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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济师工商管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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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飘舟
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重点是、教师、科技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但是,关于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具体认证办法目前尚未出台。

据北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购买办法规定,在市作出北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价格必须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无论期房还是现房,买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不得超过总房价的95%,买房人拿到产权证时,一次结清房款。

户型面积如何控制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 副处级,80平方米; 正处级,90平方米; 副局级,105平方米; 正局级,12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022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022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其他人员可参照此标准。

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曾出现了100平方米以上甚至200平方米的大户型,超出了一般购房者的承受范围,引起了北京市民的不满。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者,但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都建成了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虽然每建筑平方米的单价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但由于面积过大导致总价却居高不下,让中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对此,北京市建委开发处处长孙新欣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新审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主力户型都必须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将越来越少。

孙新欣介绍,2022年市162号文件提出,此后新批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主力户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右。2022年开始建经济适用房之后,2022年虽然没有新批准项目,但委注重了政策的衔接,对于所有的在建项目都努力控制大户型。一些原来户型比较大的项目,能做调整的都要求进行调整,单套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比例明显下降,仅占2%左右,而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的明显上升,在2022年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占到55%
根据北京市人民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开发商经济适用房,实行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如下: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北京城北、城东、城西、城南都有分布,除鲜有的几个在四环以内,大部分均位于四环路以外的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虽然还有规划中或已开工的八通地铁线、城市轻轨铁路和地铁五号线等交通,但毕竟还有现实的班要上,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国家、、中国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22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2022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和国家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22年初,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 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 、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 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 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屋产权 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 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 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Jamietee1997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 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 、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 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 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屋产权 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 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 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0凑粘杀炯刍蛘弑曜技酃郝蚬�凶》浚�膊坏迷俟郝蚓�檬视米》康日?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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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所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固定资产明细表)]、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二级、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但应提供证明企业固定资产相关材料);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下企业可不提供);
  11、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13、市州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公函。
  办理程序:
  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新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名称核准或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一级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提出意见,报住建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资质由市、州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住建厅审批,发证;三级及以下企业资质由市、州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并领取省住建厅发给的全省统一编号后,由市、州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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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七点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外商投资租赁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高级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三、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22年。
一脚踢飞你

【导读】参加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财税、农业、金融、保险、人力、旅游、运输、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作为2022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金融专业,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金融专业理论原理,掌握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技术,了解专业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以及是否具有运用上述知识从事金融专业实务工作,科学、合理实施金融服务与的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


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理解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性质、类型,理解货币市场及其工具,理解资本市场及其工具,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工具,分析我国的各类金融市场及其工具,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模式,分析我国的互联网金融。


利率与金融资产定价。计算单利与复利、现值与终值,理解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决定理论,计算各种收益率,理解并掌握金融资产定价,分析我国的利率市场化。

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理解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能、类型及体系构成,理解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制度,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制度。


商业银行经营与。理解商业银行经营与的内容、原则和关系,开展商业银行的负债、贷款、中间业务和理财业务的经营,进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资本、风险、财务的,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


投资银行与证券投资基金。理解投资银行的性质、经营机制、功能和股权,分析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特点、参与主体、法律形式、运作方式和类别等内容,理解基金人和基金托管人,分析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


信托与租赁。理解信托的性质、功能、起源与发展、设立及、市场及其体系,掌握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理解租赁的性质、种类、特点、功能、产生与发展,理解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市场体系,掌握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

金融工程与金融风险。理解金融工程及其内容、产生与发展,应用基础知识、风险的方式及优势、应用领域、分析方法,理解和应用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互换和金融期权,理解金融风险理论、类型、内部控制、全面风险,应用金融风险的流程,分析各类风险,理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和完善,分析我国的金融风险。


货币供求及其均衡。理解货币需求理论,分析不同货币需求理论的影响因素及其异同,理解货币供给理论,分析货币供给过程和货币层次,计算货币乘数,分析货币均衡及其实现机制,分析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及其治理。


银行与金融。理解银行的相对性、性质、职能和业务,分析金融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理解金融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理论,分析我国金融的发展演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国际金融及其。理解汇率的决定因素和经济影响,识别汇率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类别,区分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项目构成,分析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和调节措施,理解国际储备的构成、功能及其,概括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演变,说明离岸金融市场的构成和特征,理解外汇和外债的基本要求。

以上就是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金融专业,考试考察的具体内容就是以上的10个点,大家可以逐点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尤其是中级经济师初次报考常见问题,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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