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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能设高级经济师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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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后哒晴天
一、二级建造师可从事哪些岗位?
二级建造师是懂、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后,经聘用可以在以下岗位工作:
1、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例如:可以担任建设方代表;可以从事工程质量岗位;也可以从事工程施工技术和技术咨询活动;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目前,注册建造师还是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国家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不同专业的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岗位
建筑
建筑工程专业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技术公司的施工岗位、建设施工单位的技术岗位、国内大中型企业的基建岗位等。
市政
市政工程专业有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适应市政工程建设一线的施工与等岗位要求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机电
机电工程能从事机电装备设计与开发、运行维护、与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
水利水电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与经营、建设项目、施工、水情信息处理、水资源分析、水库调度、城乡供水等技术和工作。
公路工程
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一定创新能力,具备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的公路工程方面服务于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矿业
矿业工程要按照矿井的地质、生产和经济特性来完善和发展传统的矿业工程科技,也要吸收融汇现代科学技术的成就使工程科技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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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评审标准
1、甲级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制度。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
3具有4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乙级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制度。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0%,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3、丙级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制度。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1人。
3在取得暂定级监理资格期间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7%,监理工程师约占43%,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新申请建设监理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条件符合丙级资格标准中1、2、4、5款,先定为丙级(暂定),一年后年检合格并具备了丙级资质标准中3款的要求,方可正式定为丙级。
浅陌时光

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2〕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2〕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具有航道、港政、运政、引航、海事、质监、船检等职能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
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中涉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人事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水路交通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法》进行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水路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水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水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水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运输经济、航海、船舶检验、质量检验、试验检测、交通法律法规等水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港政、运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质量等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岗位为主。其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从事航道建设及维护、船舶检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引航、航标、测绘、通信等活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船员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12、岗位分8个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权限设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不同区域(水网和非水网地区、沿海与内河等)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水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行业发展水平、行业不同业务类别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水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
1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9、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5、特设岗位是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权限予以核销。
2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和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一级岗位、高级船长一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二级岗位、高级船长二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三级岗位、高级船长三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一级岗位和一级引航员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一级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三级引航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船员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敬业精神;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等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3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岗位的人员,可根据人事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4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有关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3、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直辖市、自治区)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4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1、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2、根据水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见习、试用期满后,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国办发〔202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5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权限审批。
5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8、岗位设置工作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水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路交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9、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及专业技能为水路交通发展提供具体港政、运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质量等事务性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法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准参照法之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60、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贪吃女王Grief
摘要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电四局)成立于2022年10月,隶属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隧道、公路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和进出口企业资格,集施工、勘测、设计、制造、运输能力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 该公司营业范围广泛,岗位多国有企业,工作稳定,位于青岛,气候较为适宜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1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好吗?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水电四局)成立于2022年10月,隶属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隧道、公路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和进出口企业资格,集施工、勘测、设计、制造、运输能力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 该公司营业范围广泛,岗位多国有企业,工作稳定,位于青岛,气候较为适宜 公司工资区间:5k-15k;最多人拿:8k-10k
爱上牛肉面
经济员 可以凭借商业企业经营这个专业考取

  关于商业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专业职务设置范围 商贸供销社及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商品购销滴品仓储滴业计划、商业经营流转与组织等专业工作的专职均属于评聘商业经济专业职务的范围。 首次评聘的最低层次只限于核算科级单位业务部门中的专业。 1.商品购销:购销业务、商品及原材料购、销、调等工作和有关票证。 2.商品仓储:在商品流通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商品储存保管等。 3、计划:综合计划、市场预测、市场信息、市场规划等。 4.商业经营流转与组织:企业经营、商品业务联络、经营指导和技术业务、商业经营的综合、商业组织、各级批发、零售、农副产品购销、商业网点的设置与、商业企业机构增设与变动、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等。 二、设岗原则 1.主管全市商业经济专业的业务部门的主要专业岗位;区、县;局主管商业经济工作的主要专业岗位;市级批发、零售部门的综合经济的专业岗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商业经济专题论证及商业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岗位可以设高级经济师职务。 2、局总公司及各区、县商业经济部门的专业岗位;中型和重点企业的经济科室及商品部、批发部的专业岗位;小型企业主管经济工作的专业岗位可以设经济师职务。 3、区、县、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部门及商品部、批发部中,运用商业经济知识从事商业经济工作的专业岗位,可设初级专业职务。 三、任职条件 1.经济员 1具有一般的商业经济基础理论知识,初步掌握商业经济、商业企业的专业知识。 2了解国家有关的商业政策、法规和本专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能按照执行。 3基础掌握本专业岗位工作中的业务技能和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完成本职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 有一定文字写作能力和一般的计划能力,能搜集整理简单的业务材料,写出一般性的工作报告。 2.助理经济师 1基本掌握商业经济基础理论,具有比较的商业经济和商业企业方面的基础知识,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其它知识。 2掌握商业经济活动中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3熟悉本职业务,对主管的业务工作能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掌握业务工作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基本方法,能够组织开展本专业某个方面的业务工作,并能正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水平,熟练地掌握计算方法,能根据、主管业务和上级要求对本专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并写出专题报告或分析报告。 3.经济师 1较地掌握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部识。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工作中,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掌握主管业务工作环节中的全面情况,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2能地组织一个单位或一个方面的业务工作,能处理业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并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工作和业务活动。 3具有一定的总结、分析、写作能力,能写出水平较高的调查报告或专题报告。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经济师 1具有而坚实的经济基础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商业体制、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具备组织制定、审定本专业的法规、条例、方针、政策的能力。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3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或一个大型企业的经济工作,能够指导中级专业人员工作、学习和业务活动。 4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业务活动、推广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方面的成绩显著。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四、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科目《政治经济学》、《商业经济学》、《商业企业学》,专业课由有关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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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您好,首先,在目前中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下,通常只有国有企业才设立这个职位。该职位的角色类似于首席(注意,它不是首席执行官)。它属于高级人员。说实话不是很有力,但在国有企业中已经处于很高的水平。例如,在局级单位,总经济师的级别就是副局级。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10-09总经济师需要组织部下文吗您……

happysky4496

水利局能不能考经济师

林汉雄,湖北黄冈人,高级工程师,原部长。张浩(原名林育英)之子,再从侄。2022年10月生,2022年毕业于苏联莫斯科动力学院水电站专业。历任水利电力部机电安装公司总工程师、水电副局长、葛洲坝工程指挥部参谋长、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副主任、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干事、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国能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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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有经济师岗位吗

摘要中级职称的有效期应该是你拿到高级职称为止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07-18请问中级职称证书有有效期限吗?中级职称的有效期应该是你拿到高级职称为止中级职称,包括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

丸子粉丝

水利局职工能考经济师吗

以下是为您筛选的经济师有用吗内容!中级经济师有用吗中级经济师有用吗您好,这个证书作用大与否确实与单位性质有非常大的关系,但总的来讲肯定是有用的,可以先看看以这段话了解下,更多的详细资料或学习内容也可以登陆职业pei讯jiao育网上,经济师要求掌握宏观经济方面的知识,用于分析国家经济大局及发展方向;会……

梦朦胧6620

水利局能设高级经济师岗位吗

摘要这个得看村镇范围内有没有水利工程,严格来说,水利属于水利工程处或者城市局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04-13水利属于村镇建设岗位的职责吗?这个得看村镇范围内有没有水利工程,严格来说,水利属于水利工程处或者城市局有的地方会把权限下放到地方村镇建设岗位可以评哪些职称呢?助力工程师、工程师、高工,具体……

森海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