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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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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就要耍大牌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
Vickey小姐
摘要 只有已经备案成功的用户才可以提出撤销的申请,一般情况下主机接入商的备案都提供注销备案操作,只要你按照主机接入商的要求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可能需要提供资料),就会将撤销申请转交给当地的管局,管局批准撤销申请后,你的备案就会处于撤销状态,对应的用户名也会失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08 新建煤焦化项目,在山西省工信厅立项备案,需具备条件?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它是事后的一种手段。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不是,网签是指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只有已经备案成功的用户才可以提出撤销的申请,一般情况下主机接入商的备案都提供注销备案操作,只要你按照主机接入商的要求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可能需要提供资料),就会将撤销申请转交给当地的管局,管局批准撤销申请后,你的备案就会处于撤销状态,对应的用户名也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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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没有什么风险和麻烦的《中华人税法》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提问老师好,我朋友想借我的房产证,去税务局开租客发票,我有什么风险,谢谢回答可以的如果你房子不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房 一般规定不能够出租但是 你怎么有发票呢 如果相关税费 也不要你付 就可以建议你这个朋友 如果关系很不错 就可以谈谈你的顾虑双方定个协议 或者很信任 也可以不用要你对他不是很信任 就拒绝吧提问主要是我看到百度上说虚假合同,有可能被罚款及刑事处罚,我就有点怕了,但朋友关系又很好回答不会涉及虚假合同的哦。《中华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虚假合同是以欺诈手段对方签订的提问老师再请问一下,会定税务发票吗回答地税也就是地方税,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征收、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和使用的税种。提问我朋友是要,去单位报销,他的房东不肯给他开,大约要开7万左右,我想要问清楚了,如可以,明天就给他去开了回答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提问好的,谢谢老师回答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更多22条
么么三姨
1、当事人依法哀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yirendian10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卷三。单。14)某县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如果县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参」A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

★★(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参」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选择C项。(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
「应注意的问题」有保管费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6条为有偿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
★★(卷三。单。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参」A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
「应注意的问题」(1)题干中指出:“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此题不是直接考货物毁损风险的负担。(2)要重点考查甲、乙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的订立
★★★(卷三。单。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参」B
「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因此,B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送达到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

★★(卷三。多。6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
「参」AD
「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B、C、D项都是正确答案。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疑问之一: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疑问之二: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的争议点在B项。很多人对B项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条件不够,欠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就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履行准备工作,就是基于信赖行事的。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

(四)合同的效力
★★★(卷三。单。13)张某是某企业的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参」D
「考查知识点」表见。
「解题思路和依据」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
「应注意的问题」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曾被司法解释所肯定,所以,考生应当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司法解释的观点出题,已经是一个规律。

★★★(卷三。单。14)甲是乙企业的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参」D
「考查知识点」表见。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从已知的条件来看,已经构成表见。此题的缺陷在于没有揭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相对人。
「应注意的问题」狭义无权是可追认的合同(所谓效力未定);表见并非有权,而是无权,如果无其他违法事由,则合同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卷三。多。4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参」A
「考查知识点」表见、无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构成表见,因此,命题是正确的。(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能构成表见,此种情况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经追认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应当选择B项。(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的方式作出。”据此,应当选择C项。(4)D项中,乙有过错,乙应当承担责任。请注意D项中的“只能”二字。应当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对人。且授权委托书有证据意义。

★★★(卷三。单。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参」C
「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应注意的问题」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

★★★(卷三。多。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参」BD
「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
「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应当排除。(2)该合同有权利瑕疵(出卖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有权利瑕疵的合同经追认可以生效,可追认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丙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排除C项,选D项。
「应注意的问题」(1)有权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合同。(2)当前通行的理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这种理论具有先天的、逻辑上的缺陷,但是考生目前不得不依照该理论应试。

★★★(卷三。多。54)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参」本题与2022年试卷三的多选第55题相同。

(五) 合同的履行
★★(卷三。单。19)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参」B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2)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则,因此,A项可以排除。(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本题没有无效事由)。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因为可以将C项排除。因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D项应当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释并不属“或”的关系。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这体现了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思想。

★★(卷三。单。8)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参」C
「考查知识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题干就是《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履行抗辩权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履行的顺序。

★★(卷三。多。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孩子诉请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李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参」ACD
「考查知识点」行使保全撤销权时,被撤销法律关系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属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2)此赠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选择C项。(3)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由有效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在撤销权行使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在逻辑上不能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1)要注意区分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时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2)请注意,C项所说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林与其弟之间的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保全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另一种是保全撤销权,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

★★(卷三。多。56)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参」
「考查知识点」撤销权的成立和行使。
「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债权也是甲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有害于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只能通过人民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来行使。(2)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C项正确。(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D项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问题」(1)就本题来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再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必须先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排除了A项。(2)应注意题干中的“一直无力清偿”。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不能成立撤销权。

★★(卷三。多。45)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应予支持?(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参」
「考查知识点」保全撤销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选B、C项。(2)A项有可能成立代位权,与撤销权无关,应当排除。(3)在不合理的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买受人有过错。D项中的买受人“不知该情形”,因此应当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不合理低价的买卖也是交易,因此,要强调买受人的过错。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卷三。单。18)某区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参」D
「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卷三。单。2)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参」C
「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
「解题思路和依据」(1)A、B项都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排除。(2)H、J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应当排除D项。(3)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选择C项。
「应注意的问题」债务法定承受的规则,充分考虑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卷三。单。3)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2022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参」A
「考查知识点」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解题思路和依据」(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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