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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注册经济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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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爱吃鱼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证券投资与界的一种职业资格认证,由“投资与研究协会”(AIMR)授予。考试内容:CFA要求持有人建立严格而广泛的金融知识体系,掌握金融投资行业各个核心领域理论与实践知识,包括从投资组合到金融资产估价,从衍生证券到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定量分析。考试以全英文的方式进行,须通过3个级别,每级考试时间为6小时。每年的6月、12月在全球近百个国家进行同步考试。中国考生可在上海、北京参加CFA考试。考试条件: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相关从业人员。通过CFA高级水平考试者,还需要具备金融、投资、等领域至少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同时又是AIMR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CFA证书。报考费用:CFA考试报名费约400至900美元不等,包括原版的教材资料费、培训费,平均考一次得花费两三万元。其他的还有金融风险师(FRM),保险精算师(FIA),注册会计师(CPA),这些都挺权威。考注册会计师需要考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这六门,这几门过了,要有一个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每年4月多出书,9月19、20考试。教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的如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农业、商业、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饭店、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报名时间一般为4、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2022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8日。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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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学函授大学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简 章

  一、学校简介

  心理学函授大学由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办。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经签字批准,于2022年正式建所,是我国目前惟一的国家级重点综合性心理学科研教学机构,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多个心理学博士培养专业。心理所有近200名心理学,70多位副教授以上的心理学专家。

  心理所为了把科研成果为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紧缺的心理学人才,经国家教委批准,于2022年3月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学函授大学。可以说心理学函授大学汇集了全所一流的专家。办学2022年来,已为社会培养了7万多名各类心理学专业人才。

  心理学函授大学在全国部分城市设有教学辅导站,主要负责当地片区的函授招生和组织学员面授等。设有教学辅导站地区的学员请就近报名入学,以便相互交流和面授。

  二、学制、招生对象与证书

  心理学函授大学各专业学习时间为两年,招生对象为中学、大学或同等学历有志从事心理保健职业或对心理学感兴趣的医生、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读。毕业学员经考试合格,颁发《大专毕业证书》;参加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际心理咨询师联合会颁发《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C级证书》。

  特注:各专业所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和《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资格
  证书均电子注册,。

  三、教材与教学

  心理学函授大学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在教材方面,各专业所使用的学习教材均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和全国重点大学以及国外最著名的专家教授编著的权威教材。所有应用心理学方面的教材均注重案例分析,实战演练。可以说,心理学函授大学各专业教材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特别强。

  我教学辅导站开设有面授班,面授班的学习方式主导函授与面授相结合。所有面授均为著名心理学专家教授讲课。同时教学辅导站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员聚会,相互交流各自的学习经验,形成良好的学习气氛,共同提高对心理学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另外,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可组织、安排实习。而函授学员,所学内容完全将自修完成。

