院校学员队系:队长(主任)、副队长(副主任)
13、电台:台长
(三)大军区级以下政治主管军官
大军区级、军级、师级、旅级单位: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政治部主
团级单位: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政治处主任
营级单位: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
连级单位:政治、副政治
二、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军事行政、政治军官职务称谓
副参谋长、副主任、部(局)长、副部(局)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股长、参谋、秘书、干事、保密员、俱乐部主任;纪委专职书记、副书记、委员 
院校军事、政治、科技、文化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教员、研究员;教导团(队)军事、政治教员
技侦主任、技侦站长、侦听员、侦收员、演译员、译电员
教练舰艇长、枪炮业务长、航海业务长、机电业务长、观通业务长
军事博物馆馆长、副馆长、主任、馆员
通讯社、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社长、副社长、主任、编辑
广播、电视台台长、副台长
三、后勤、科研、技术装备部门军官职务称谓
部(局)长、副部(局)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股长、助理员、员
医院、疗养院院长、副院长、主任、医生、护士长、护士
仓库主任、副主任
院校后勤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员;教导训练团(队)后勤教员
会计、出纳、食堂主任
四、军事审判机关军官职务称谓
军事院长、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
五、军事检查机关军官职务称谓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
六、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称谓
高等院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中等院校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工程技术、其他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技师、技士
实验人员;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卫生技术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体育人员:主教练、教练、助理教练、运动员
文艺人员:一级演员、二级演员、三级演员、四级演员
图书、文博、档案资料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助理馆员、员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统计人员: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审计人员: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经济专业人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翻译人员: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新闻专业人员: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
播音人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出版专业人员: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技术设计员
肖小月半仔

上海属于行政级别的单位,上海主任行政级别是正厅级。

正厅级职位:

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主任、市、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新闻司司长 )。

部委各司正职,部分副职(如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局长)。

各副省级市副职(如宁波市副)。

各地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如宁夏固原市、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

扩展资料

上海市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授权,依照《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市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市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海天浪涛
一、兵团人才发展环境建设的成效及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作用

  (一)兵团人才发展环境建设的成效

  近年来,兵团组织部门从完善机制、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改善环境等方面入手,积极推进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兵团人才队伍总量有所增加,结构有所改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截至2022年底,兵团国有单位党政人才、企业经营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4万人。兵团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兵团的专家357人,其中享受特殊津贴人员283人。兵团已基本遏止了人才外流较为严重的局面,实现了进出大体平衡,进略大于出,且逐年加大,兵团人才队伍学历结构整体上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二)兵团人才发展环境建设的经验

  第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改善了兵团人才发展的政治环境,营造了科学和谐的人才发展环境。第二,通过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使兵团人才工作的体制环境得到不断改善,营造了人才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第三,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使兵团人才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营造了有利于发展的人才开发和人才市场环境。第四,完善了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通过强化人才政策的落实,营造了兵团人才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第五,完善了兵团人才发展的服务体系,营造了可持续的人才服务环境。第六,强化人才为本意识,通过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营造了人才发展的人文环境。

  (三)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人才成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优化兵团人才发展环境是人才成长的基础

  从人才发展环境与人才成长的关系看,人才发展环境是人才成长的基础。首先,环境是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环境为个体存在和历史的发展提供了现实条件;其次,环境影响个体的思想。环境是个体思想反映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推动个体思想的变化;最后,环境制约个体的实践活动。

  优化兵团人才发展环境对完成兵团发展战略目标的作用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是人才强兵团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保障。随着“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得到更加广泛的认识,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和人才强兵团战略不断推向纵深,为人才的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的环境,正在成为兵团各级党委及企事业单位的共识,成为兵团改善综合发展环境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二、兵团人才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兵团人才发展环境面临的挑战

