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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如何管理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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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兰花007
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国现阶段,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 ⑴“政绩工程”一些建设领导人,为了“政绩”在招投标中缩短正常工期,在施工中压缩合同工期,一味讲求“进度”,低价招标实际上取消或压缩安全措施费用。 ⑵“低价招标、低价中标”。施工单位为了获得项目,采取低价投标,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取消。 ⑶“戴帽”投标,违法分包。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而自身安全能力不足,而受挂单位不严格。另外一个项目被多次分包肢解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施工的情况也极普遍。 ⑷个别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 由于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是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严重的外部原因。 二,监理人能力与责任,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 A能力与责任。 无 论《建筑法》、《监理规范》及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及国际非的克条款,监理人的任务仅是咨询,仅是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都是对工程实体的确认和 控制,均未要求监理人具有安全监理能力。根据《立法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部门规|考试大|章要服从相关法律,《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具有的能力,《条例》却要求,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监理人的来源无非是个专业的技术人员,而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科学,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实无此能力 (包括总监)。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首先应在企业人员资质中规定,增加专门的安全工程师,但在监理的项目中增加安全工程师,需增加相应的费用,谁来买 单?建设单位从心底是不愿意买单的,因为建设单位只愿意承担购买合格的建筑商品的费用,至于建筑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那是生产者的 事。何况在现阶段无序竞争的状态下,监理费率在80年代最低收费标准都大打折扣的情况下,业主增加安全监理费也是虚假的,监理人又有何能力承担安全监理责 任。因而责任而风险就是必然的。 责任与权利。 监理人的权力是来自业主,是业主根据监理合同赋予的。实际上大多数 情况下业主仅将质量确认权赋予了监理。有人说《条例》赋予监理安全监理的权力,不《条例》只是赋予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并不是“城管”,并无执法主 体资格,并无惩罚、约束对方的任何权力,何况监理人的委托人-业主都没有安全执法、惩罚违规施工单位的权力,而被委托人又哪来的权力呢?在安全监理过程 中,监理人唯一可做的无非是。但是一纸“监理”在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和利欲面前又能起什么作用呢?要求停工,不要忘了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不 同意停工呢?所以责任和权力应是对等的。没有权力要求责任,那么责任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以上构成责任风险的内部原因。 三,责任判定自由裁量的扩大化构成了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法律原因。这包括: ⑴、对“措施”和“方案”是作程序性,还是技术性,监理人对承担什么责任。 ⑵ 发现安全隐患施工方拒不整改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哪些安全隐患需上报?怎样才算及时?例如建设工地发现有工人不戴安全帽,并拒不整改,这样的事报不 报告?如不报告,“安全无小事”,万一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承不承担责任?另外,若施工单位同意整改,则不报告,如在整改中发生安全事故,又如何认责? ⑶《建筑法》69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刑法》137条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考试大|。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里的工程是指正式工程,即最终产品工程,并不是指临时工程。如脚手架、基坑防护等。临时工程是施工方为完成 产品所采取的措施,监理人不对临时工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例》第五十七关键字:公路监理
苏州饭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工程监理这一新兴学科在建设项目中逐渐被认识和应用。监理项目部是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监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确保不因监理的责任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效落实监理质量责任制,做好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是监理项目部的首要任务。
另外,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参与的重要一方,在当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还不规范这个大环境下,自身风险系数愈来愈高。所以要正视风险利用监理规范和相关监理程序监理工作方法、措施、手段,以监理人员的智慧去消除风险、分散风险、避开风险,研究一套策略和技巧,可有利于监理的自我保护,对规避监理的法律责任有重要意义。真正作到“见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控制、回避和缓解风险。因此,如何去规避和化解这些风险,是从事监理工作、尤其是监理公司经营者们所必须考虑和着手研究的重要课题
Queena兜兜
众所周知,监理工程师是每个建筑工程都要配备的工程安全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就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那么监理如何做好工程风险管控呢?一起来看看吧!
Candy526368302

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作。自2022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22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1

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22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22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22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22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22年起,上海浦东(2022年11月)、福建厦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5月)、雄安新区(2022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2

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22年8月原和中国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22至2022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2022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22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全面提高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3

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22年,原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22至2022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22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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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将要被淘汰的职业!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作。自2022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22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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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22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22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22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22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22年起,上海浦东(2022年11月)、福建厦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5月)、雄安新区(2022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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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22年8月原和中国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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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全面提高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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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22年,原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22至2022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22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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