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报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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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饰设计队伍建设,发挥本行业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水平,本会依据中室协字2022第144号文并参照有关职称、注册师评审规定,结合我市装饰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师,亦称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法,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单位中从事第二条所指的专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委负责装饰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 第二章 室内设计师的职责 第五条 高、中级室内设计师对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室内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①、进行空间形象设计;②、进行装饰装修设计;③、进行装饰物理环境设计;④、进行装饰空间分隔组合、装饰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装饰陈设艺术设计;⑤、对装修施工进行技术配合或指导。 第三章 室内设计师的资格等级设立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等级设有高级、中级、初级。 第七条 室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及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业绩。 第八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条件 一 学历或职称及工作经历 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二年以上的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或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l、主持设计装饰造价3000万以上工程二项,或1000万以上工程五项: 2、设计作品曾在全国性或国际性评比、展览中获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2022以上论文两篇或有专著。 (三)、能熟练掌握1-2门外语。 (四)、取得装饰协会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九条 中级室内设计师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七年以上; 或中专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主持或主要设计装饰造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二项,或500万元以上工程五项; 或主持设计2022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项,或楼盘样板间工程五个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三个18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在市级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1000字以上论文。 设计作品曾在市级评比或展览中获奖者,可从规定年限中减少一年。 三、能掌握一门外语。 四、参加装饰协会设计师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十条 初级室内设计师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二、业绩 参加设计装饰工程项目两项以上。 或设计并实施的家装工程五项以上。 三、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从业者,需获得装饰协会室内设计师培训考试合格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专业是指建筑学、城市规划、工民建、建筑经济或设计艺术专业工艺美术、美术、环境艺术、园林艺术、工业设计专业。 第十二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考核评定。由市装饰行业协会成立的室内设计师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市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室内设计师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装协设计委。 第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考核评审的主要内容按第八、九、十条各款办理。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定设计师资格者必须具有深圳市户口或在深圳暂住满壹年以上,可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申报。 第十七条 室内设计师经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装饰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培训考试办法由深装协统一制定。 第四章 室内设计师的 第十九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会员单位室内设计师的。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复查制度,一般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二、在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受检设计师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过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或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了严重经济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过重新申请与评定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复查的,取消其已获资格,经重新申请与评定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认证条件的,可向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晋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市装饰协会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 自被收缴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
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申请。
受理。
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
、人社、教育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发送制证数据,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领证。
3个工作日内证件流转到受理点或邮局,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注:
居住证被注销后再次申领居住证的与此流程相同。
特别提醒:以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申请的,需要先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网站进行学历认证,认证通过方可以此条件通过网上、受理点渠道申领及签注居住证。
申办材料:
(一)申办《深圳市居住证》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和《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个人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全日制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节育报告单》。
6、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办《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相回执。申请人到有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扩展资料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参考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广东政务服务网 深圳市居住证—百度百科
以上资料请参考: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63号)、《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的若干意见》(深府〔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和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和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2〕125号)同时废止。”“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63号)、《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的若干意见》(深府〔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和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和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2〕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