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师 > 经济师和档案管理

经济师和档案管理

最新回答

威武的灰姑娘
一,档案员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档案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指导,,检查。
  2,按照《档案工作规范条例》,负责对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借出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负责定期追还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3,按照《档案库房制度》要求,做好“八防”工作,定期检查旧档案,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4,积极开展档案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档案意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5,济济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6,树立和加强保密观念,做好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保管工作。
  二,档案资料员安全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2、文件、档案、资料要专人、专柜保管,离开档案室要随手关灯、关窗、关门,钥匙随身携带,安全意识强。
  3、学校档案主要供应本校使用,如外单位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经领导批准同意。经同意借阅的档案,必须由借阅人严格保管,防止遗失和,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给档案保管员。
  4、档案库房是保管学校档案的机要重地,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人库房。
  5、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保密情况检查,如发现有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6、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做好通风、降湿、防火、防盗和卫生工作。
michellellll
案例一:丢失档案
评析:工作不负责是造成档案丢失的重要原因

兼任文书档案员期间,工作不负责任,松懈,丢失档案一卷,后虽已追回,但因该档案涉及一些人员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意见,在群众中扩散后,妨害了职工的团结,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严肃法纪,该厂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杨朝惠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作不负责任,松懈,是造成档案丢失的重要原因。档案工作是一种机要、保密工作。根据不同档案的内容性质,有的档案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查阅、借阅,只能允许规定的人员接触,一旦丢失,会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档案工作具有上述特殊的性质,所以要求档案员一定要在政治上可靠,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严肃认真。如果不负责任,松驰,则是容易出事的。杨朝惠同志的教训就是前车之鉴。
《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档案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就是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安心档案工作,热爱档案工作,精心档案,保护档案。
遵守纪律,就是要遵守政治纪律,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是档案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的档案是档案的保护者,是预防、杜绝档案丢失现象的根本保证。

案例二:关于丢失职工人事档案
一中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王先生开除并与其解除捞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王先生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将王先生人事档案丢失的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捞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捞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捞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本案中,王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捞动关系,但这家建筑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王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王先生得到的六万元赔偿对于其个人生活来讲,恐怕也难解决长远问题。而对于一家建筑公司而言,因一名职工档案丢失就赔偿六万元也是一项不小的开支。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对档案的上出现了漏洞。王先生的档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单位几次转制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应引起企业者的高度重视。
应把职工档案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捞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因原工作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王先生至今一直无业在家,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王先生提供了做临时工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
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2022年1月被捞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捞动关系。2022年,王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工作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22年9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王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办理手续。眼看自己就业无门生活无望,王先生遂起诉至,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

案例三:病历档案丢失案
县的领导针对反映的情况,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医院进行调查,发现医院的病历档案虽收集到档案库房,但没有编档号、没有检索工具,且柜架不足、档案乱椎乱放、没有建立必要的归档、建档制度、致使档案不善,造成丢失。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按照《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规定》于11月18日向医院下达了《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方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11月19日医院领导到进行陈述。
2022年10月21日,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温庄村群众奎来到县办公室,反映县某医院将其住院时的病历丢失,致使其民事诉讼案因无证据而无法打下去,要求县依照《中华人档案法》之有关规定,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11月27日根据医院的违法情况正式向医院下达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10日医院向洛宁县人民提出了“复议申请”,经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后决定:因医院没有很好地学习、贯彻《档案法》、《河南省档案规定》、《洛阳市档案规定》,造成档案不善,建档归档制度不健全,按照《档案法》、《河南省档案规定》有关条款对其罚款500元,并要求医院今后进一步学习《档案法》,完善归档制度,按有关要求保管档案,并要求全县各有关单位要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四:私藏档案
湖南省江滨机器厂前不久前对一名私藏档案的工程师作出了行政处分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在厂里震动很大。
工程师范某是一个有着几十年厂龄的老同志,人快退休了,却办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近半年来,范某将本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机密级”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变为己有,以便退休后有条“后路”。在其将档案资料带出厂区时,被门岗截获。
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一部分是范某向厂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一部分是应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 范某私藏的是该厂的拳头产品的档案,打算据为己有并在退休后利用这些产品图纸的工艺技术为外厂提供技术服务牟利。他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严重地损害了本厂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厂里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案例五:化公为私,侵权违法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组织人员开发研制的“车、矿车二功能安全”(以下简称“”),经公司组织现场应用试制鉴定成功。但由于该公司不重视科研档案的,使该项成果长期存放在项目设计人刘××个人手中,2022年4月16日,刘××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以其爱人隋××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专利。
这起专利侵权行为,使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虽经市中级裁决,使公司获得了“”的专利权,但教训是深刻的,构成这一侵权案的重要原因是该公司疏于档案的,对此,市依据市《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元罚款(刘××的个人处罚因该公司已向市提起诉讼,应由门处理)。
《处罚书》下达后,该公司对市的处罚决定既不向辽宁省申请复议,又不按时交纳罚款,市依据处罚程序之规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市依法对该公司传讯,该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依法交纳了罚款。

