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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由哪个主管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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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012345

一级建造师考过一科或者两科、三科,第二年能换专业实务。

1、按现行规定,一级建造师已经合格的科目仍然有效,报考时更换专业即可;

2、但是需要重新现场审核;

3、具体以当年度报名时报名内显示的科目通过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一级建造师成绩是否需要一次通过全部科目,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动弹治理办法,即:一级建造师成绩有效期为2年。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职员必需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但并不要求在一个考试年度必需通过几个科目或必需通过哪些科目。免试部门科目的职员必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级建造师

bluelights

一级建造师考过一科或者两科、三科,第二年能换业实务。

1、按现行规定,一级建造师已经合属格的科目仍然有效,报考时更换专业即可;

2、但是需要重新现场审核;

3、具体以当年度报名时报名内显示的科目通过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证书统一印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练习密封统一印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组织此类证书的准备。

甲级施工等级是否需要通过整个过程,甲级施工等级实行为一个周期2年的移动治理办法,即:甲级施工等级有效期2年。

参加所有四门科目考试的职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内通过所有科目。然而,没有规定考试一年必须通过多少门科目或哪些科目。获豁免课程的部门职员必须在考试年度内通过该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级建造师

我才是黄蓉

一级建造师要比二级建造师等级高。

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中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了二级建造师,以适应施工的实际需求。

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2、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

Nicole6996

对于建造师与造价师,大部分的人可能只能从字面上进行区分,而具体的工作内容的不同却不是很清晰,今天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建造师与造价师的区别 。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为主。建造师是懂、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师是对整个工程的资金用量进行测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是整个工程工料机消耗的方向标。工程造价师也称为造价工程师:是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工程经济和,并具有实践经验,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使工程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达到人力、物力和建设资金最有效地利用,使既定的工程造价限额得到控制,并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人。更为准确地说,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至于你说的重庆培训机构哪个专业点,其实都比不多的,我同事考建造师证就是自己看书做题考到的

lulubukema
可报二级注册建造师,
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一下,
报考条件很宽松

注册建筑师对报考的条件要求挺严的,而且考试难度比较大,基本上都和建筑设计相关的。你还是先了解一下《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
(2022年9月23日令第1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屏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热一实施指导和。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前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 本条例旅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 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五)有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有关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核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 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 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距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的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证建设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璀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委员会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设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其他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请有中国境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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