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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深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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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情人518
深圳经济师考试实行考后资历审核。分数成绩发布后,分数成绩全科合格的考生务必依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的告诉门槛在规则的工夫到指定的地点提交报名考试材料(资历审核提交材料门槛见考试界),请考生务必考后留意“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发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考试材料预审告诉。 为进步职业效率,延长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分数成绩发布后一周起,依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规范,提早受理考生报名考试材料并审核,请全科到达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依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 证书信息栏发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考试材料预审的告诉门槛,按时提交报名考试材料。凡未按规则门槛和时限提交报名考试材料预审的考生,视为自动保持;逾期提交报名考试材料预审和资历审核未经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最好的我~
“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63号)、《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的若干意见》(深府〔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和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和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2〕125号)同时废止。”“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63号)、《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的若干意见》(深府〔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和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和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2〕125号)同时废止。”
qiuqiuFreda
陶一桃,教授,女,满族,黑龙江哈尔滨人,2022年考取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经济思想史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经济学家胡寄窗先生,2022年获得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思想比较。现任深圳大学党委副书记。长期从事西方经济思想与理论研究,近年开始致力于制度经济学和经济文化研究。

钟坚,2022年生,江西万安人,法学博士,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2022年获得博士学位,现为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和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省重点学科和博士点学科——政治经济学学科带头人之一,兼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生导师,全究会理事,广东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研究会理事,人文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成员,广东省邓理论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出版《大试验:跨世纪的中国经济特区》(武汉出版社1995)、《经济特区发展与转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2022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课题优秀成果三等奖)、《世界硅谷模式的制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已被引用350多次)、《深圳与经济合作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22,已被引用30余次)、《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22)等5部学术专著;在《经济学动态》、《研究》、《主义与现实》、《中史研究》、《》等公开发表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其中被《新华文摘》、复印资料、CSSCI等转摘、等转载或收录30余篇, 在中外经济特区比较和港澳台经济等方面研究成果较突出,其中有关观点被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科学时报,、明报和近20家网站等新闻媒体所反映,曾获省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多项。
主持完成或正主持“经济特区实践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研究”(八五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开放经济中的比较利益研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中国经济特区转型与升级研究”(广东省重点学科重点研究课题)、“经济性特区发展与转型研究”(广东省九五社科规划重点课题)、“广东科技园区发展与竞争力研究”(广东省软科学课题)、“世界科学工业园建设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科技城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深圳市十五社科规划重点课题)、“深圳高等院校产学一体化研究”(深圳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深圳二次创业与特区理论研究”(深圳市“八五”社科规划重大课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建设比较研究”(深圳市委托课题)、“深圳市设立科技型出口加工区可行性研究”(深圳市委托课题)、“深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重大委托课题)、“世界赌城模式的制度研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等课题的研究,同时参与了多项国家、省、市重大课题的研究和其他横向课题的研究。
现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理论、中外经济特区、港澳台经济和城市经济等方面的研究,主讲政治经济学、经济特区与港澳台经济专题、城市经济学等课程

罗清和,湖北武汉人,2022年生,经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经济学教授、博士,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主讲课程特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其中特区经济学课程被评为广东省省级重点课程。主持研究课题1项、省级重点课题2项、市级课题2项、校级课题3项。先后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经济发展中的产业战略》(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特区经济学导论》(2022),主编教材1部、合著著作10部。社会兼职: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理事、广东省经济学会理事、广东省中青年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

鲁志国,男,浙江舟山人,经济学博士,毕业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现为深圳大学经济学教授,经济学院副院长,深圳大学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经济学会理事。主讲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企业学、投资环境分析(研究生),获得深圳大学首届和第二届本科优秀课堂教学一等奖。长期致力于西方经济学、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出版专著及合作完成学术著作(教材)10部,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复印资料、CSSCI、新华网全文转载或索引。主持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及深圳市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等纵向科研课题6项,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多项。

