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属地管理核查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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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
受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
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此次新政的推出,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开放了更多的申请区县。不仅如此,只要有家庭成员中有人符合准入条件就能申请,为农村户口,外来人员等无法满足户口条件的购房者打开了局面。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持续放宽,进一步缓解了那些囊中羞涩的急切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推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
想要申请的话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窗口进行查询办理,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可以,申请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可在次月20日后在线查询办理结果。对核验结果有疑议的,可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保卡、最近累计12个月社保缴费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核验。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即只有申请时为正在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员工才符合申领条件。若在申请时失业保险已终止,则不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委托向省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辖市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省部门、省辖市和其他单位受省及其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及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或国有资产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辖市共同领导省辖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省辖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权限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
十二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