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和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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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岗位职责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各项上交任务。
参与制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策略,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审批年度综合计划。
参与制定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经济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制度。
负责组织重要的经济合同。
负责组织产品价格的制定和审报工作。
组织公司开展财务成果预测,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便为公司提供可靠的资料和可行性建议。
和签署公司的财务成本计划,银行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
组织开展公司的全面经济核算和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配合,组织推广现代方法,提高公司的现代化水平。
指导制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的考核,研究财会人员的使用,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益。
2、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不得以副总会计师代替总会计师。应设而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要按规定期限设置,拒不设置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各单位提出的总会计师人选,要征得同级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拓展资料:
一: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必须赋予一定的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2、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研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资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总会计师的协助、参与职责,主要是因为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副职,处于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助手位置,应当协助单位领导人处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企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业务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长远战略和业务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重大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或协议书等,应由总会计师会签。总会计师还组织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方面的工作。
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
扩展资料:
总会计师的权限:
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总会计师
高级人员,就是指公司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上述高级人员应当符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