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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师方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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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片儿糕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2]13号)和《、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的》(财教[2022]9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
Tequila1114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评为校级一等奖学金;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编辑本段]三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全国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审批。
每年7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门。
每年9月1日前,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编辑本段]四 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高校学生资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门。主管部门和省级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审批。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
[编辑本段]五 奖学金发放、与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
[编辑本段]六 其他
民办高校(含学院)国家奖学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编辑本段]七 设立时间
2022年5月21日: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在京宣布:2022年起我国将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定额发放给45000名在校大学生,总规模为每年两亿元。同时,今后凡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在校大学生,其所在学校还将减免其当年的学费。2022年9月1日国家奖学金的进行首次评选。
国家奖学金每年将定额在全国范围内发放给45000名大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均减免其当年的学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学生可以向个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按年连续申请;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将适当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倾斜。
2022年05月19日,公布有关贫困生资助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提高3000元,奖励标准提高到8000元。 当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8000元。
同时,新增的与地方共同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念念1218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部门所属高校由负担;地方所属高校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覆盖面将达到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吃货JyHl

我也被青岛三利集团两万押金,辞职人事部张雪莲忽悠在放弃押金声明签字了。后来看有的员工打官司,因为这声明败诉了。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结算两万押金。

在职就是扣工资20%等2022年后给你。幸亏离开了。据说现在还有很多的大学生。

大家自己搜 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看看的判决书就知道实际情况。虽然青岛三利可以钻法律漏洞,但是就是。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公司,远离公司。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202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22)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22年至2022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只认定了31元[33元×7个月]。二、一审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22年至2022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75×7(2022年至2022年)×5天×200%],而一审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07元[33元÷75×2×200%]。三、一审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22年至2022年慈善基金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至2022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且已电话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之2022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没有全面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2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22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22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2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22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22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22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022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22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22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22年至2022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22年至2022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22年至2022年慈善基金1元、支付押金202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22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22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22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眼角落下的泪

12月10日从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了解到,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特制定雄安新区“大计、教育先行”3年提升计划,同时将成立河北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用于教育设施投入,奖励先进教育工作者,提高教学一线和农村教师待遇。

据介绍,2022年-2022年,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将把教育工作放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优先发展地位,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体制,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学校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仪器装备、图书设备等全面达到或高于国家办学标准,教师队伍专业总体水平达到全省一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能力和全面发展取得重要成果。

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区将按照遵循规律、改革创新、为人师表、立德树人的要求,实施“学校建设、德育奠基、校长能力、教师队伍、课堂改革、家校合作、重点带动、教育质量”8大工程。借助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优势,寻求与全国乃至国外在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方面的先行先试。其中,自2022年起,每年面向全国招聘优秀大学生充实一线教师队伍,每年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招聘省级以上学科名师各10人以上,每年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引进一批名校长。

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大教育投入、表彰奖励优秀校长和教师等教育工作者、提高教师待遇,新区将成立教育发展奖励基金,奖励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校长和教师等教育工作者。目前,部分地方民企、央企已纷纷表达对新区设立教育发展奖励基金支持的意愿。

从图片看规划还是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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