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如何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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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作。自2022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22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1
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22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22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22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22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22年起,上海浦东(2022年11月)、福建厦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5月)、雄安新区(2022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2
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22年8月原和中国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22至2022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2022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22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全面提高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3
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22年,原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22至2022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22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一个将要被淘汰的职业!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作。自2022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22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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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22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22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22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22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22年起,上海浦东(2022年11月)、福建厦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5月)、雄安新区(2022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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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22年8月原和中国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22至2022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2022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22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全面提高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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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22年,原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22至2022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22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风险〔明确的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和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中国工程监理论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