  首先,来自国内的挑战。经济发达地区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和科研优势,采取高薪聘用、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兵团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及内地,在发达地区享受人才流入收益时,兵团面临的则是人才大量流失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来自兵团自身的挑战。兵团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技术层次相对较低,新型工业化发展刚刚起步,经济发展不平衡。兵团经济总量要想保持年均12%的快速增长,到2022年建成更加宽裕的小康社会,兵团要加快推进兵团社会事业进步,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型团场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对兵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与优化结构也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兵团人事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管人才”的实现形式还没有很好解决

  第一,“党管人才”与人才分类的制度差距很大。“党管人才”与各行各业人才成长规律、与人才市场基础性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之间、人事与劳动部门之间,以及各个行业部门之间还不顺。第二,体系缺乏有不同特点的行业部门人才绩效考评支撑。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还没有将考评结果与人才的业绩能力及晋升、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挂起钩来,不利于人才工作落到实处。

  兵团人才政策缺乏自身特色

  一是缺乏结合兵团自身特点制定的人才政策。兵团在物质、文化、学术环境方面都有很大劣势,边远垦区自然条件更加恶劣,兵团“党政军企”体制十分特殊,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相同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兵团的政策就显得缺乏竞争力;二是缺乏结合兵团人才需求特点制定的人才政策。对人才而言,尤其是高层次人才,能对他们产生有效吸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他们不仅考虑自己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职称等待遇问题,也考虑工作人文环境、个人学术的发展空间,子女的成长空间等其他多种因素,他们所作的选择往往是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的结果。但如果兵团所制定的人才政策与内地其他省市趋同,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优惠的吸引力日益降低,地区环境自身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种趋势显然会给兵团带来更大的人才压力。

  兵团人才市场化配置程度低

  兵团人才市场发育比较迟缓,行政分割更为典型。一是人才市场区域分割。兵团各垦区人才市场各自为政,未形成统一的资源共享的人才大市场。人才集中在大城市、腹心师局,边远垦区人才紧缺的现象难以解决;二是人才市场部门分割。兵团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都有各自对人才服务的机构,如人才市场归组织部,高技能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归劳动局,团场实用人才归人事局。导致人才统计与培训工作存在交叉统计和重复培训问题。

  兵团人才统计基础薄弱

  2022年全国人才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就已开始实施。统计范围覆盖全社会各类别、各层次的人才。统计对象分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人才、专业技术及事业单位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5个类别。兵团在人才认定及统计标准上主要沿用的还是“学历、职称”型的认定标准,能力和业绩尚未很好体现在人才认定标准中,这种标准使兵团在人才统计过程中,只有三支队伍的统计数据,缺乏对高技能人才和团场实用人才的统计。即使已有的统计,也因为高技能人才和团场使用人才分属不同部门,存在着重复统计的问题。

  (三)兵团人才发展的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

  兵团产业结构层次低,影响资源的配置效果,特别是人才资源的配置效果。第一,从全国、自治区、兵团产业结构看,全国7:2:1;自治区18:4:6;兵团37:29:34。兵团产业环境尚不具备多元化的人才结构的优化模式的形成。第二,从兵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看,兵团工业单位中各类人才占兵团各类人才的67%。人才结构上的不合理与兵团产业环境上的不协调是紧密联系的。第三,从兵团工业单位人才的学科分布看,2022年兵团工业单位有各类学科人才占比尚不足三分之一,这种状况与兵团产业环境的影响有很大关系。兵团产业结构的不协调,已经成为兵团经济结构转型和调整的重要制约因素。

  (四)兵团人才发展的人文环境存在的问题

  第一,兵团人才的职业文化中“官本位”情节很重,而且整个社会还在用“官位”作为评价人才事业有成的标准。第二,宣传的导向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如何把兵团的核心价值观思想、人才强兵团战略和建设创新文化贯彻落实到各个层面,需要通过科学的理论总结和广泛的媒体宣传。第三,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足。如完善现代行政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产权机制,创新领导方法,尊重个性差异等方面,都存在不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因素。第四,领导者的领导方法,水平不高,往往挫伤人才的积极性。

