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监理工程师还管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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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扬尘污染6个100%治理出自《关于严格执行全市城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标准的》,具体要求是指
1、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
2、出入车辆100%冲洗
3、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
4、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5、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6、物料堆放100%覆盖。
研究表明,城市可吸入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为建筑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成为大气污染防治最核心的工作。
扩展资料:
该怎么保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6个100%治理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联合区环保、城管、质监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文明施工、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联合区质监部门成立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和执法检查方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扬尘”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推进“定人、定责、履责”的网格化格局。
二是开展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检查。梳理全区建筑工地落实“六个100%”的工作台账,组成九个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采取现场检查和约谈项目负责人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未落实“六个100%”要求的工地立即整改。截至5月下旬,对全区243个工地全覆盖进行扬尘专项检查,检查完成率100%。
三是狠抓源头治理。对新开工基坑开挖阶段、工程收尾施工阶段易出现施工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等方式,增加检查的频次。对新报监项目,要求达到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和6个100%文明施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从源头堵塞文明施工漏洞。
给排水专业可以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
扩展资料:
1、排水管系。收集和输送废水(污水)的管网,有合流管系和分流管系。合流管系只有一个排水,雨水和污水用同一管道排输。分流管系有两个排水:雨水收集雨水和冷却水等污染程度很低、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水体的工业废水,其管道称雨水管道;污水收集生活污水及需要处理后才能排入水体的工业废水,其管道称污水管道。
2、废水处理厂。包括沉淀池、沉沙池、曝气池、生物滤池、澄清池等设施及泵站、化验室、污泥脱水机房、修理工厂等建筑,废水处理的一般目标是去除悬浮物和改善耗氧性,有时还进行消毒和进一步处理。
3、最终处理设施。视不同的排水对象设有水泵或其他提水机械,将经过处理厂处理满足规定的排放要求的废水,排入水体或排放在土地上。
消防工程 包括城市和建筑的消防工程。内容有消火栓、自动水灭火等。
具体工作如下:
职能及工作部署:
1、制定监测计划,做好经常性监测、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并编制监测报告。
2、对排污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为排污收费等环境提供监测数据。
3、做好监测哨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4、和使用好监测器械和药品等,按照规定科学操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或药品、器械的丢失。
5、及时观察和监测河水情况。
环境监测实验员是环境保护事业中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提供环境保护基础监测数据的科研单位的人员。环境监测实验员需要掌握环境监测、化学、分析化学专业、生物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 能够按照环境处理规定化验项目和监测检验计划进行环境监测检测工作,并且通过相应机关的相关考试,获取相应的技术任职资格1、对辖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统一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辖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搞好监测服务性收费工作,做好基层监测人员培训、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建立大气、水、噪声污染源档案,为环境及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依据,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环境法规和大气、水、噪声标准的情况。
3、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经常性监测,定期进行大气污染源监测、锅炉烟尘监测,向局和上级主管总门报送监测数据,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报告书。
4、对辖区地表水污染源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按照市站要求,地表水按期采样送样。建立水污染源档案,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书。
负责辖区环境噪声的监测,包括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立噪声污染源档案,为环境及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噪声依据,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环境仅供参考
夜间施工有哪些规定?
答:
第一部分 法律规定
《中华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附近居民。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
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内部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制度。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和监理单位问责,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问责,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
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制度
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制度
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
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