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秩序几年不能报考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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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局打掉以张某为首的“黑中介”犯罪团伙
自2022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张某为首的“黑中介”团伙,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依托成立的培训中心,多次有组织地采取雇凶伤害、扰乱办公秩序、威胁、恐吓、雇佣计算机信息等手段,打压其他竞争对手,企图垄断该类培训市场。
经查,该团伙通过雇佣,长期、多次攻击了多家同行业培训机构的网站,造成网站长时间瘫痪。同时该团伙通过雇凶伤害,扰乱同行业机构办公秩序,恐吓、殴打他人,造成1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家培训机构财产损失合计上百万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登封市局成立专案组,侦查发现该团伙作案范围涉及北京、河南、江苏、云南、陕西等全国多个地区。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种法定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向人民提起司法诉讼。对于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部和联合下发的中明确指出:医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的秩序受法律保护,对扰乱医疗秩序的由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律师被销执照共有如下三大类情形:
第一类:律师有下列九种情形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会被销执业资格证书:(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二类:律师故意犯罪并且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也会被销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类:律师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该处罚期满后两年内,律师又发生应当被停止执业的情形的,则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法律分析
执业医师非法经营诊所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判处罚金,如果出现其他医疗事故,会构成其他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