案例六:档案法案里关于人事档案丢失
刘先生(以下称为:原告)已经53岁了,早年作为知识青年曾到山西队,后被当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招聘为正式工,九十年代,调回北京在某国有企业上班,2022年为了到北京一家国有律师所,将人事档案存放在该律师所的主办单位——北京某机关。
2022年刘先生因病在家休养,与律师所几乎失去联系。2022年刘先生为了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找律师所,但是原律师所因体制改革,被主办单位撤消,而且,律师所的上级单位也已经改制成北京某公司(国有企业)当刘先生要求将档案调到人才交流中心时,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却找不到刘先生的人事档案了,后告知刘先生人事档案丢失了,双方因此发生诉讼,作为该案的人,现就该案提出如下观点,于 大家共同探讨:
一、我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人事档案纠纷,而不是捞动关系纠纷,理由如下:
1、原告从来没有与被告之间建立过任何捞动关系。原告的工作单位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被告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上级主办单位,仅仅是负责该律师事务所的人事档案。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工作过,也从未从被告处领取过工资,因此,其与被告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捞动关系,存在的仅仅是人事档案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人事档案关系,就如同将人事档案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人才交流中心之间的关系一样。委托人并不到人才交流中心上班,也不从人才交流中心处领取工资,而是分散在社会上的不同单位中工作,其与人才交流中心之间只是人事档案关系,并不存在捞动关系,真正与其形成捞动关系的,是他们所工作的具体捞动单位。本案中,原告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是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捞动关系,因其人事档案是由被告,因此,与被告之间只是人事档案关系。
3、人事档案关系是与捞动关系相互分离而存在的,这种性在改革开发之初就已形成,在今天已普遍存在。
由于以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国家为便于,往往就由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人事档案统一进行。这种用人单位同时是人事档案人的现象,使得人们很容易将捞动关系和人事档案关系混同在一起,而忽视了它们各自的性。
而目前,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具有人事档案的权外,社会上的大多数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都不再具有人事档案的权,而是将的人事档案委托给国家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而在上述意见中,人已阐明,人才交流中心与委托人之间并没有形成捞动关系。如果我们认为人才交流中心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了捞动关系,那么,根据捞动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到人才交流中心工作,而人才交流中心也应该承担发放工资、交纳保险的义务,而不应向委托人收取每年240元的费,而这显然是荒谬的,也是与事实不符的。
因此,人事档案关系与捞动关系是彼此的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把人事档案关系与捞动关系混为一谈。
二、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而不应适用解决捞动争议的时效。理由如下:
1、这两种时效适用的机构不同。解决捞动争议的时效是由捞动仲裁委员会适用的,而民事诉讼时效才是人民适用。
2、两种时效是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的。解决捞动争议的时效是由《捞动法》规定的,而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3、最为关键的是,如上文所分析的,本案是人事档案关系,而非捞动关系,作为一种的民事关系,本案应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而不应适用解决捞动争议的时效。
如果在本案中适用了解决捞动争议的时效,那么人民就是适用捞动仲裁的规定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这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也是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因此,人认为,本案在的审理中,应适用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三、人事档案的关系,不同于物品的保管关系,因此,因人事档案关系发生的纠纷不能适用物品保管关系的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人事档案不同与普通物品。
首先,普通物品代表的仅仅是财产权,因此,因普通物品的保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也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人事档案不仅代表了财产权,而且也代表了身份权(本词的第四点对此进行了详细陈述)。
其次,人事档案的价值在于它所记载的信息,而非体现在作为其载体的纸张的价值上。这种价值与客体的分离与普通物品的价值体现有很大的差别。
再次,人事档案与人的身份密不可分,甚至其本身就是一个人身份的象征。人事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包括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所受奖惩、机构评定、工资水平等,已成为个人人身权的一部分。
第四,人事档案对个人的生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人事档案资料的全面性与客观性,使得其成为外界对个人进行认可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五,普通物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物品的信息往往十分了解,而个人对自己的人事档案的有些内容却是不了解的。
因此,人事档案与普通物品是截然不同的。
2、人事档案关系中的人的义务与普通物品保管关系中保管人的义务是不同的。
在普通物品的保管关系中,保管人所尽的主要义务包括:保管期间妥善保管物品、保管期满将物品完好交与寄存人。而在人事档案关系中,人不仅应保管好人事档案,而且应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证明,包括:(1)婚姻状况证明;(2)出国办理护照所需证明;(3)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的工龄证明;(4)党组织关系证明;(5)人事档案内容查询证明;(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而上述职能是其他单纯保管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所不具备的。此外,人事档案关系中,人不得随意将档案交给委托保管人,只能将档案转交给有权利接受和保管人事档案的机构。
3、人事档案关系与普通物品保管关系的不同还表现在:由于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也对其有相应的规定。如,在律师执业中,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人才中心专门设有律师人事档案库,所有执业律师都必须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中心入库进行统一。具备了律师资格的人员,只有最终办理了人事档案的入库手续,才可以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开始执业。此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条例中,也对人事档案关系有相应的规定,如:《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年限的规定。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人事档案不是普通的物品,人事档案关系也不是普通的物品保管关系。
因此,在处理人事档案纠纷时,也不能适用物品保管关系的诉讼时效。
四、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就人事档案单位不善而造成的档案损毁、丢失损失提起相应的诉讼。
具体来说,人事档案代表身份权,主要表现在:
1、它记录了个人的荣誉和处分,是对一个人社会价值进行评估的根据,是个人荣誉权的一部分。
2、它记载了个人的工作经历和有关人员、部门对其的评价,是个人荣誉权的一部分。
3、它记载了个人是或工人,是群众或党员的身份、政治面貌等信息,这些信息在国有单位、机关中,会对个人的职位、职务产生影响,因此,是个人身份权的一部分。
4、它记载了个人的职称、学历,如高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本科、研究生等,这些信息对个人的职业生涯有很重要的影响,也是个人身份权的一部分。
人事档案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
它记载了个人在国有企业、国有单位的工龄,而根据《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2022年10月之前,在国有企业、国有单位中工作的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年限。
根据该条规定,假如一个人在2022年10月之前,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已经有2022年,那么,视同该人已经交纳了2022年的养老保险,而根据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一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累计达到2022年以上的,在60岁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退休费。
如果按每月7000元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计算,那么2022年就是14万元。假设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的退休费为1000元,一年领取退休费2万元,60岁退休,按全国平均寿命73岁计算,退休费就有6万元,而这些待遇的享有,都必须以存在人事档案记录为前提。因此,人事档案不仅代表了人身权,也代表了财产权。 综上所述,人事档案关系不是捞动关系,与普通的物品保管关系也有很大的区别,并且,人事档案不仅代表了身份权,也代表了财产权,因此,我认为,审理人事档案见应按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将人事档案见作为一种与人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有关的案件进行审理。