  四、专业及课程设置

  各个学员根据学习进度快慢,可适当提前或延缓毕业,超过三年,需重新注册。以下各专业收费全国统一(含教材、证书费)。

  1、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 培养能开展工作的临床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者。二年函授学习费用1800元,网上授课14门。
  课程设置:心理咨询师培训统编教材3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心理学;人性主义临床心理学引论;现代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基础;心理分析;神经症和心理治疗;青少年不良行为矫治;心理与疾病;成人性行为;认识领捂疗法;行为治疗;森田疗法;催眠治疗的理论与技术;心理病与心理治疗临床研究论文选;心理咨询案例分析2册;函授自学指导等20册,网上授课14门。
  2、教育心理学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 本专业主要为从事基础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开设。同时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决定,培养能胜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师资。二年共1400元,一次交付。
  课程设置:心理学概论;发展心理学(上、下册);教育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心理学;心理测验;心理统计;人格和人格测量;现代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学;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青少年不良行为矫治;读懂孩子青春期;儿童心理学研究方法;学校心理学;函授自学指导等17册,网上授课7门。
  3、司法心理学与罪犯心理矫治专业本专业 为广大司法,尤其是及而开设。二年共1200元,一次交付。
  课程设置:心理学概论;社会心理学;人性主义临床心理学引论;心理测验;人格和人格测量;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概论;中国罪犯心理矫治教程;国外罪犯心理矫治概论;现代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基础;行为治疗;心理咨询与矫正论文集;函授自学指导等15册,网上授课5门。
  4、医学与健康心理学专业 为适应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医务工作者的要求和执医师资格考试必考医学心理学的要求,本专业设定了医师所应具备的医学心理学及相关科学知识,以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二年共1400元,一次交付。
  课程设置:心理学概论;社会心理学;医学心理学;健康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心理测验;人格和人格测量;心理统计;心理分析;人性主义临床心理学引论;护理心理学;医学心理学研究方法;心理学;现代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与基础;心理与疾病;函授自学指导等17册,网上授课5门。
  5、学前教育心理学专业 培养提高幼教工作者和家长的教育能力和水平。二年共1200元,一次交付。
  课程设置与教材(包括阅读和辅导材料):心理学概论;学前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上、下册);学前卫生学;儿童心理研究方法;弱智儿童家庭训练教程;弱智儿童家庭训练教程及辅导材料;胎儿的发生发展及胎教;婴幼儿心理发展及早期教育;学前儿童性格培养;儿童思维和早期教育;婴幼儿智能发育测验;现代幼儿智能开发A三册;函授自学指导等14册,网上授课3门(将逐步增加)。
  6、组织学及人力资源专业 培养和提高各行各业尤其是企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二年共1300元,一次交付。
  课程设置与教材(包括阅读和辅导材料):心理学概论;社会心理学;心理测验;心理统计;跨文化企业心理学;人力资源心理学;组织心理学;经济心理学;人事心理学;者心理结构;新编领导科学教程;现代心理咨询;公共关系心理学;人际关系心理学;函授自学指导等15册,网上授课3门(将逐步增加)。
  7、企业商贸及公共关系心理学专业 培养和提高企业家、经营人员及公关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二年共1300元,一次交付。
  课程设置:心理学概论;社会心理学;组织心理学;经济心理学;跨文化企业心理学;者心理结构;市场学原理;消费心理学;广告心理学;营销心理学;人事心理学;人际关系心理学概论;公共关系心理学概论;函授自学指导等14册,网上授课2门(将逐步增加)。

  五、报名及入学办法

  以上各专业均实行常年招生。报名时须交一寸照片4张(彩照、黑白均可),收到学费后,辅导站立即将学员档案传回北京校部,校部即为学员注册学籍档案,寄发全部教材、学员证和录取书。

  咨询方式: 联系人: 肖老师 张老师
  移动电话: 028-665438 13709082589
  电话: 028-665438 66714697 66547075 66714693
  E-mail:

  华西~
  世纪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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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没有初级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一样都是执业资格考试,不像会计职称一样有初、中、高级之分的请参见: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发〔1999〕4号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业务满两年者,在202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大懒虫杰
一、税务机构,是指按规定条件经批准设立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二、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机关,它对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使的是行。

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属于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它对行业实行的是自律性,而不具有行。

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机构的性质上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其具体承担的主管机构是注册税务师中心。目前,只在国家税务和省级税务机关设立注册税务师中心。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是国家税务的内设职能机构,它对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使的是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属于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它对行业实行的是自律性,而不具有行。目前,只在国家和省设立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是从二者的职能上看: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国税务的法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全国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注册、年检和其它工作;组织编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指定教材,组织命题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考务工作;审核、审批税务机构;查处重大税务违章案件;做好税务宣传、组织国内外有关税务的联络、交流和合作活动等事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性。团结、教育执业注册税务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税收法律及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执业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帮助委托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维护会员和被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执业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有关部门与税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等。

三是从二者的作用上看:注册税务师中心从自己的职能出发,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和,负责审核、报批及审批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事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按规定的职权处理违章行为等。注册事务师协会对注册事务师行业通过《注册税务师章程》进行自律性。承办会员入会登记、实施行业指导;开展对执业税务师的教育和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项事项。
沉默的玫瑰
可以报考。物业师比思想教育更有用,呵呵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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