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的经济师
华尔街学徒工
4819 次浏览
赞 822
最新回答
小S妈是顾大厨 1小时前发布 赞 493
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022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可根据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高级经济师报名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或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02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或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或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悠悠lvying 10小时前发布 赞 505
土耳其电信 12小时前发布 赞 404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建房字〔1995〕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考试进行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部门初审后,统一报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部门的,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发(2022年)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孙美霞11 12小时前发布 赞 433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作用:
,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挂靠价格通常每年几千不等,由于各地物价水平、发展状况不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在各地的挂靠费用也有所不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之一: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资格证;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还需要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签名,没有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规范;
通过存量房交易平台进行购房资格核验、房源核验和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需要由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办理;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分别聘任为助理经济师(初级职称)和经济师(中级职称);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
麦兜林涛 12小时前发布 赞 588
《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等。
按照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22〕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
扩展资料:
房地产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3、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