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应聘管理岗位加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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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22年7月13日―7月21日。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豫人〔2022〕5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驻马 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驻组发〔2022〕2号),为保持开发区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经管委会研究并报市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150名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占此名额。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二、招聘岗位设置
高中(开发区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岗位18个,初中教师岗位40个(其中特设研究生岗位5个),小学教师岗位72个,幼儿园教师岗位20个。招聘的非在职人员,原则上安排在非城区教师岗位上工作。具体岗位设置见附表。
三、招聘范围及对象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3、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4、直属的全国六所重点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免试直接进入体检,且不占用本次教师招聘岗位数额。
四、报考资格和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待业或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
2、五官端正,身心健康,身体条件符合《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202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5、符合以下学历要求:(1)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统招幼儿师范学校中专及以上学历;(2)报考小学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3)报考中学教师岗位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市级及以上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驻马店市名师、驻马店市教坛新秀、县市级及以上十佳教师。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第一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统招中专及以上学历;报考初高中教师岗位的,第一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 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202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7、报考高中计算机网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和服装设计四个专业的考生,学历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教师职务者。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
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布驻马店经济开发区2022年教师招聘启事,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参加教师招聘。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13日—7月21日。
2、报名地点: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一楼会议室,:03--3698835。
3、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需持毕业证、身份证(非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教师资格证(以上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及其它相关证件;填写《2022年开发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一式2份;交近期免冠同底版2寸彩色照片5张。报名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
4、如某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与该职位招聘数的比例达不到1:3(硕士研究生特设岗位为1:2)时,取消或减少该职位的招聘数。
(三)资格。
本次招聘,资格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考者提供的信息和证件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与聘用资格。
(四)考试。
总成绩为100分。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各占5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考生,报名人数低于1:5的可免于笔试。如报考其他岗位,仍需参加笔试。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免试直接进入体检。
1、笔试。
(1)笔试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实行闭卷考试。主要考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念,以及担任相应学科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满分为100分。
根据驻组发[2022]8号文件规定,对以下人员实施加分: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参加大学生村计划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满两年且符 合其他政策规定的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拟享受加分政策的报考者,须在2022年7月21日下午17:00前提交相关证书、证明,逾期将不再受理。
(2)公布笔试成绩。笔试结束后,2022年7月30日上午将考生笔试成绩、加分成绩按聘用岗位分别排序,并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聘用岗位设置数的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对社会公布。
2、面试。
(1)组织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学科知识、教师基本素养、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等,满分为100分。
(2)公布面试成绩。面试结束后,将考生面试成绩按聘用岗位分别排序,当场公布。
3、公布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50\%计入总成绩后予以排序公布。
(五)体检。
按聘用岗位设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参加体检人员数与岗位设置数的比例为1∶1。若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人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体检工作由具备二级乙等以上(含二乙)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六)考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入围人员进行考核。
(七)拟定招聘人选。根据招聘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考核结果,确定拟招聘教师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聘用和待遇。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由开发区人事、门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的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岗前培训。门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六、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招聘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特成立开发区2022年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处,李如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教育、人事、监察、财政、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七、招聘纪律要求
教师招聘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招聘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任何人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举报。
举报电话:03--3698828。
八、本实施方案由驻马店经济开发区2022年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2〕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2〕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公路(含建设、养护、运营、规费征稽、质量、造价、定额等)事业单位和道路运输(含客货运、运输站场、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出租、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
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中涉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人事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公路学会、建设协会、道路运输协会等公路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法》进行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公路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公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公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公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道桥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汽车运用、运输经济(含规费征稽中的统计、财会)、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息化等公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1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公路和道路运输行业、规费征稽任务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岗位为主。其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以及层级高的上述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相应降低其他两类岗位比例。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从事造价与定额编制、公路与桥梁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其中,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全部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3)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从事公路养护生产、机动车辆检测等活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12、岗位分8个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权限设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公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公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地(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地(市)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县(县级市、区)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
1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9、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3、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主要提供公路技能型服务、技能水平较高、技能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其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25、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6、特设岗位是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权限予以核销。
2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经济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3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岗位的人员,可根据人事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6、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9、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42、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3、有关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4、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5、地(市)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县(县级市、区)直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部门所属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7、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4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50、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1、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2、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基层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3、根据公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4、公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见习、试用期满后,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国办发〔202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56、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7、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权限审批。
58、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9、岗位设置工作是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公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公路交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0、各级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质量等职能,尚未获准参照法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公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61、各地区、各部门和公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公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2、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