  (五)兵团人才开发环境存在的问题

  人才开发投入方面

  第一,兵团在人才开发方面资金缺乏。由于没有财政,兵团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二,社会参与人才开发投入不足,对企业设立人才开发资金,或企业捐款人才开发基金等,兵团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第三,在人才资助和投入方面,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人才资金投入总量不足,以兵团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助为补充的人才投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人才引进方面

  第一,各师引进人才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分行业、岗位、层次的需要,有“唯学历、唯职称、唯资历、唯身份”的倾向。第二,由于兵团人才流失导致人才供需不平衡,出现引进人才“饥不择食”的突击性和盲目性。未考虑本区域状况和自身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因素,配套政策和服务不到位,出现高引进高流失现象。第三,引进人才的质量尚需提高。特别是高层次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较少,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物、行业带头人比较缺乏。第四,人才引进的布局不合理。一是在产业结构上,过多地引进一产需要的人才,致使兵团二、三产领域的人才缺口很大;二是在空间结构上,引进的人才多分布在一类、二类城市所在的师,南疆各师、边境团场相对较少;三是在行业结构上,引进人才多分布在机关、事业单位,化工、金属、矿产等,新型行业相对较少。

  人才选拔使用方面

  第一,人才选拔制度不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推荐、考试、考察、测试、公示、竞聘、等程序还不够完备。第二,缺乏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兵团一些用人单位缺乏人事自主权,上级任命制还是主要的方式。第三,对任前考察的内容流于形式。在考察内容上,德、能、勤、绩、廉还停留在评语式的定性考核。第四,从人才选拔使用导向上讲的是“四个不唯”,但做的还是过分地强调学历、职称、资历。第五,没有科学化地使用人才。兵团一些高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工作,无法集中精力于科研。第六,兵团的晋升环境面临着:一是兵团没有,没有,也没有更多的部门,部门少,岗位少,晋升通道不足;二是职称晋升比例过,不能根据各单位情况灵活设置。兵团现行的职称晋升比例都是统一制定,给人才发展带来限制;三是岗位晋升机会少;四是晋升机会上的保障政策不到位,人才在晋升的条件、标准、程序上不能获得公开的政策信息,缺少努力的预期和信心。

  人才培养方面

  第一,兵团一直以来很注重人才的培养。但培训结构不合理,针对性不强,培训渠道比较窄。第二,兵团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赶不上国内其他省市,对人才的培训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的培训多数只能在单一的学科,行业内进行。第三,培训与能力要求结合不紧密。人才培训泛化和形式化倾向严重,没有相应的能力指标和执行标准。专业培训也缺乏基本的考核。同时培训随意性、盲目性较强,往往是为培训而培训。第四,培训与实际需要脱节。人才分为应用性人才和基础理论性人才,兵团拥有的学校对人才的培养偏重理论教育,专业技术教育还比较落后,未与兵团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相衔接,导致兵团长期缺乏高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人才分配激励方面

  第一,分配政策所限。兵团虽然在人才开发的激励机制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人才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法规,但仅仅是从人才理论的角度出发,而且量化评估难度较大,对人才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法规也无法配套,无法突破现行分配制度的限制。第二,在现行的阳光工资中,只兼顾了公平,没有兼顾效率,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不利于的成长和优胜劣汰,激励机制也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第三,精神激励不够。金钱是短期有效而长期无效的激励方法,精神的奖励往往更能激励人。兵团所制定相关政策报酬激励与精神激励都比较欠缺,无法满足人才的高层次需求。

  人才流动方面

  第一,从人才内部流动来讲,缺少“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轮岗、挂职、换岗、竞聘等制度不完善。第二,随着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规模的扩大,户口、保险、档案等新老问题仍在困扰着流动人员。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性质部门的社会保险基本保障水平不同,致使人才异地流动办理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时遇到许多麻烦。第三,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性质不同,体制不同,兵团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三支队伍之间人才流动、交流还比较困难。尤其是津贴到位后,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落后,三支队伍之间的流动就更加困难。

