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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经济师履职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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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齐惠壮士
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履职之时起,就应当充分认识到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重要性,自觉地认真研究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之道,并长期努力提升履职能力,履行应尽职责,为企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成本,预算。会计核算和会计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层成员,在企业内部定位高,职责重,影响大,其履职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关系到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省市县三级此类事业单位正在改革,要求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行使,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保留,按其职能性质进行整合。行政类事业单位有城建局、交通局、房管局、公、检、法、司、税务等部门、、审计局、、、等。

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其承担的生产经营、中介、收费等职能剥离,改制为企业运营,将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进行整合。今后,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市场代替。这类事业单位全面改企,机构撤销,使用的事业单位收回统筹使用,自收自支和自定自筹类编制撤销。正式职工和军人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人事、合同工、劳务派造工等合同制人员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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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3.2公司办公室(经营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
3.2.2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档案;
3.2.4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3 合同部(合同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并出具意见;
3.3.3 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
3.3.4 负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3.3.5 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
3.3.6 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3.4 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
3.5 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
3.6 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但要有公司有关部门的参与。
3.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7.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
3.7.3 材料、设备的验收;
3.7.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办公室;
3.7.5 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3.7.6 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主体的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能力和实际业绩。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 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4.3合同的内容
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
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2.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2.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2.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2.10合同联系制度
履地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2.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4.4.1.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购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并对招标工作进行。
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部备案。
4.4.3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4.4 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部进行合法性,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部一份备案。
5、 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形式支付。
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4.3丧失商业信誉;
6.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8.合同的日常
8.1公司实行二级合同,合同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其他部门不设合同员。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合同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员保管。合同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员签领相关材料。
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部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8.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4.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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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3.职责3.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3.2公司公室(经营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工作,具体职责是:3.2.1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3.2.2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档案;3.2.4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3合同部(合同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工作,具体职责是:3.3.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并出具意见;3.3.3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3.3.4负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3.3.5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3.3.6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3.4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3.5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3.6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但要有公司有关部门的参与。3.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7.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3.7.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3.7.3材料、设备的验收;3.7.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公室;3.7.5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3.7.6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4.合同的签订4.1合同主体的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4.3合同的内容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4.3.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4.3.2.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相关手续。4.3.2.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4.3.2.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4.3.2.10合同联系制度履地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4.3.2.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4.4.1.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购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批准签字。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鉴证、公证手续的,由业务部负责。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部对招标文件、评标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并对招标工作进行。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部备案。4.4.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4.4.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经济合同由主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部进行合法性,报总经理批准签订。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部一份备案。