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能担任独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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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董事长陈奋健意外坠楼身亡,非常巧合的事,就是对中国铁建集团进行常规巡视的时候。
由于事发的突然,而且发生时间巧合与敏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在,我们看一下陈奋健的资料。广东梅县人,建筑领域领域科班出身,曾在长沙交通学院求学,在2022年毕业后进入四航局及其下属公司工作,从此进入了建筑行业。现在,他的身份是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大学光华学院工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特殊津贴。他现在也担任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今年58岁。可以看到,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知名度是非常高的。
一 坠楼很蹊跷很多人都奇怪,这件事真是意外坠楼吗?就在几天前他还在河北雄安新区进行考察,看模样也没什么大的疾病与精神障碍,而且从他这看起来精神很不错,可是为什么传来这么大的噩耗呢,又是因为什么意外原因坠楼呢?
如果把陈奋健的跳楼时间与重要巡视组的检查相联系,坠楼会与这个原因有关吗?在2022年,他担任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已经有两年时间。在此之前,也担任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陈奋健有着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公司担任要职与高官,自杀之前精神也很正常,在这个时间点选择跳楼,给人联想起贪污腐败问题。今年在反腐倡廉上都是严打、肃清社会风气,很多大的贪官与打老虎都应此落网。
二 以封口现在,看看陈奋健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是非常重要职位,也是贪污腐败一个好条件。如果真的有这个想法,如此好的条件,肯定会为自己捞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能,巡视组的到来会让他坐立不安,而且如果贪污被查的话,这些钱肯定是要被没收的,他不仅会漏网,还会给家人与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
所以,如果以坠楼的方式结束生命,以封口,没人会查处他的资产,家里妻子与孩子也不会被世人说成是贪污腐败分子的亲人。这可能是诱使他坠楼自杀一个动机。
三替鬼可能他的意外坠楼,也可能是一些人的替鬼。自己是不想,可能是另有玄机。可能他的职位与他的生活,增加了他患有抑郁症与跳楼的概率吧!
目前这件事情还在警方的调查之中,在没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一切推测都是一种猜想。希望这一件事情能够早日水落石出,还公正的解释。
公司高管兼职有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就兼职行为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因为兼职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
比如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职务侵占等那就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扩展资料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导读】胜败乃兵家常事,想必报考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都是深有体会的,因为高级经济师难度比较大,二战考生还是比较多的,但是一份努力必然会获得相应的价值,所以我们一定不能放弃,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功,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2022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担保,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高级经济师合同担保考点考察的内容不是很多,但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不止于此,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总结,不断进行高频考点学习,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