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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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2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人职发[193]1号,经济师考试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人社部规〔2022〕1号)文件的精神,自2022年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考试。
报名办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参加考试的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
中级经济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在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习。
继续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方面所起到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
中级经济师的介绍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参加考试的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
如下: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022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7、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一级二级企业人力资源师等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报名办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参加考试的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
关于超市之陈列标价物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颇大。以前我一直认为是要约,这是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关于要约的定义得出的。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们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的确符合该法条的这两点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首先,超市所列标价物下方都放置有价签,此物欲售几元几角写得明明白白,所以标的之价款确定;其次,标的本身即放置于货架上之顾客欲购之货物自然也是明白确定的,其性能、质量、规格、型号尽皆一目了然。所以要约的第一个要件符合。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超市既然将此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其欲以此价出售此物之意思也不言而喻,若顾客以此价购买此物,则超市当然不得拒绝,即一经顾客承诺,超市即受该意思表示之拘束。所以,要约的第二个要件亦符合。
既然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所定要约之所有要件,则该行为在我国自该属于要约。
可是反观之各州判例,则大多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判为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 offer),而非要约(offer),其道理何在?何优何劣?
在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tain Boots Cash Chemists L一案中,英国药剂师公会控告Boots超级市场,违反英国药品管制法之规定,将受管制之药品未在有药剂师下,出售给一般大众而提出控诉。此案的具体事实是:该超市将本该由药剂师出售之某类受管制药品置于货架上,顾客自行将该药品自货架上取下,到收银处付款,收银处有药剂师站岗,发现不符规定者,则命令收银员拒绝收款出售此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陈列该药物之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为,若为要约,则顾客之取货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时,药剂师并为在场,超市违法;若为要约邀请,则顾客之取货行为为要约,收银员收款行为为承诺,则当时有药剂师在场,在本案中,只有顾客之承诺行为,超市未收下货款,即没有承诺,超市合法。最终,判决该超市陈列标价药物于货架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超市胜诉。
纯粹从法理的角度判断,该超市的行为应该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而自所以判为要约邀请的原因是:如果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视为要约,则意味着,当顾客将货物取下置于购物篮的一刹那,承诺发出,合同成立。则此时,篮中之货物已是顾客之所有物,其享有所有权,则若顾客未付款而携带该物出超市,超市将无权阻拦,因为合同已订,货物之所有权已经属于顾客,顾客不付款,只是对超市欠账,明拿不是,暗带亦不算盗窃。超市与顾客之间并不熟识,如果任凭顾客将未付款之货物带出超市,超市又该如何追偿欠款?
此外,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定为要约,还会产生另一个法律推理的困境。如果超市之此行为为要约,则顾客取货置于购物篮之行为为承诺,合同成立。如果该顾客转了一会,看到其他同类货物更合自己的要求,那么其将篮中之物取出,放回货架之行为则属于对已成立合同之撤销,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只要顾客在付款前将货物放回货架,都视为未购买该物。如果要将该情况勉强在法理上说通,只能认为超市与顾客间关于合同之成立附有条件,该条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应理解为对于生效合同之履行,将其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所附条件颇为不当。
基于以上种种之考量,英美法系之判例大多将超市陈列标价物之行为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此一来,顾客之取货行为仅为要约,而收银员之收款行为方为承诺,那么刚才罗列的几种法理与现实冲突之尴尬情况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么为什么虽然从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同样可以得出前面罗列的尴尬结论,但在现实中却没有发生呢?没有哪个顾客未付款而敢堂而皇之地将货物带出超市,更没有顾客私携货物出超市被保安抓住时敢以以上理由作为抗辩。为什么?
我觉得原因有二:
其一,国人老实而且善良,不善钻营。不说民事领域,就算是刑事领域,如果你做的事有违道义,人怨,即便法律没有规定,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把你做了就做了,半句怨言没有,也没有谁觉得不妥。而英家的人由于法治多年,十分狡猾,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未禁止之事皆可为,对于法律漏洞或矛盾之处异常关注以图谋利。如果今天法官将超市陈列货物之行为判为要约,难保明天不会被法律狡徒所利用,出现前面所述的尴尬局面。
其二,最重要也是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国人中象俺这样具有高度抽象理论思维能力而同时又具有丰厚合同法知识的人。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