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执业医师证件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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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发现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责任: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销医师执业证书。
所需材料:1、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2、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居住地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个私企业及复印件;4、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5、居住地门出具的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的证明;6、已婚人员《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再生育证》,特殊情况,由当地街道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其他计生证明及复印件;7、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信息来源于浙江省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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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关于医师本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师证书的含金量也会水涨船高!最近,有关整顿执业医师行为和作业标准的方针频出,你还觉得临床执业医师证书一点用也没有?快来看看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临床执业医师最新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卫健委出台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举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医师租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安排生意、转让、租借《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挂号范围展开诊疗活动,运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作业、出具虚伪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行出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医疗安排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全市依法取得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或许中医诊所存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安排以及在该市执业的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扣分严峻的将直接被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安排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安排投诉处理作业的检查,加强日常处理和考评。医疗安排应当标准投诉处理作业,定时核算投诉状况,核算成果应当与年终查核、医师定时查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医诊所存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安排以及在该市执业的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扣分严峻的将直接被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安排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安排投诉处理作业的检查,加强日常处理和考评。医疗安排应当标准投诉处理作业,定时核算投诉状况,核算成果应当与年终查核、医师定时查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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