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师审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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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接受考后资格审核
部分地区实行考后资格审核,会对成绩合格者实行后置审核报名资格。因此,对于参加考后审核地区的考生来说,大家需要即使关注考后审核信息,切勿错过考后资格审核。否则可能会导致成绩无效,功亏一篑!
2、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领取证书
按照属地原则,各地市人事考试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提前向通过考试的考生下发领取,已通过资格审核或成绩合格的考生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证书:
(1)邮寄查收
目前部分地区开始提供邮寄服务,如上海、天津、重庆等地。考生填写邮寄地址,付邮费后就可以等待证书寄出了。
(2)现场领取
经济师证书现场领取方式分本人领取和他领。领取地点一般为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但是个别省禁止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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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可能将与次年下一批次领取,具体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都需以各地人事考试网上发布的为准。
以上就是与【中级经济师考试考过了,可下一步怎么拿证书呢?】相关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经济师考试资讯,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经济师频道。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委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文电信报的运转和;负责督办、保密、档案、政务和信息公开;负责书面意见、提案、信访办理;负责内外事接待、后勤服务、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等。
政策法规处
组织制订和协调综合性的重大政策和方案;跟踪评估有关重大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委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委立法、普法、法规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委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人事处
按照权限,负责委机关和委单位领导的队伍建设、调配、任免、培养、考核和奖惩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单位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与信息、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市高级经济师(综合经济系列)的评审工作。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研究提出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思路建议,编制下达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上海市经济社会形势监测分析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工作。
发展规划处
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部门和区县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区域性规划和重大综合性规划。
综合改革处
研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拟定全市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安排。组织研究、论证和拟定本市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市场体系、市场中介机构、社会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等专项领域改革。指导推进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投资项目库,组织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负责平衡市级建设财力,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的审批、概算核定、核准、备案或初审;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或初审、工程咨询、招标等相关资格认定的初审。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建议,拟定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综合性政策。按权限核准或转报本市重大外商投资、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并推进落实本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三农”发展和区域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指导和联系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负责本市交通运输、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并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相关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组织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本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综合平衡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布局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工业内外资重大项目。
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自主创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领域的项目;推进信息化的发展。
能源处
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法规,负责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能源项目;组织本市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储备;发布能源信息;指导能源科技进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水务和绿化市容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上述领域的项目;负责本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
社会发展处(人口综合处)
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协调平衡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包括食品药品)、计生、体育、民政、旅游、社会等重大问题及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建设。
就业分配保障处
统筹研究和综合平衡本市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医药卫生等领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点法律、法规;参与编制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市社会就业、分配和保障议事协调机构和市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本市重要商品的供求平衡和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职能;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商贸流通领域建设项目;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日常。
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研究分析和平衡协调本市全社会资金状况,研究提出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统筹安排建设性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价格监测处
负责本市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综合调控。依据《上海市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原料奶、食盐、房地产等相关价格办法和标准。依法对重要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处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属于定价或指导价的电力、热力、燃气、成品油、城市公共交通、供水和污水处理、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并组织实施。
收费处
拟定本市行政性收费标准;拟订定价范围内的重要公益、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拟订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通行费标准;负责发放收费许可证及组织实施年度审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研究提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措施的建议,拟定阶段性改革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协调推进落实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医改办的日常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受理管辖范围内违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和不服党纪、政纪处理的申诉。
直属机关党委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安排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指导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机关文体、募捐活动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上海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有关问题;负责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上海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本市投资项目的稽察、信息收集和分析;指导对投资项目的。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区县、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返回上海工作,户口可以采取人才落户的方法迁回上海。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