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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医师之救治是否为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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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亡、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22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22年4月中下旬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22年6月初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22年7月15日20:30时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亡、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22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22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2022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22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2022年7月15日12时至2022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22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省略)
  四、从2022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亡。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
  五、陈秀琴胎儿的的去向。经调查,2022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22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器从瓶的瓶塞中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无法查明其具体的药物名称及数量;案发后将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主动交给我局查封,经询问燕有林并经其辨认后,某某所交给我局的第2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的外观及瓶内的残留药液数量与在出租车上拔针时的情况基本相符,该药物空瓶及输液管、瓶内的残留药液现冷藏于我局技术科冰箱内,等待进一步处理。
  七、某某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个产床、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及部分医疗已被我局查封,现保存于我局仓库内。
  八、某某非法行医场所(现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已被我局查封。由于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经某某申请后,我局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了对某某现址药店、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的行政控制。
  九、汪命华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汪命华后,得知有关案情,并依法询问了某某、岳秀林,证实了2022年4月中下旬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要回到十堰市接受调查,但至今未见到她,电话已联系不上。
  相关证据:
  1、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2、某某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经过的中等医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妇产科医学知识。
  3、某某的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经验和技能。
  4、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具有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行为能力。
  5、某某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分别用以证明其具有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
  6、《案件受理记录》1份及其附件《案件说明书》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陈秀科的投诉内容。
  7、陈秀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8、燕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9、我局2022年7月19日在某某现址药店检查后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某某行医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0、2022年7月19日询问陈秀科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其投诉内容的来源及2022年7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见到某某的原因。
  ………………(省略)
  对某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1、当事人某某,从2022年4月中下旬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2、从2022年6月初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陈秀琴(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22年7月15日20:30时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亡、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判定:
  当事人某某从2022年4月中下旬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两个行医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且在2022年7月15日20:30时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亡、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管切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判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了《刑法》所保护两类社会关系,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非法行医罪关于犯罪客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两方面,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政秩序正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某某无行医资质,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行医的行为,正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的医疗卫生行政秩序。其次,某某没有经法定程序认可行医资质,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2、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之所以认定其情节严重,是因为在她的违法事实中具有以下三个情节。第一,某某非法行医的时间较长,当事人某某从2022年4月中下旬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一直未经批准擅自在两个场所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从事非行医的时间达14个多月之久;第二,由于某某在2022年7月15日20:30时至2022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亡、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管切除的严重后果;第三,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陈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到2022年7月30日止,陈秀琴的家属已实际支付医疗费9400元,十堰市太和医院为了抢救陈秀琴的生命已经垫付医疗费128907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广泛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界人士对“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概念的共识,根据以上3点,可以认定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省略)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并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亡、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秩序,更加有力的震摄非法行医分子,特要求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卷宗,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资料来源:_asp?newsi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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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是作为一位医生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否则就没有开处方的权利。

主治医师是中级职称,本科学历在取得执业医师证4年后可以申请考取。

一、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attending physician)是医院的职称之名,医生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不同于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

医院的住院部各科室,将床位分配给各医生,每一床位的主要负责的医生,就被患者和同行称为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他们可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担任。是一种责任人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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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在执业地点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据有关报道: 2022年,北京成为试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试点城市,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办法试行》,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2年6月,本市共计有2116名医师办理了多点执业注册,执业范围涉及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专业。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公立三级和二级医院为主,第二执业地点以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为主。

   此次修订是对《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办法》的首次修订,希望通过调整完善,为医师多点执业“松绑”。修订后的新办法最重要的改变是,取消了原办法中对执业地点数量上只能在二至三个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

所以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在执业地点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形:

  一、在特定情况下,不属于非法行医:

1、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但如果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的;

2、虽然事先未经过批准,但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则阻却违法性,自然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医疗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医生在有关部门的倡导下开展卫生下乡活动;医生在出差或度假期间,对遇到的突发疾病的人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等等。

  二、如果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的医疗行为未经批准,又不属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应定性为非法行医。

例如,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私设个人门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中行医;内科医师做阑尾切除手术;牙科医师对妇科疾病进行诊断等,都属于非法行医。

但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行为人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受聘到新的合法医疗单位后未及时进行执业变更登记,其行为仅属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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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在15%-25%之间,每年的通过率都不是很高。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指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中医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工作的中医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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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在执业地点行医能否构成合法行医:

  据有关报道: 2022年,北京成为试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试点城市,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方法试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2年6月,本市合计有2116名医师操持了多点执业注册,执业范围触及外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专业。操持多点执业的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公立三级和二级医院为主,第二执业地点以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等医疗机构为主。
   此次修订是对《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方法》的初次修订,希望经过调整完善,为医师多点执业“松绑”。修订后的新方法最重要的改动是,取消了原方法中对执业地点数量上只能在二至三个医疗机构展开诊疗活动的限制。
   所以有执业医师证但不在执业地点行医能否构成合法行医不能混为一谈,要看详细情形:
   一、在特定状况下,不属于合法行医:
  1、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但假如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的;
  2、虽然事前未经过同意,但属于紧急状况下的救治行为,则阻却守法性,自然不能以立功论处。例如,医疗专家被邀停止异地会诊;医生在有关部门的倡议下展开卫生下乡活动;医生在出差或度假时期,对遇到的突发疾病的人施行的紧急救助行为,等等。
   二、假如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的医疗行为未经同意,又不属紧急状况下的救治行为,应定性为合法行医。
  例如,在具有个人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私设团体门诊;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合法医疗机构中行医;外科医师做阑尾切除手术;牙科医师对妇科疾病停止诊断等,都属于合法行医。
  但合法行医行为能否构成立功,还要看情节能否严重,关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合法行医罪论处;关于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行为人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奖励,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例如,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受聘到新的合法医疗单位后未及时停止执业变卦注册,其行为仅属守法行为,理应遭到行政处分,但不构成合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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