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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费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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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为主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和地方各级人民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和教科书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人民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和地方各级人民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和地方各级人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和地方各级人民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根据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确保将上级人民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统计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或者上级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和教科书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ansenhachi

2022年中国主要城市开始推行夜间经济发展模式,通过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服务第三产业发展。ii Research艾媒咨询研究发现,夜间经济涉及餐饮、文化、游览、购物等多元化的商业形态,北京、长三角地区、广东、山东、川渝地区等开始推行夜间经济城市的网民最关注夜间经济发展动向。夜间旅游需求增长迅速,夜游产品开发正加速,参考国外发展经验,夜间经济需要根据城市特色打造,促进经济良好循环。

夜间经济的消费者不仅有助于拉动本地居民的内需,还能延长外地游客、商务办公者等的留存时间,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中国线上及线下的夜间消费需求逐渐丰富,夜间消费比例约占总体零售消费的六成,预计2022年中国夜间经济规模将突破30万亿元。

总结起来看,中国夜间经济业态发展要素,其中有一下4点:

第一点是夜间。毕竟夜间经济所需要消耗的时间在晚上,这个需要完善夜间组织和夜间手段。

第二点是营商环境。夜间人们不愿去往更远的地方,则需要提高企业经营的便利性,方便用户。

第三点是交通,不排除有三五好友约在,需要有便利的夜间公共交通体系,否则在一些不便交通的地方,影响用户出行。

第四点是安全与环保。夜间安全是第一,需要加强城市安全程度,增加夜间照明和指示,提高卫生与健康。

中国夜间经济业态发展趋势

集中资源,规划夜间经济商圈。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夜间相比日间,劣势在于人流量少而分散,交通相对不够便利,以及商业运营成本上升。因此资源集中,人流集中是夜间经济发展的核心。规划夜间经济的商圈,能够减少所需夜间交通运营线路,将夜间活动的人流商户集中起来,减少商户的运营成本,提高额,并且能够最大化丰富消费者夜间消费体验。

更加多元化业态,丰富夜晚生活。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2022中国整体人均收入减缓,社会零售消费增长减缓,夜间经济可以进一步扩大内需,提升经济活力支撑国民经济,是大势所趋。同样人民的消费习惯改变升级的趋势也是不可忽视的,除开传统的购物零售,人们希望能够在夜间享受如同一样多彩的活动,其中最受瞩目的就是文化体验类。随着夜间经济的发展,夜间表演、夜间社交、夜间游览等相关项目会不断丰富多彩。

以上内容节选自《艾媒报告丨2022-2022年中国夜间经济产业发展趋势与消费行为研究报告》

丁国栋3
一,《居民收入Y 消费C 储蓄S 投资I
在只考虑两部门经济的前提下,居民收入即为国民总收入
国民总收入等于消费加储蓄,即Y=C+S
国内生产总值等于消费加投资,而国内生产总值又等于总收入,故Y=C+I
所以C+I=Y=C+S,即
居民收入=消费+储蓄=消费+投资
同时可以推得I=S,即储蓄等于投资

三, 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导火索是的次贷危机,的公司给那些信用评级不高的居民贷款(次级贷款),使他们能顺利买房,并将此以证券的形式发放,但随着经济的不景气以及利率的不断下调,很多居民无力还贷,而购买了大量次级债券的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由于的金融工具相当复杂,受牵涉的公司越来越多,亏损越来越严重。贝尔斯登,雷曼相继倒闭,美林被收购,高盛和JP摩根也转向了存贷业务,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不复存在。金融危机实际已为金融海啸,因为它已波及到实体经济的诸多行业。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人的过度消费,超前消费。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大爆发,人不再愿意多消费,宁愿将货币放在自己身边,投机动机大大减少,这样造成的结果当然是实体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人们不愿买奢侈品,不愿买车,不愿可以看到,的汽车也已经濒临破产,三巨头——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已是热锅上的蚂蚁。已采取7000亿美元的就市措施,给银行注入资金。并且采取降低利率等措施,但由于危机过于严重,效果并不显著。
施ccccceci
新型城镇化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强大引擎原因:1、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创造大量新的投资需求,通过发挥财政和社会各方面资金的作用,推动城市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带动各行各业投资需求的扩大,促进经济的发展。2、新型城镇化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消费需求。新型城镇化把农民变为市民,必然会带来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消费规模的提升,进而逐步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从而拉动经济的发展。3、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人们的收入,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4、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蓝Luckyclover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亲您好 考过中级会计师不能直接评高级经济师,需要参加高级经济师考试才能进行评审。一、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高级资格考试。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3、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更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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