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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经济师可以担任总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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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飘飞雪
经济师是一个职称,本身没有待遇,关键是看聘用你在什么岗位,我的一个朋友,职称也是经济师,担任一个公司的财务总监,年薪四十万,待遇还可以吧,而另一个朋友也是经济师,在一个煤矿的经营办当普通职员,月工资2022多一点,待遇就不太理想了。
跳蚤的华丽转身

中国保险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规定》中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规定
中国保险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的,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根据法律和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
中国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的,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由中国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通过中国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2022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机构相当职务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或者地市级以上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人员兼任其它经营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中国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四)在、澳门、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五)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中国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国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国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中国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应当按照中国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人员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信息。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信息记录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职务变更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谈话记录;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刑罚和行政处罚;
(六)中国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的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出境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国对保险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人员任职资格规定》(令〔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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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
高级工程师是专家、教授待遇,是白领阶层。在一个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可以担任总工、技术总监、副总经理等,也有任的。
高级技师,是技术技能上、操作使用设备中的能手,是蓝领阶层。高级技师一般不能担任单位的高级领导职务,有一部分可能担任中层或基层领导。
小鱼爱嘟嘟1206
IFM级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
2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含)。
3在校财经及工商类专业研究生或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者。
4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经济师、精算师、项目师、统计师、税务师、律师、会计师等资格者。
5取得财经、经济、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者。
6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担任企业财务/会计主管、部门经理、内审机构负责人或同等职务者。
7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金融或投资机构人员/专业人员。
(注:大学财经及工商类专业本科在校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IFM考试合格证书,工作一年后可申请IFM职业资格证书。)

SIFM级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两名推荐人推荐):
8取得IFM级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
9取得财经、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
10取得财经、经济、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11大专以上学历(含),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同等级或更高级职务1年以上。
12大专以上学历(含),在金融或投资机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或经营职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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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的数目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岗位不要设置很多,数量要尽可能少

所有工作尽可能集中,不要特别分散。

从经济角度说,不必花很多人工费。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的都应该承担很多责任。

如何才能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在设定了部门的职责以后,部门人员肯定要来分担整个部门的所有责任。

【事例】

比如人力资源部大概有这样四项工作――A.一是负责企业员工,如人员招聘、录用、调转、解聘等。

.二是薪酬福利,如制定薪酬政策、做工资表、发放工资等。

C.三是培训。

D.四是考核。

四项工作就设置四个岗位。设计的时候,每一个基层所负的主要责任一般是两项到五项。因为是基层,所以只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中层,如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下属单位负责人等,这些人的工作主要责任一般是五至十项。高层人员,比如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可能负责的主要责任是八项到十二项。

这是一个大致数目,仅供参考。如果基层分工的时候,已经承担了八项或者十项了,可能承担起来有困难,这时可能就要划为两个岗位。中级人员,如果负责的工作超过了15项,负担可能很重,需要加设一个副经理。高级人员也是这样。按照这个原则划分,符合最低数量,使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承担的职责最合适,而且企业所付出的代价最低。

所有岗位是否实现了最有效的配合

岗位设置的时候,对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区分为主责、部分和支持三类,这样来确定配合关系。主责是指某一个人所负的主要责任;部分指只有一部分责任;支持是指责任很轻,只协助其他人。每个人的主责、部分和支持一定要划清楚。

每个岗位是否在组织中发挥了积极效应

岗位设置的第三个原则是每个岗位是不是在整个企业组织中能够发挥最积极的作用。岗位在组织设置里面,应该使它发挥最大作用。每一

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主责,然后有部分或者支持性工作。比如基层要有两项到五项的主责,如果工作分工里没有主责,都是部分或支持,那么这个同志的积极性会受影响。一项主要责任都没有,会认为自己是跑龙套的,只给别人摇旗呐喊。

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是否协调

“是否协调”是指岗位之间的责任不交叉、没有空白。避免某一个责任对张同志是主责,对李同志也是主责,两个人分不清到底谁是主责,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谁主动好。避免一项职能没有人负主责,就是岗位职责出现了空白。如果某一项工作,即有负主责的同志,又有配合的同志,还有做支持性工作的同志,那么就是说岗位之间配合得很好。

岗位设置是否体现了经济、科学、合理和化的原则

岗位设置如果体现了经济、科学、合理和化的原则,那么岗位设置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应该是积极的。企业都在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对于人文成本的控制也是企业控制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岗位设置得特别多,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就多,企业支付的费用就多,这不符合经济化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少,可能某一个事情没有人管,或者某一个岗位的员工负担特别重而产生了怨气,或者这项工作做不好。所以要体现经济化原则,要符合科学原理。企业规范化体系是一个大的完整的,岗位设置要和组织结构设计、职能分解吻合,就是要符合化原则。同时,岗位设置也为岗位描述、岗位评价、薪酬福利体系设计提供支持,应该是一体的。

岗位分类

生产岗位

生产岗位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制造、安装、维护及为制造辅助工作的岗位。生产岗位的员工主要从事企业基本的生产业务。

执行岗位

执行岗位主要是指行政或者服务性工作岗位。执行岗位的工作是根据领导安排执行任务。

专业岗位

专业岗位是指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比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或者软件设计师等等。

岗位

岗位是指部门科室、队部、办事处等岗位,执行工作。比如审计部门、监查部门,或者其他受董事会或股东会委托,企业各项工作。

岗位

岗位主要是指主管部门。岗位的主管或者部门经理或者负责人的职责是一个小的单位。

决策岗位

决策岗位主要是指公司的高级层。比如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分管各个业务的总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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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可以担任专监吗

问:考了中级经济师可以作为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吗?答:在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中,有明确说明,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可报考监理工程师;而中级经济师属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只要取得工程经济专业类的中级经济师,……

黑玫瑰1111

总经济师可以担任监事吗

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2022年《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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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可以担任监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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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比冰水冰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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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包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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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长360姜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