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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经济师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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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l90050056
岗位设置的数目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岗位不要设置很多,数量要尽可能少

所有工作尽可能集中,不要特别分散。

从经济角度说,不必花很多人工费。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的都应该承担很多责任。

如何才能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在设定了部门的职责以后,部门人员肯定要来分担整个部门的所有责任。

【事例】

比如人力资源部大概有这样四项工作――A.一是负责企业员工,如人员招聘、录用、调转、解聘等。

.二是薪酬福利,如制定薪酬政策、做工资表、发放工资等。

C.三是培训。

D.四是考核。

四项工作就设置四个岗位。设计的时候,每一个基层所负的主要责任一般是两项到五项。因为是基层,所以只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中层,如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下属单位负责人等,这些人的工作主要责任一般是五至十项。高层人员,比如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可能负责的主要责任是八项到十二项。

这是一个大致数目,仅供参考。如果基层分工的时候,已经承担了八项或者十项了,可能承担起来有困难,这时可能就要划为两个岗位。中级人员,如果负责的工作超过了15项,负担可能很重,需要加设一个副经理。高级人员也是这样。按照这个原则划分,符合最低数量,使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承担的职责最合适,而且企业所付出的代价最低。

所有岗位是否实现了最有效的配合

岗位设置的时候,对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区分为主责、部分和支持三类,这样来确定配合关系。主责是指某一个人所负的主要责任;部分指只有一部分责任;支持是指责任很轻,只协助其他人。每个人的主责、部分和支持一定要划清楚。

每个岗位是否在组织中发挥了积极效应

岗位设置的第三个原则是每个岗位是不是在整个企业组织中能够发挥最积极的作用。岗位在组织设置里面,应该使它发挥最大作用。每一

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主责,然后有部分或者支持性工作。比如基层要有两项到五项的主责,如果工作分工里没有主责,都是部分或支持,那么这个同志的积极性会受影响。一项主要责任都没有,会认为自己是跑龙套的,只给别人摇旗呐喊。

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是否协调

“是否协调”是指岗位之间的责任不交叉、没有空白。避免某一个责任对张同志是主责,对李同志也是主责,两个人分不清到底谁是主责,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谁主动好。避免一项职能没有人负主责,就是岗位职责出现了空白。如果某一项工作,即有负主责的同志,又有配合的同志,还有做支持性工作的同志,那么就是说岗位之间配合得很好。

岗位设置是否体现了经济、科学、合理和化的原则

岗位设置如果体现了经济、科学、合理和化的原则,那么岗位设置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应该是积极的。企业都在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对于人文成本的控制也是企业控制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岗位设置得特别多,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就多,企业支付的费用就多,这不符合经济化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少,可能某一个事情没有人管,或者某一个岗位的员工负担特别重而产生了怨气,或者这项工作做不好。所以要体现经济化原则,要符合科学原理。企业规范化体系是一个大的完整的,岗位设置要和组织结构设计、职能分解吻合,就是要符合化原则。同时,岗位设置也为岗位描述、岗位评价、薪酬福利体系设计提供支持,应该是一体的。

岗位分类

生产岗位

生产岗位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制造、安装、维护及为制造辅助工作的岗位。生产岗位的员工主要从事企业基本的生产业务。

执行岗位

执行岗位主要是指行政或者服务性工作岗位。执行岗位的工作是根据领导安排执行任务。

专业岗位

专业岗位是指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比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或者软件设计师等等。

岗位

岗位是指部门科室、队部、办事处等岗位,执行工作。比如审计部门、监查部门,或者其他受董事会或股东会委托,企业各项工作。

岗位

岗位主要是指主管部门。岗位的主管或者部门经理或者负责人的职责是一个小的单位。

决策岗位

决策岗位主要是指公司的高级层。比如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分管各个业务的总监等。
藤原惠津子
1、不是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会计法中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2、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不得以副总会计师代替总会计师。应设而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要按规定期限设置,拒不设置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各单位提出的总会计师人选,要征得同级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拓展资料:
一: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必须赋予一定的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2、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研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资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总会计师的协助、参与职责,主要是因为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副职,处于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助手位置,应当协助单位领导人处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蛋蛋妹妹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表现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等等。有鉴于此,《规范》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 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是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 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政策业务水平。即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jason86122
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成本,预算。会计核算和会计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吃拉面只喝汤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责任、纪律与自主: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