5、合同的变更、解除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合同变更评审,并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6.合同的履行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形式支付。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公室处理,公司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4.3丧失商业信誉;6.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室。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公室,由公司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8.合同的日常8.1公司实行二级合同,合同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其他部门不设合同员。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合同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公室同意,由公司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员保管。合同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员签领相关材料。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部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8.6合同经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有关手续。合同经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9.考核与奖惩9.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9.3合同经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9.4合同经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9.4.3遗失重要证据;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9.4.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9.4.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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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中华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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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端
职称:教授
职务:院长
主讲课程:劳动法、经济法、思想史
个人履历:曾承担“国家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研究”、“全国人事培训统编系列教材”、“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结构与人才流动”等国家教委和国家人事部的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系列重要科研成果。主编和撰写的主要著作有:《国家制度教程》、《党务概论》、《党务工作初探》、《人事行政》、《现代政治学导论》、《通俗政治学》、《生之劫-民营企业危机》、《国家实用辞典》(100万字)、《思想政治工作辞典》(100万字)、《科学决策辞典》(100万字)等。在全国各类报刊、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50多篇,在国内同行和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姓名:杨喜梅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务:副院长
主讲课程:人力资源、绩效、学
个人履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学院。2022年来我校任教,从事人力资源方向研究,承担一些企业的咨询和培训工作,包括企业的薪酬和绩效方面的咨询,进行人力资源师培训工作。主编三本教材:《学基础》、《人力资源》、《员工招聘》。发表论文多篇。
姓名:宋新民
职称:教授
主讲课程:教育学、市场经济理论、政治经济学、公共关系
个人履历:男,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教育专业,曾担任华中师范大学学院党总支书记,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工作研究,取得多项研究成果。
姓名:柯永祥
职称:教授
主讲课程:财政学、税法、经济法
个人履历:毕业于襄樊学院,曾主编《税法》、《大学生党课教材》、《大学生职业发展规划》等多本教材。
姓名:黄沃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称:副研究员
主讲课程:统计学原理、人力资源
个人履历:男,汉族,中员,工商教研室主任。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2022年进入湖北省农科院,从事举办的“全国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培训班”的行政和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生物统计学》、《农业生态学》等课程,在此期间,本单位获“全国成人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22年曾到“武汉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任生物工程系副主任。2022年至今,在汉口学院从事教学工作 。
姓名:旷虎兵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称:副教授
主讲课程:市场营销学
个人履历:男,中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2022年市场营销和教学工作经验。2022年11月评聘为副教授。2022年8月任职于联想集团,历任联想集团市场总监、大客户总监、消费业务高级经理、市场部门总经理,同时在联想集团工作期间受聘担任大联想学院高级讲师,主讲《服务营销》、《体验营销》、《商务礼仪》、《时间》、《谈判技巧》等课程。2022年5月加入汉口学院学院,主讲《市场营销》课程,并参编并主审多本《市场营销学》教材 。
姓名:傅治谦
职称: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主讲课程:投资项目评估、个人素质与创业
个人履历:2022年3月至2022年1月在原中南财大投资专业学习,2022年1月留校任教至退休,曾任教工党支部书记、系党总支组委、系副主任,兼任国家科技部、湖北省科技厅、武汉市科技、湖北省商务厅项目评审注册专家;湖北省、湖北省经贸厅、湖北省汽车机械行业办项目评审特邀专家。
研究成果:主编《投资项目评估》(原华工出版社)《商业银行经营》(原华工出版社)合著《项目评估》(财经出版社)《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课题等 。
姓名:王峰
学历:硕士
职称:副教授
主讲课程:商务谈判、统计学、现代物流、市场营销学
个人履历:男,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经济专业,曾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编或参编《学原理》、《商务谈判》教材。
姓名:万子厚
学历:博士
职称:副教授
主讲课程: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电子商务
个人履历:研究方向主要为科技政策与。迄今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编教材3部、主编3部、出版专著1部,参与多项国家级课题研究,主持2项省级课题。实务上专长于企业法律事务,曾在南京某工程公司从事过三年的法务工作,为公司制定过多项重要的内部制度,参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主持调解过公司内部的多起劳动纠纷。曾于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了多起企业劳动纠纷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姓名:柳敬嵩
学历:博士
职称:副教授
主讲课程:企业战略、企业经理学、员工培训
个人履历:2022年6月华中师范大学学院行政专业硕士毕业获得硕士学历学位;2022年6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企业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历学位。2022年以来,多次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和学术年会及导师的研究课题。截止目前,参与或独撰课题专著共3部,参编教材一部(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参与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课题共3项;在《学术论坛》、《湖北社会科学》(CSSCI )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姓名:马津平
学历:博士
职称:副教授
主讲课程:劳动经济学、现代企业、薪酬
科研成果:迄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部,主持参与各类纵向课题5项。主要研究方向是公共,教育等。
姓名:张茂琳
学历:博士
职称:副教授
主讲课程:学、西方经济学、人力资源、大学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行政职业能力、公共关系等
个人履历:到目前为止已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5部,主持和参与省厅以上课题6项,主要研究方向是人力资源,,教育。另外讲授课程还包括承担考试培训和公司人力资源师培训工作;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被评为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和学校优秀论文。
姓名:顾永宏
学历:博士
职务:专职教师
主讲课程:社会保障、人力资源
个人履历:女,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公开发表论文多篇,其中论文《制度衔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CSSCI核心期刊发表,出版专著《方圆之间:民营企业用人管事之道》,参与专著《农民工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研究》的撰写;主持教研项目“我国高校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和湖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扩大民间投资的路径研究——以湖北为例”,其文章“企业年金资产信托的适用性与运作模式探讨”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征文活动中获优秀奖。
姓名:张颖
学历:博士
职务:专职教师
主讲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个人履历:女,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曾公开发表论文多篇,其中《农户对生物质能源产业参与意愿的实证分析》等三篇论文在CSSCI核心期刊发表,参与省级课题6项。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中小企业。

姓名:叶璇
学历:博士
职务:专职教师
主讲课程:人力资源理论及实训课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个人履历:女,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与企业跨国经营、人力资源和科技。先后发表了7篇论文,编写了3部教材。2022年进入我校工作,先后承担了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实训等课程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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