魏达志,男,深圳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教授、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特区经济、产业经济、区域经济。2022年春复旦大学毕业,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2022年底调入深圳。1988——年留学澳大利亚2022年晋升高级经济师,2022年获准享受特殊津贴;2022年由深圳市委组织部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2022年始主讲《特区经济专题研究》、《跨国公司专题研究》、《产业经济学——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例》等硕士课程;2022年晋升经济学研究员;2022年被聘为经济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2022年初受聘为深圳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现任深圳市、深圳市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任广东省产业与区域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国际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深圳市城市化研究会会长。出版著作共16部,《达志文集》、《特区企业集团跨国经营论》、《体制选择与结构预期》、《转型期社会与经济》、《高科技产业化的十大条件》、《危机与重构——世界国企研究》、《市场经济的两大结构》、《城市群与城市国际化》等,其中三部专著分别获得全国性和深圳市社科优秀著作奖;主编大型丛书《深圳高科技与中国未来之路》共20部计600万字;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在北京《近代史研究》、《读书》、《中国科技论坛》、《国际经济合作》、《中国科技产业》、《中国改革》、《群言》、《高科技与产业化》,上海《世界经济研究》、《复旦学报》,四川《经济学家》、《经济学报》,广东《学术研究》、《广会科学》、《科技研究》、《暨南学报》、《南方经济》、《特区与港澳经济》,福建《福建论坛》,湖北《江汉论坛》、《科技进步与对策》、《统一战线》、《决策与信息》,东北《社会科学辑刊》、《辽宁经济》,河北《经济工作导刊》、深圳《深圳大学学报》、《开放导报》、《涉外税收》、《特区经济》、《特区理论与实践》等CSSCI期刊和核心期刊上;有多篇学术论文获奖并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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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很代表性的
深圳经济特区2022年30位优秀人物名单(一)优秀创业人物(10人):麦伯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少春: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兼首席执行官昝云龙: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金式如:深圳实验学校原校长王世祯:招商银行首任行长朱保国: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 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陆原: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海军: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其杰:深圳市康宁医院原院长、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原所长(二)优秀创新人物(10人):郭惠绮(女):罗湖海关副关长熊建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王喜义:中国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原行长史丰收:史丰收速算法国际研究与培训中心主任、史丰收速算法研究所所长(已去世)龚国祥:深圳外国语学校原校长李 锂: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 磊: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总监刘晓松:A8音乐集团徐 航: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联席首席执行官甘 琳(女):深圳图书馆副馆长(三)优秀模范人物(10人):臧金贵:原招商银行派驻云南省永仁县挂职副县长(已去世)贺方军: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已去世)曾柳英(女):深圳市宝安区爱心一族协会会长周大桥:深圳市中医院肝病科主任靳传勇: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党支部书记、高级技师(电焊工)李传梅(女):深圳市宝安区展华实验学校职工兼德育辅导员陈麟基:深圳市中级人民刑二庭原审判员(已去世)高正荣: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副理事长、关爱探访组组长承 明:深圳东胜电机厂董事长高 敏(女):深圳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分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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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2022年30位优秀人物名单(一)优秀创业人物(10人):  麦伯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少春: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兼首席执行官  昝云龙: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  金式如:深圳实验学校原校长  王世祯:招商银行首任行长  朱保国: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之: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赵陆原: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吴海军: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其杰:深圳市康宁医院原院长、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原所长 (二)优秀创新人物(10人):  郭惠绮(女):罗湖海关副关长  熊建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王喜义:中国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原行长  史丰收:史丰收速算法国际研究与培训中心主任、史丰收速算法研究所所长(已去世)  龚国祥:深圳外国语学校原校长  李 锂: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 磊: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总监  刘晓松:A8音乐集团  徐 航: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联席首席执行官  甘 琳(女):深圳图书馆副馆长  (三)优秀模范人物(10人):  臧金贵:原招商银行派驻云南省永仁县挂职副县长(已去世)  贺方军: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已去世)  曾柳英(女):深圳市宝安区爱心一族协会会长  周大桥:深圳市中医院肝病科主任  靳传勇: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党支部书记、高级技师(电焊工)  李传梅(女):深圳市宝安区展华实验学校职工兼德育辅导员  陈麟基:深圳市中级人民刑二庭原审判员(已去世)  高正荣: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副理事长、关爱探访组组长  承 明:深圳东胜电机厂董事长  高 敏(女):深圳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分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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