案例七:
李某被某公司招收后签收了三年期限的捞动合同。捞动合同期满后,李某不同意与该公司续签合同,捞动合同随即终止,李某也离开公司。由于李某为公司服务时,享受到公司的福利分房,而离开公司时,公司要求其上交,李拒绝后,公司也拒绝为其转移档案。二年后,李某回到公司,以档案关系没有转移,自己和公司仍保持着事实捞动关系为理由,要求公司补发两年多的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遭到公司拒绝后,李某向当地捞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仲裁机构认为,李某的档案仍在公司,与该公司存在事实捞动关系,裁决该公司补发李某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当地人民,审理认为,李某与该公司不存在捞动关系,判决李某败诉,公司胜诉。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中级人民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
【点评】
本案在处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是李某与该公司有无捞动关系,李某的档案在该公司是否就与该公司保持着事实捞动关系。这是本案是与非的关键。对于捞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捞动合同确立的捞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捞动关系两种情况。因此,需要从两方分析判断。
首先,从捞动关系看,捞动合同是确立捞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订立了三年期限的捞动合同,捞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捞动合同。根据《捞动法》第23条“捞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捞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捞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李某与该公司的捞动合同已依法终止。
其次,从事实上形成捞动关系看,关于什么是事实捞动关系,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过,从捞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中可以得出,所谓事实捞动关系是相对于捞动合同确立的捞动关系而言的,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捞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捞动者之间形成了捞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捞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捞动合同终止后已离开公司两年,这两年中李某没有向该公司履行一天捞动义务,没有形成捞动力的使用被使用关系,亦即没有以捞动为条件形成相互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李某与该公司根本不存在事实捞动关系。
本案处理中,仲裁机构之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是因为把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以档案作基础的人事行政关系依然看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捞动关系。李某的档案关系在该公司,李某就与该公司存在捞动关系的裁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因此,本案的结论是:档案关系不等于捞动关系。
当然,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与捞动者捞动关系终止后未能及时为其转移个人档案也是不妥的。公司与捞动者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有关的政策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应以扣压档案的方式来处理,从而造成了这次不该发生的争议。这一教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
lingling8826