  人才评价方面

  第一,现行的人才评价标准,过分看重论文和成果数量,不重视应用性和创新性,致使人才避开应用性、原创性强的工作,选择短平快的项目。第二,评价偏重定性分析,年终考核,德、能、勤、绩都缺少定量分析,评价方式千篇一律,评价中缺乏不同行业、不通岗位特点的评价方法。如“三支队伍”中,党政人才、企业经营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这三类人员职业、职位能力素质要求不同,但是都用党政人才评价模式来进行评价。第三,兵团对人才素质的评价,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构。

  三、制定兵团人才发展环境的对策措施

  (一)坚持和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兵团党委组织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

  一要进一步明确兵团各级组织部门“党管人才”的工作职能。牵头抓好政策、制度、战略规划的调研、制定和贯彻落实;二要进一步强化兵团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的运行机制。强化兵团党委第一把手和组织部长抓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三要进一步提升兵团组织部门人才工作队伍的“牵头抓总”能力;四要进一步完善兵团人才工作责任考核机制。明确人才工作责任目标,构建量化考核体系。

  (二)创新兵团人事制度机制

  创政机关机制

  (1)严把兵师“进口”,畅通“出口”。首先,坚持“凡进必考”、“上岗必考”制度。2022年国家人事部把招录具有基层实践经验人员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最后达到90%以上。兵团一级招录可考虑招录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要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兵团各边远师在招时应考虑自身的地域环境与受教育群体的学历状况,取消学历类别限制,不区分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应允许自考、电大、夜大、函授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学历文凭获得者报考;其次,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岗位交流制度,管好兵师职务晋升的关口,从制度上保证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最后,应探索和研究不合格的清退的具体实施办法,在畅通“出口”上要做一定的努力。

  (2)完善考试制度,实行科学分类考试。第一,实行“一卷异题”考试,即在一次考试中,要根据应试者的不同特点,按照岗位的要求,设计不同的考试内容。对社会各类人员,应侧重考其实际应用能力,对应届大学毕业生,侧重考其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实行“人岗结合”。第二,根据《法》的要求,探索建立综合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人员的分类考试制度,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试卷,录用不同职位。对综合类,考试内容应偏重的能力素质方面;对专业技术类,考试内容侧重专业技术方面;对行政执法类,考试内容偏重政策法规方面。

  (3)加强制度建设。首先,应制定兵团党政领导交流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规定,尤其是抓好兵团个别部门重点和热点岗位领导的交流,对于兵师一些要害部门的领导任职满5年的,应考虑交流或换岗。可在兵师同级各部门交流,也可兵师上下交流,师与师之间互换岗交流,或兵地交流。加大纵向与横向的交流力度;其次,不断创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不同的职级,制定详细的兵团各级职位分类体系,明确各级的岗位职责,知识能力规范和绩效考核标准,对工作量和质量设计量化指标。对工资标准、职务升降、奖惩等方面设计岗位分类分级相应的对照参数;最后,实行严格考核,按业绩晋升。依据不同工作的不同要求定期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的等级高低决定晋升与否。

  建立符合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

  一是要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用制,解决“职称与职责分离,但又与待遇挂钩、人才难以流动”等原有职称评定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变身份为岗位,破终身制为合同制;二是对于兵团边远师、条件艰苦、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时应考虑减少论文和专著的数量;三是视兵师事业单位具体情况放宽职称职数比例。对兵团级科研院校、各师局高级中学应放宽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四是为规范专业技术岗位,逐步建立“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用、行政调控”的职称工作模式;五是兵团属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和专业技术人才,可考虑提前定级晋升职称,并按规定提高工资标准。

  健全企业经营人才机制

  一是建立合理的兵团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企业经营者职业利益风险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社会声誉、职业生涯等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相关。

