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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合同解除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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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晴小姐8755
事业编制的是正式工,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点,没有编制,而且工资也差多了,可以根据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只要有事业编制就是正式工,按照工人工资档次发放工资,其余按照类别和专业技术类别发放工资。
追问
事业单位合同制和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区别吗?事业编制的是正式工,正式工也签合同啊,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

回答
事业单位合同制和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区别吗?有区别,事业单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实签不签都一样,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签合同也是人事局要求的,现在就不要求签了。事业单位临时工可以随时解除关系,相当于打工的。

追问
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点,没有编制,而且工资也差多了,可以根据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实签不签都一样,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
这两句话矛盾啊?不明白。
回答
事业编制的是正规的正式工,不犯重大原则性错误是不会解聘的。合同制的差点,说清楚点其实就是计划内工人,没有编制,已经入了一半门了,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基本上没了,现在事业单位进规范了、也要逐步通过人事局考试了。清楚了?
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公益性的、企业性的、执法类的。按照改革方向,公益性的以后还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发)、执法类的改成(按照工资发)、企业性的改成企业单位(老人按照事业工资改、新人一律按照企业工资发)。
叽叽咕咕喳喳
事业编制的是正式工,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点,没有编制,而且工资也差多了,可以根据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只要有事业编制就是正式工,按照工人工资档次发放工资,其余按照类别和专业技术类别发放工资。
事业单位合同制和事业单位临时工有区别吗?有区别,事业单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实签不签都一样,他们不能象合同制那样解除聘用关系,签合同也是人事局要求的,现在就不要求签了。事业单位临时工可以随时解除关系,相当于打工的。
事业编制的是正规的正式工,不犯重大原则性错误是不会解聘的。合同制的差点,说清楚点其实就是计划内工人,没有编制,已经入了一半门了,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基本上没了,现在事业单位进规范了、也要逐步通过人事局考试了。
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公益性的、企业性的、执法类的。按照改革方向,公益性的以后还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发)、执法类的改成(按照工资发)、企业性的改成企业单位(老人按照事业工资改、新人一律按照企业工资发)。
我最牛牛
摘要 目前是各省的招标专职人员上网证。在项目小组中的人员必须持有该证从事招标职业。对找工作非常有帮助。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02 招标从业人员证有什么用吗??招标从业人员证怎么注销 目前是各省的招标专职人员上网证。在项目小组中的人员必须持有该证从事招标职业。对找工作非常有帮助。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无权注销未失效的保险人资格证书的。 2、但如果是到了应当更换或重新考试的时候,而人又没有按要求进行换证或重新考试的话,就会被注销,要明确,就算是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也是注销,保险公司是无权的。 3、如果保险人有严重的违规、违法的行为,被受害方提诉或提起了诉讼的,保险公司决定要与该人解除关系,可以向申请注销资格证书,或者收直接注销。 4、保险人主动提出解除关系,在资格证到期前未在其它保险公司登记注册的。 5、保险人达到或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从业年龄,按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 怎么注销或转注 真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愿您天天快乐! 不是保险资格证,是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福建省来说,目前除了招标师(一种职业资格)外并没有专门的针对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各个地市招标主管部门可能对招标进行和颁发一些由当地招标主管部门用印的岗位证书等等,这些岗位证书不具备通用的性质,比如泉州的岗位证,其他地市并不认可。 以下可供参考: 国家从去年开始进行招标师的考试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2年年底。 、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小马哥686
一.辞职具体有几种类型
辞职的形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你本人是否续签的意见,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第二种是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实现离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上海市、宁波市等部分城市规定,只要员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滞留员工,除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才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有的岗位因涉及机密等,需要提前,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但是员工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辞职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则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种是满足法定条件的无条件辞职。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内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没有交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作为无条件辞职的理由。
办理辞职手续后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原单位应当开具离职证明,以便向新单位表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否则可能给新单位造成法律诉讼。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辞职
辞职是劳动者的行为,一般是指企业中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向所在单位请求不再供职,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对劳动者来讲,《劳动法》实际上规定了三种类似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即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职;也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用人单位,30天以后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而达到辞职目的;还可以按《劳动法》第31条规定,随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辞职。就是说劳动者要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但话又说回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特别是有违约条款的劳动合同,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可以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走人,但除按《劳动法》第25条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同意或按第31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以外,劳动者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因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也是要赔偿的。
阿优米酱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三)向人民提起诉讼。向人民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未被续签合同 可获单位补偿
   2022-7-17 10:48:00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这部法律的全文首次通过《》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高级经济师杨永琦就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补偿标准:1年工龄“换”1月工资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霸王规章”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

  ●员工主动解约可不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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