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师工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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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2022年起全国统一考试,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考试科目为《高级经济实务》,考试题型是主、客观题结合,包括单选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种题型。单选题20题*1分=20分,案例分析题55分,各科目题量不同,论述题1题25分。考试合格率60%-80%,考试加评审合格率40-60%,
2022考试时间则定为6月19日,2022年高级经济师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高级经济师考试安排:高级考试在1天内分上、下午2次实施,各专业类别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
2022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表如下:
批次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 9:00-12:00(3个小时) 《高级经济实务》(试题因专业而异)
2 14:30-17:30(3个小时) 《高级经济实务》(试题因专业而异)。
主要有:2022年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体制的规定》。该规定适当扩大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的权限和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权限。它是初步改革中国工业体制的一个重要法规。2022年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明确指出了国营工业企业的性质和任务,基本权限和责任,国家对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原则等内容。
2022年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改革体制的文件,提出企业有利润留成等 10项权限和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等9项义务。2022年、联合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暂行条例》和2022年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是保障职工企业权利,加强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重要法规。前者规定,职工是企业实行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的权力机构。后者对于厂长的任免、责任、职权及奖惩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法规以及2022年 2月颁发的《中国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党委集体领导、职工、厂长行政指挥。这是根据多年来实践经验对中国工业企业内部的领导制度和制度作出的概括。
2022年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是2022年代中国调整国营工业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共10章84条。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经济核算,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制。企业经营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表。企业对国家规定由它经营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见所有权),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并能地在起诉和应诉等。《条例》还对企业的开办和关闭,企业的权限和责任,职工的权利和责任,企业的组织领导,企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企业与地方人民的关系以及奖励与惩罚等,都作了规定。 2022年曾发布《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2022年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这两个规定使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工作初步制度化、规范化。
2022年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是2022年代中国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重要法规,共8部分,30条。条文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索赔,或向门提出控告。 2022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批准,在中华人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批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该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外汇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聘职称,升职加薪
由于经济专业资格证书是由人事部统一发放,所以企事业单位、高校、银行,甚至包括一些私企都认可此证书并会评定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职称。
通过经济师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就可以在单位被聘任为经济师职称,在职场上可以增值,级别越高加薪就越多。有的企事业单位会通过评定职称来决定薪资级别或决定晋升,考取经师可以提高自身的晋升空间。
经济师证书在升职、晋升和转岗等方面具有基本条件和资格的作用,并可指导下属职业发展。 很多事业单位和国企中高层职位均要求有中级职称,通过中级职称后也可以再考副高或高级职称。
二、办理工作居住证
部分地区通过考中高级经济师考试,被聘任为中级/高级经济师职称,可以用于办理工作居住证。例如,北京可用于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积分落户
不少在北京、上海这样城市打拼的年轻人,希望能在这座城市扎根。如果你取得了中级或高级经济师证书,那么就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加分,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强的诱饵,拿到经济师证书帮助你完成定居大城市的梦想。
四、申请职业技能补贴
不少地区出台了“取得经济师证书可领取技能补贴”的政策,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证书均可领取补贴,少则可领取800元,多则可领取2022元。各地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
五、个税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局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增加附加扣除项,而持有经济师证书可以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经济师申报时可以选择继续教育下“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进行申报扣税,按3600元/年(年度汇算清缴)扣除。
六、为其他考试做铺垫
1、考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报名条件要求需要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达到要求可报考高级经济师
2、考中级会计职称。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3、免考银行资格考试。银行业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4、考高级会计师考试。获得经济师(财政税收)中级职称者视为取得会计师职称,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与评审。该政策仅适用广东省。
七、职业选择多样化
经济师的专业广泛、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报考人员根据自己的岗位来选择经济师考试的具体专业。例如银行职员考金融、施工单位考建筑、人事部考人力资源,等等。
八、学术和社会收益
考取经济师证书证明专业水平高度,而且会带来的专业地位和职业水平的社会声誉。
九、为了获得更好的应聘岗位
还有考生在谈及自己报考经济师的理由时说,报考经济师是因为在应聘部分岗位时,有一条要求是有经济专业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因此,考个经济师证书,你在应聘时候也可多一个选择。
新税法将为中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平等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作为我国立法的惯例,全国及其会通过的法律一般比较原则,为了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除附则外也仅有五十六条,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等方面的规定都需要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的授权立法,即“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立法法》第56条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职权的事项。
据悉,新税法公布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即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且在上报之后,广泛征求了全国、各部委、地方、内外资企业、以及经济和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面的智慧和努力,终于共同打造了一部我们现在看到的长达一百多条的实施条例。2022年11月28日,审议同意后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22年1月1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我们认为,实施条例遵循了税收法定、科学规范、政策连续、国际惯例和利于操作的原则。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便于进行操作和遵循税法确定性的要求,对税法中出现的若干重要概念作了明确、可操作的界定,如实际联系、实际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各类扣除等;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要素——收入、不征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以及税收优惠具体项目的范围、优惠方式、优惠目录和优惠政策办法等作出界定;三是对重要的程序性规范进行了细化,如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征收中的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等。
应该说,实施条例和税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崭新的、有所继承和发扬、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治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截止目前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最重大成就和立法典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开拓一条康庄大道,为中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舒适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主义光芒下与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为了满足广大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了解和学习需求,编者撰写了《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一书。
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令和《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文”,刊登正式公布的《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二部分为“条文释义和案例精解”,对《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逐条解释。该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法律原文,二是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三是条文释义,主要就法规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阐释并简单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和新旧制度比较,四是案例精解,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法规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解释,除个别条款以外,本书对所有的法规条款都备配了精心设计的案例。
第三部分为“新旧法规对照”,将新的《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中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结构和条文进行对照。
第四部分为“相关法律法规附录”,即《中华人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税收征收法》、《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节选)。
本书具有三大特色:第一,条文释义深入。本书立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款本身,就该条款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以及适用的方法进行阐述,特别是从法律的规范分析法入手,对法规的条款进行了解剖式的分析,便于读者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内涵。
第二,案例精解利于操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直接应用于操作的,为体现这个特点,本书精心选择案例,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精要讲解,便于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学习和掌握并实际操作。本书给几乎每个条款都编写了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这是同类图书所做不到的。
第三,新旧所得税法规对照。一般法律释义的书不会列入新旧法律对照的内容,本书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内在的逻辑体系对新旧法律进行对照,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差异。
本书组织了庞大的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作者团队,他们是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易运和(国家税务所得税司原司长)、张晓冬(莫萨克·冯赛卡律师行)、赵灿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刘宏伟(律师)、赵德芳(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卢富添(福建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郭欣慰(江苏省铜山县地方税务局)、王洋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伍玉联(湖南省高级人民)、余启平(君合律师事务所)、窦慧娟(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张晓龙(北京证信律师事务所)、吴东华(河南省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吴金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广彬(中国国际贸促会矿业行业分会)、徐夕文(北京市宣武区委)、段家星(国家检察官学院)、苗祥玲(金杜律师事务所)、阮耀明(上海市崇明县委)、孔霞(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财经大学等著名高校的著名财税法学者以及、税务直接参与该条例起草的相关领导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研究成果以及主要观点,力争将本书写成中国最权威、最有操作价值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