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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执业医师对应多少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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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卫生局可以将案件转交给当地卫生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拓展资料】
医疗美容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和《护士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含国家)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条例》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和《护士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小乐乐9

两者都有。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如:报名参加2022年度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22年12月31日。

扩展资料:

报名条件:

一、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遵守中华人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

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必须取得培训证书。

二、除上述要求外,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获得医学中专教育,并作为一名医生工作了7年以上。

获得医学大学学位,并作为一名医生工作了至少6年。

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并作为一名医生工作了至少4年。

具有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过2年以上医师工作。

获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yuki198611

【导读】临床医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专业。它致力于培养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医疗预防的基本技能;能在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等部门从事医疗及预防、医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那么临床医学生毕业后能干嘛?工资待遇一般在多少呢?

就业前景:目前绝大多数医院的发展重点不在扩大规模而是以急需的、具备一定资历的专业人才为主,大量接收毕业生的状况将不存在因此,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难度越来越大。

临床医学专业就业薪酬统计

通过1206份临床医学专业就业状况分析,临床医学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6990元。

若按照工作经验和工龄来统计,临床医学专业10年以上工资1000,应届毕业生工资5110,0-2年工资6240,3-5年工资8130,6-7年工资14610,8-10年工资17120。

临床医学专业就业排名统计

临床医学专业所有专业1099个,医药卫生类共36个专科专业,在“医药卫生”中就业排名第1;

临床医学专业需求量最多的地区是“北京”,占25%;

临床医学专业需求量最多的行业是“制药/生物工程”,占41%。

临床医学专业就业区域和方向统计

需求临床医学专业最多的地区是北京,占25%;

需求临床医学专业最多的方向是制药/生物工程,占41%。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临床医学生毕业后能干嘛?工资待遇一般在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值得注意的是,已通过2022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参考2022年临床执业医师注册办法,进行注册,成为一名真正的临床执业医师。

西尔米奥奈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和《护士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含国家)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条例》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和《护士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ymx9080
兔纸来个兔宝宝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是执业地点为本市医疗机构且至少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每名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
一执业地点为本市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同时带教学员不得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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