  二是延长兵团农牧团场团长政委的任职年限。基于兵团的特殊体制,团场领导承担着双重角色,而目前团长、政委队伍流动过于频繁,急于出政绩的心态,促使他们更热衷于“短平快”项目。为了推动其行为长期化,可以考虑以项目完成的期限为一个任期,或采用2022年制任期模式。

  建立新的人才认定及统计指标体系

  发达国家对人才的认定标准一般有三个要素:一是知识,即受教育程度;二是能力(经历);三是业绩。兵团应该在人才认定及统计方面,一是打破原有的“学历+职称”型的单一人才认定及统计标准,建立以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多元人才认定及统计标准;二是制定新的统计方法。兵团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统计部门、劳动部门合作,对全兵团各类人才实行分类统计,建立兵团人才资源库;三是扩大兵团现有人才统计范围,不仅要统计有“户籍”的,也要统计“柔性流动”的,不仅要统计有学历、职称的,也要统计无学历、职称,但有技能的人才。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与团场实用人才的统计工作,逐渐将兵团非公经济领域的人才纳入统计范围。

  (三)完善人才发展环境政策

  完善人才宏观政策

  根据兵团人才的总量、结构、地域及行业分布状况,结合兵团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一是完善兵团人才宏观政策。兵团及师局因经济发展水平不等,人才队伍分布不均,构成复杂,因此要制定符合兵团实际的政策;二是对兵团人才实行分类。根据兵团各类人才的行业、职业特点,对不同领域的人才,采取不同的方法,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培养方式、激励措施和方法;三是制定开放的人才政策。兵团要打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兵地之间、师师之间和所有制之间等各类人才壁垒,来制定兵团人才政策。

  完善人才培养政策

  一要研究兵团人才培养中的短板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养规划,突出培养重点,抓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二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注重对人才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三要转变培养方式,建立人才与产业互动的机制,推动产学研结合,实现由知识型、书本型培养向应用型、实用型培养转变。专业设置方面应以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及社会需求为导向;四要拓宽培养渠道,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培养机制,实现由一元化、自主化培养向多元化、社会化培养转变。

  完善人才选拔使用政策

  人才使用方面:兵团应把着眼点放在如何用好、用足、稳定兵团现有人才上,制定全新的人才使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才信息和绩效评价,为人才选拔使用提供依据。

  人才选拔方面:兵团应建立有效的个人晋升机制,应将行政职级与技能职级分开,实行双轨晋升。一是职称晋升制度要创新。要以人才的实际能力是否与职称相称为标准,而不要过于苛求学历、学位、任现职称时间以及论文篇数的多少;二是行政职务晋升制度要创新。当拔尖人才需要某种专业职务搞科研干事业时,有关用人单位完全应该大开“绿灯”,创造条件。

  完善人才引进政策

  1采取定向引进。一是重点引进兵团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二是注意引进最佳年龄段的人才。重点定向引进那些正处于创造力旺盛期的优秀青年人才25-45岁);三是改变以往兵团组织招聘团去招聘的方式,实行带项目、带岗位、带薪酬的定向引进方式。

  (2)引才与引智并举。根据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特色产业对人才的需求,围绕农业三大基地和工业六大产业建设,创新引才机制。积极引进主导产业、重大工程项目及重点行业紧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开拓国际市场所需的精通外语、掌握专业、熟悉外贸的复合型人才。维护市场秩序所需要的法律、金融保险、风险评估与、财务监控、城市规划与设计等专业人才。

  (3)“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兵团各垦区、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以及未来发展空间,兵团在引进人才方面应仔细思考引人的本质目的,引进的人才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尤其是边远师更要注重实用。

