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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否属于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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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生谭某在网上撰文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遭到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的跨省抓捕。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受到广泛关注。

4月15日下午,与谭某的妻子刘某取得了联系,她在电话中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今年1月,几名自称是凉城县警方的便衣警察,将谭某在广州的家中带走。

刘某还说,在抓捕时,警察未能提供逮捕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当时我在家里没有看到我老公被抓到的过程,等我看到他的时候,他已经在二楼被几个人按在了地上。” 刘某回忆称,“其中有一个人出来和我讲,‘现在要找你老公去问话’。我问是什么罪,他们也没说,就说‘我不方便说,你先回去’,叫我等着,之后会电话。”

刘某表示,1月10日谭某被带走后,她和律师前后三次前往凉城县与警方沟通。直到到了当地,才了解谭某被捕的原因,“我们也是律师见到警察之后,才拿到了逮捕书。”

根据刘某讲述,谭某在与律师的会面中告诉律师,抓捕他的人当中有鸿茅药酒的人,“律师去见他的时候,他告诉了律师里面有鸿茅药酒的人,因为那个人主动站出来说‘我是鸿茅药酒的’。”

不过,对于此说,凉城县的办案民警张警官表示,不存在鸿茅药酒人员带警察去抓人的情况,“我们去了4个民警,包括我们派出所和市局的人。”

而对于家属关于逮捕当时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质疑,张警官表示更多的细节无法透露,需要记者去当地详谈。

4月15日,多次尝试拨打鸿茅药酒媒体联系人的电话,均未能接通。

警方:鸿茅药酒公司报案,谭某今年1月被刑拘

据凉城县警方4月15日午间通报的,2022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通报称:凉城县局于2022年1月2日立案侦查,经查《中国神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某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凉城县局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刘某还告诉,在谭某被抓走以后,她考虑到临近春节,想先把人弄出来。她与律师曾向当地警方申请取保候审,警方表示需要先提供鸿茅药酒方面的谅解书。

“但鸿茅药酒方面不愿意和我们沟通,我们最后也没有拿到谅解书。”刘某称,目前她还在等检方的进一步。

据报道,谭某现年39岁,2022年中南大学麻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医师资格证书和临床执业证书,曾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担任麻醉医师,担任过制药公司的医学事务专员和顾问,2022年起自主创业开办医药科技公司。

刘某告诉,谭某目前没有从事临床方面的工作,而是开了一家OTC药品和化妆品的公司。谭某此前与鸿茅药酒方面并不认识,没有任何生意上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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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发证单位不一样: 《医师资格证》是由国家统一发放的。 《医师执业证书》是你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的由当地卫生局发的。 2、意义不一样: 《医师资格证》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 医师资格证是行业准入考试合格获得的证书。医师资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可以评价申请医师专业知识的能力。 《医师执业证书》表示允许你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你的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 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07 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药师等 1、发证单位不一样: 《医师资格证》是由国家统一发放的。 《医师执业证书》是你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的由当地卫生局发的。 2、意义不一样: 《医师资格证》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 医师资格证是行业准入考试合格获得的证书。医师资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可以评价申请医师专业知识的能力。 《医师执业证书》表示允许你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你的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 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再携带《医师资格证》到个人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资格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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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一般情况下,“见不救”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当事人不需要担当法律责任。

  二、但在特定情况下,“见不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设定了其应当承担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个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二是业务上的要求,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

  第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说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第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除了这四种义务之外,是不能设定其他义务的。

      三、下面给你举几个现实中的例子

  1、2022年时,北京石景山区某服务中心违法在居民区附近建公厕,居民刘某喝下“敌敌畏”以示抗议。施工人员见刘某服毒后置之不理,刘中毒而。石景山区作出判决,认为某服务中心见不救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判令该单位赔偿者亲属损失110653.4元。

  审理认为,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不顾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刘某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对于刘某的自杀,被告不仅负有社会公德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而且负有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事发时,被告方的施工人员也完全有阻止和救助的能力。可是却对服毒的刘某置之不理,放任亡后果的实际发生,属于不作为。尽管刘某之是其服用“敌敌畏”及被告未进行阻止和救助共同造成的,但被告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有人受伤送医院,但医院要求先交钱,因家属未能及时把钱交到医院,导致伤者一个多小时后亡。

  救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

  对于危重病人见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人群,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都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

  医院和医生对危重病人见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危重病人见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故意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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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般情况下,“见不救”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当事人不需要担当法律责任。
  二、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
  1、2022年时,北京石景山区某服务中心违法在居民区附近建公厕,居民刘某喝下“敌敌畏”以示抗议。施工人员见刘某服毒后置之不理,刘中毒而。石景山区作出判决,认为某服务中心见不救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判令该单位赔偿者亲属损失110653.4元。
  审理认为,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不顾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刘某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对于刘某的自杀,被告不仅负有社会公德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而且负有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事发时,被告方的施工人员也完全有阻止和救助的能力。可是却对服毒的刘某置之不理,放任亡后果的实际发生,属于不作为。尽管刘某之是其服用“敌敌畏”及被告未进行阻止和救助共同造成的,但被告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有人受伤送医院,但医院要求先交钱,因家属未能及时把钱交到医院,导致伤者一个多小时后亡。
  救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
  对于危重病人见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人群,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都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
  医院和医生对危重病人见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危重病人见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故意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设定了其应当承担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个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二是业务上的要求,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
  第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说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第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除了这四种义务之外,是不能设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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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一般情况下,“见不救”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当事人不需要担当法律责任。

  二、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

  1、2022年时,北京石景山区某服务中心违法在居民区附近建公厕,居民刘某喝下“敌敌畏”以示抗议。施工人员见刘某服毒后置之不理,刘中毒而。石景山区作出判决,认为某服务中心见不救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判令该单位赔偿者亲属损失110653.4元。

  审理认为,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不顾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而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刘某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对于刘某的自杀,被告不仅负有社会公德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而且负有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及救助义务。事发时,被告方的施工人员也完全有阻止和救助的能力。可是却对服毒的刘某置之不理,放任亡后果的实际发生,属于不作为。尽管刘某之是其服用“敌敌畏”及被告未进行阻止和救助共同造成的,但被告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有人受伤送医院,但医院要求先交钱,因家属未能及时把钱交到医院,导致伤者一个多小时后亡。

  救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但是,从本案来看,值班医生的行为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问题,还有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

  对于危重病人见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人群,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都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

  医院和医生对危重病人见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危重病人见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故意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设定了其应当承担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个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二是业务上的要求,比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

  第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说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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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这四种义务之外,是不能设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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