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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继聘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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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得珍贵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小喵酱一小只

“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即有被聘任为中级经济师职称的资格,有了聘任资格在单位聘任即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经济师职称。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报名办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claire小雨
摘要 1、工作年限在5年并有经济效益者 有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本职工作5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职称。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市地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人员。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被开发,且有显著经济效益者。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被采纳、推广应用,并有显著经济效益者。参与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者。 2、工作年限长达2022年且有岗位合格证明者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22年含以上并被聘在现岗位5年含以上、年龄46岁含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考核报告和“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已掌握现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可申报相应职称。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5 教师初级职称跨专业转评条件 1、工作年限在5年并有经济效益者 有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本职工作5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职称。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市地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人员。相应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被开发,且有显著经济效益者。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成果被采纳、推广应用,并有显著经济效益者。参与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者。 2、工作年限长达2022年且有岗位合格证明者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22年含以上并被聘在现岗位5年含以上、年龄46岁含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考核报告和“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已掌握现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可申报相应职称。 参加以往年度本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成绩合格,可申报相应职称。
天蝎兔兔
劳工部5日公布数据显示,10月减少19万个非农业领域工作岗位,失业率升至2%,为2022年4月以来最高。  经济分析师认为,尽管经济显现复苏势头,但企业在增加雇员方面仍持谨慎态度,失业率可能继续上升。  超预期  劳工部5日公布数据显示,10月失业率突破两位数,由上月的8%升至2%,远超先前预计。  经济分析师早先预计,10月非农领域将减少5万个工作岗位,失业率上挪1个百分点,升至9%。  劳工部发表报告表明,10月裁减19万个非农业领域工作岗位,减幅环比有所下降,但失业率达到近2022年来最高水平。眼下失业总人数达1570万。  如果把兼职工作的人群等划入失业范围,失业率将达5%,为2022年以来最高。  报告显示,建筑业和制造业是裁减岗位最多的行业,10月分别裁减2万个和1万个工作岗位。此外,零售业、金融业和休闲业也持续裁人。  截至10月,非农业领域连续22个月减少工作岗位,创下近2022年来持续时间最长纪录,同时致使730万人丢掉饭碗。  面对持续疲软的就业数据,总统贝拉克·5日讲话说,10月失业率是一个“令人清醒的数字”,凸显面临的经济挑战。  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克里斯蒂娜·罗默当天也回应说,最新公布的失业率虽不在意料之外,但也令人失望,“这提醒我们许多工作亟待展开”。  恐再升  经济分析师认为,虽然经济出现复苏迹象,但经济回暖不会对提升就业率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失业率恐将继续上升。一些分析师预计,明年失业率有可能升至5%。  经济第三季度按年率计算增长5%,结束连续4个季度下滑态势。但良好经济指数并不能直接为大量工作岗位。尽管经济反弹,多数企业对经济前景仍然担忧,在增加雇员方面仍持谨慎态度。  投资公司Miller Tabak经济分析师丹·格林豪斯称眼下局面为“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复苏”。他说:“只有经济增速迅猛,失业率下降才有可能。”  格林豪斯介绍,2022年,危机过后,经济增长速度将近8%,当年失业率由此被拉下5个百分点。  美联社分析,由于消费委顿和信贷紧缩,经济不可能再现高速增长,而根据许多分析师的预测,随着经济刺激计划影响渐弱,经济增速明年年初将放缓。  有亮点  虽然劳工部报告显示了众多“暗淡数字”,但也存在个别亮点。  例如,相比大多行业的裁员浪潮,服务行业增加8万名员工,医疗企业增雇9万人,临时工作岗位也增加了将近4万个。  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罗默说,临时工作岗位增多是一个积极信号,表明企业即将增加雇员。因为企业在雇佣正式员工前,通常先招聘临时工。  为帮助失业者度过难关,国会5日通过一项新法案,打算延长即将到期的失业救济。预计将很快批准这一法案。  根据新法案,大约200万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将在原法案年底到期后继续获得14周救济,如所在州失业率超过5%,这些人还可再领取6周救济
沉默的玫瑰
可以报考。物业师比思想教育更有用,呵呵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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