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转常住户口
最新回答
不是的。
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扩展资料:
军人转业安置计划
全国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业军人
北京户口更重要,因为北京户口不是有钱就可以,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入北京户口。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即户籍,由机关户政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具有北京户口,就算是北京市市民。
2022年,北京市投资促进局首次获得为投资北京企业高管办理北京常住户口的资格。
在北京市投资促进局网站查询发现,通过投资北京的方式获得北京市常住户口需要满足多个条件,企业高级人员必须在北京注册投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子公司中担任经理。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按照2022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青政办发[2022]92号)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
(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条件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
(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
(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1.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协助就业、发给金。
2.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全队转业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安置
任务。
二、转业安置计划
1.全国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2.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3.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资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三、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
,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
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1.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协助就业、发给金。
2.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在、、领导下,负责全队转业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安置
任务。
二、转业安置计划
1.全国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2.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3.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资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和国家机关及其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三、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
,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
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