  (四)培育良好人才成长的人文环境
  “领导者本身就是环境”,领导者的品质、领导方法和领导要求都直接影响着人才的成长和积极性的发挥。领导者在品质上应正直坦荡,清正廉洁,勤奋敬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领导者在素质上应精通业务,有较强的依法行政和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应变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有正确的选人用人的能力。领导者在领导方法和艺术上应具有独特的个人魅力,提高领导方法和艺术是人才发展环境重要的一个方面。

  (五)完善兵团人才市场体制与机制创新,建立兵团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一是在完善兵师团三级人才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以兵团为一个大区域,建立兵团人才市场一体化模式;二是按“管办分离、政事分离、政企分离”的原则,推进兵团人才市场机构改革。把人才市场从行政人事中分离出来,按照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模式运作人才市场;三是要尝试推进兵团人才市场、兵团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安置办、兵团高技能人才中心、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兵团人才培训中心等涉及人才服务及的部门的有效整合,建立兵团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六)加大兵团人才开发投入

  针对兵团在人才开发方面资金十分缺乏的问题,兵团应争取国家拿一部分,兵团自筹一部分的办法,建立兵团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国家给予部分资金支持,兵团予以配套,形成以国家、兵师、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兵、师、团及企事业单位要逐年增加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兵师各用人单位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级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资金随着经济的增长每年有所增加。

  (七)创新人才发展机制

  创新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针对兵团不同行业特点,不同职位和职业的要求,兵团应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一是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体系;二是丰富和发展人才评价方式,探索考试、评审、考核、直接聘任等多种人才评价手段,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发挥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构作用;三是强调评价工作的专业化。严格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模式,规范评审程序,实行评审公示制,建立考试、评审专业技术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大胆引进发达地区人才评价的先进理论与技术,实行定性评价逐步向定量评价转变,实现两者有机结合,突出单位评价主体作用。

  创新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一是应考虑兵团所处的地域环境以及人才发展的市场环境和人才引进的制约,建立起比内地发达省区更科学更优惠的人力资本定价和市场化的薪酬制度。

  二是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好兵团各垦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性质单位之间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尤其要处理好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差距拉大的问题,谨防兵团人才加速流失。

  三是不断加大对兵团特殊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时期给予特殊政策。

  四是完善奖励、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首先应制定比内地更优惠的特殊政策,在人才环境建设上应该设立一个“特区”,通过优厚的福利,宽敞的住房来稳住人才,高职务的聘任、高职称的评定、重大贡献的重奖来激励人才。

  五是积极探索和实施要素参与分配的模式。第一,改革和完善现行分配制度,鼓励知识、技术、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第二,对人才实行价值链,即“价值创造,价值评价、价值分配”。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党政、专业技术人才、经营人才资源价值评价体系,运用贡献评价方法,对人才的价值贡献进行计量分析。在价值分配方面,探索多元分配方式。

  创新人才流动机制

润风水尚
11月15日前预拨。
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例,国家预拨资金到位后,11月15日前,财政局依据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各师籽棉交售量拟定预拨资金方案,经兵团审定,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师。团场门依据棉花种植者已交售量,先行向种植者兑付部分资金。根据国家清算补贴资金总额和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各师籽棉交售量,按照兵团统一确定的籽棉补贴标准,财政局于次年4月底前拟定兵团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方案,经兵团审定后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师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定的棉花产量和面积,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团场、代管的兵直单位和师域范围内其它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
兵团棉花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1、国家兵团调查总队会同于7月20日起开始统计、核实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杜绝虚报、漏报现象,解决果棉套种面积折算等问题。2、团场8月份完成面积登记、核实工作,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兵团调查总队会同农业农村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测产工作并核实预测产量数据。预测产量作为统计籽棉交售量的主要依据,两者相差一般不超过4%。
二階堂真红
摘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国家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法》(国家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将《中华人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三)将《中华人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2年2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涉及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和草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工作实施再委托。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4 内林草办2022第二号文件内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国家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法》(国家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将《中华人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三)将《中华人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2年2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涉及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和草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工作实施再委托。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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