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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能担任独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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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纸0035
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法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的,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中国法》、《中华人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批准,在中华人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法。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任职资格审核。中国对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备案。第五条中国对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公民。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2022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金融资产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中属于、的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适用备案制: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对金融资产公司高级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六中国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人员。对以上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备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等违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或其他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的。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一中国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3、金融资产公司法人机构;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5、住房储蓄银行;6、属中国总行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二中国分行、营业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3、金融资产公司分支机构;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7、属中国分行、营业部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三中国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6、由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四中国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机构审批行负责。对本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统一印制;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六中国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审核行。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书》。第十八条中国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中国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统一印制;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四中国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书》。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一不符合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二有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审核行和行。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机构应对该高级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批准。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情况;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五审计结论。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备案。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做出说明;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的。第二十五条对跨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部门不是中国审核行,中国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国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二中国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中国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四金融机构对高级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五其他重要资料。第二十七条中国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一被中国取消任职资格的;二被中国证券业部门或中国保险业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三境外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职务的;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五中国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中国将取消其5至2022年包括2022年直至终身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中国将取消其终身高级人员任职资格。金融机构高级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审核行和行备案。中国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2022年直至终身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中国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2022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因长期经营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三金融机构内部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依法;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性金融危机;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中国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人员的情形,中国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第三十一条中国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第三十二条中国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申请行政复议。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申报任职资格审核;二向中国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三未及时向中国抄报高级人员任免决定;四未及时向中国抄报对高级人员纪律处分决定;五其他违反本法的情形。
余味无穷aa

中国铁建董事长陈奋健意外坠楼身亡,非常巧合的事,就是对中国铁建集团进行常规巡视的时候。

 由于事发的突然,而且发生时间巧合与敏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在,我们看一下陈奋健的资料。广东梅县人,建筑领域领域科班出身,曾在长沙交通学院求学,在2022年毕业后进入四航局及其下属公司工作,从此进入了建筑行业。现在,他的身份是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大学光华学院工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特殊津贴。他现在也担任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今年58岁。可以看到,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知名度是非常高的。

一 坠楼很蹊跷

很多人都奇怪,这件事真是意外坠楼吗?就在几天前他还在河北雄安新区进行考察,看模样也没什么大的疾病与精神障碍,而且从他这看起来精神很不错,可是为什么传来这么大的噩耗呢,又是因为什么意外原因坠楼呢?

   如果把陈奋健的跳楼时间与重要巡视组的检查相联系,坠楼会与这个原因有关吗?在2022年,他担任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已经有两年时间。在此之前,也担任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陈奋健有着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公司担任要职与高官,自杀之前精神也很正常,在这个时间点选择跳楼,给人联想起贪污腐败问题。今年在反腐倡廉上都是严打、肃清社会风气,很多大的贪官与打老虎都应此落网。

二 以封口

现在,看看陈奋健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是非常重要职位,也是贪污腐败一个好条件。如果真的有这个想法,如此好的条件,肯定会为自己捞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能,巡视组的到来会让他坐立不安,而且如果贪污被查的话,这些钱肯定是要被没收的,他不仅会漏网,还会给家人与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

所以,如果以坠楼的方式结束生命,以封口,没人会查处他的资产,家里妻子与孩子也不会被世人说成是贪污腐败分子的亲人。这可能是诱使他坠楼自杀一个动机。

三替鬼

   可能他的意外坠楼,也可能是一些人的替鬼。自己是不想,可能是另有玄机。可能他的职位与他的生活,增加了他患有抑郁症与跳楼的概率吧!

目前这件事情还在警方的调查之中,在没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一切推测都是一种猜想。希望这一件事情能够早日水落石出,还公正的解释。

济南李大妈

公司高管兼职有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就兼职行为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因为兼职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

比如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职务侵占等那就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扩展资料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特力小屋

【导读】胜败乃兵家常事,想必报考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都是深有体会的,因为高级经济师难度比较大,二战考生还是比较多的,但是一份努力必然会获得相应的价值,所以我们一定不能放弃,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功,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2022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担保,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高级经济师合同担保考点考察的内容不是很多,但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不止于此,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总结,不断进行高频考点学习,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加油!

绿萝丝藤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对此《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人不是必须是董事长或总经理,也可以是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提问公司法人必须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吗?回答不是的,亲亲。不需要的。提问注册公司时法人和总经理可以由两个股东分别担任吗?!回答可以的,亲亲。提问 谢谢!回答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有问题再来平台咨询哦~祝您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更多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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