  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有:国家机关之间,如对,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所称的经济责任制 ,如“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制度” ,这种经济责任制只是一种局限于公有竞争性组织内的制度,忽视了经济法中经济主体的统一性。作为强调的经济责任制,我们所指的是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公有竞争性组织而言的,它同时存在或应当存在于经济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组织。实质上,企业同机构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层级组织,经济责任制在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中都存在,经济机关作为公法意义上的组织,在依法治国、依法调整和市场中同样要依照经济责任制来组织,它更深刻的表明了经济法上的公有经济主体的特色所在。公有经济主体同竞争性组织的是相通的,经济法中主体的统一性,也要求将公有组织的统一调整,因而,我们所说的经济责任制,要比经营责任制的范围要广。这也是经济法主体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责任制。责任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范畴,它实质上是对一定的人或组织所负担的工作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或约束 责任制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组织一体化的发展,学逐渐而成为一门学科 责任制体现了中的角色分工、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公有制组织的出现,使得责任制逐步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经济责任制。当然,法律上的责任制不仅仅包括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包括其它法律部门中的各种责任制。

  第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制组织的经营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环节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同时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等结合起来的生产经营制度。它更多的强调经济责任中的角色责任,强调依法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经营。而经济责任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制度需要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在经济责任制中,经济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是不作为,在经济法主体不或不当履行经济义务时,则产生经济责任,从而引致相应的制裁。

  第三,经济权限。所谓经济权限,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 经济权限的概念是由苏联经济法学家提出来的,它与经济机关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权限是依据每一个机关的活动宗旨决定的……不是一般权限,而是专门权限,它只允许经济机关进行符合自己任务的某项活动” 权限的概念来自于行政法,属于国家的机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而经济法上的经济权限不仅仅包括经济性质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经济责任制同经济权限是不同的,经济权限包括经济权利,它指出了经济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而经济责任制则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畴。

  第四,经济职权。经济职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一种,它是“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组织经济的一种职能性的固定权利” 它与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仅仅是表述出了经济主体权利的特征 ,而经济责任制则不同,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它使得经济法主体产生法律上的经济责任,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责任或是党内责任,经济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加以衡量和评价,因而,它是经济法制化的必要途径。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的概念显然不具备这一能力。

  第五,经济核算制。经济核算制是一种重要的公有制组织制度,它是经济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具体化。经济核算制是采用价值的形式来对经营效果加以评价的方法和制度。经济核算往往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实现对公有组织的评价。它不仅仅存在与企业组织之中,而是整个国家的经济的组成部分。“经济核算制的发展史证明,它的原则可以适用于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环节” 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普遍采用了经济核算制。它与经济责任制是不同的,经济核算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各个组织都要相应的采用经济核算来实现价值,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所确认的经济核算制应当属于经济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第六,经营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又称为经营责任制,它是国有企业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经济责任制是从经营责任制发展起来的,但是经济责任制的概念不仅仅指这种国有资产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它同时包括整个国民经济中的责任制度。

  (三)经济责任制的分类

  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等。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者与被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 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于确立起一定职位和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直接来自于“目标” 这种划分是经济法上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分类。

  经营责任制与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经营责任制与组织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侧重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等。经济法律主体通过对财产的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而组织责任制则侧重于组织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经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董事责任制等,注重于上下级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合作。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特性,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性的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来对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安排加以调整;对于组织性的经济责任制,则通过对不同层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组织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统一性。这两种经济责任制都是极为必要的。

  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依照经济责任制存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内部责任制是组织内部的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外部经济责任职责是在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如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当然,有的经济责任制既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这种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存在于公有制内部,相反,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同样需要经济责任制对其经济及经营作出规范与制约。

  经济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组织责任制与非公有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经济法律主体的不同作出上述划分。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不仅仅是企业、公司需要经济责任制来规范其经营,对于经济机关、非公有组织同样需要责任制 如四川省出现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就是一种经济机关中的责任制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指发生于公有组织之间、组织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广义的经济责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组织内部的责任制。

  (四)经济责任制的本质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在不同的角度上来理解,是不同的,但它们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经济责任制实质所在。

  第一,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将经济利益同经营、上的权责相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有效,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财产有效经营和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鉴于公有国家的经济、政治的统一性,以及公有制组织所具有的主导性经济地位,由法律对其组织制度加以规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逻辑结果。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责任制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任何一种组织内部都需要责任制度来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安排,只是这些责任制度的名称与规范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国家内部,经济责任制往往是通过法律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加以确定的,因而经济责任制不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公有制国家则不同,它不能通过社会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形成,公有制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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