档案无论对于部门还是企业单位来说,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档案工作不是简单地保管“保密资料”,健全档案工作不仅可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通过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和支持,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师具备的档案学基础知识与文化知识,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技能,能够在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信息部门从事信息服务、信息及研究工作。

职业概况

早在年,对首批档案工作者进行了资格认证,并正式成立了“档案工作者资格认证。会”Academy of Certified Archivists, ACA,这也标志着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正式确立。

ACA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全美乃至整个北美地区的职业认证标准,在全世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档案行业尚缺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但如果档案师的市场一旦成熟起来,强制性的准入门槛考试是势在必行的。

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广泛运用,档案工作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与巨大的挑战,这也对从事档案的专业人员——档案师有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

扩展资料: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档案馆员)、初级(档案助理馆员和档案员)两个级别。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工作实务》。考试采取闭卷方式,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签字笔)在试卷上作答。

报名须知:

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并认真填写《2022年度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考试诚信协议书》(见附件)。

报名时须提供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原件、3张一寸同底近期免冠照片,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统一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师

悠然1968
统招类本科毕业一年或大专毕业3年,可以直接在武汉人才办理初级职称。即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等。
因为你的档案不在深圳,原则上在深圳是办理不了职称的。

如果打算在深圳长期发展,并定居。建议将档案等关系转至深圳的工作单位,如果工作的单位无人事权,无法接收人事档案的,可以托管在深圳的人才市场。
星无畏惧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这句话不对。

《会计档案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办法》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国家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关于印发《会计档案办法》

相关问答

经济师档案管理师

只要是满足了助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单位里直接向人事局进行申报就可以,不用担心档案的事情。因为职称可以和档案分离。只要评下来,再把职称放进个人档案就行。职称有三大种类,一种是职称;第二种是社会职称;第三种是行业职称。职称,是局主管的。不仅需要在所在地评,且必须在本单位,围绕工作岗位评。社会职称,全国任何……

Nichkhunnie

档案管理员和经济师

一,档案员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档案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指导,,检查。  2,按照《档案工作规范条例》,负责对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借出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负责定期追还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3,按……

森源实木家具

档案管理员证和经济师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亲~,您好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这句话是对的《会计档案办法》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微尘8313

档案管理和经济师哪个好考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职场达人橙子,职业生涯咨询师、人力资源师、政工师、经济师,拥有2022年HR工作经验和生涯职业规划经验,擅长入职简历辅导、职业规划、党群、纪检监审、团青及各类文案撰写,累计1v1咨询超过400小时。看到您提出的问题,我来为您回复,您可以点击头像关注我……

贱贱骚年

档案管理员和经济师一样吗

可以找办吗?要不要再回头去找学校了(一)政策依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暂行规定》(人发【19】118号)(二)办理程序:档案转移是一种组织对组织的行为,严禁以私人名义提取和保管人事档案;档案转出时须先结清托管服务费。1、非单位人员提取档案:(1)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2)凭存档合同、……

室内设计--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