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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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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黑暗中獨舞
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
我国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过失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尚待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主要是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收益第三方的责任和其他第三方的责任。确认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
   过失原则。注册会计师报告出现虚假或失实,如果确认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则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2”条第3款规定,凡犯有出具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这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所致,而并非有意而为之,如果为有意则属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这是符合法理学因果联系的归责原则的。
   经济损失的因果原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或失实报告,仅仅以其过失还不能确认其责任,还要在客观上视其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习惯法下委托人即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向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客观上要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如果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报告虚假或失实的部分没有因果关系,则没有责任。明确经济损失同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或不实报告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联系,是一种原因造成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归结和追究有重大影响。
   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注册会计师只对合同的签约方或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收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项或第三人负责,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定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业务适合责任法定原则,其他业务适合合同约定原则。
yaodabian0214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24 英国注册会计师责任 英国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两种业务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英国的法律规定,审计业务的重要高于非审计业务,国家会介入对业务的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在其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主体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相关。在合伙形式中,所有合伙人都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在公司制中,责任承担人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责任承担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但负有个人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可能会成为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对于委托人是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对于第三人是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是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上进行业务展开的,当注册会计师出现过错时,首先可能是委托人出现过错,其过错的分担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有关。当委托人的层集体舞弊到一定程度时,这个行为会被认定是委托人或第三人过错。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再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人或第三人应与注册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而注册会计师仅只是一般过失时,其与委托人或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我国应当学习英国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体系精神,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以及请求权主体进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应向有限责任合伙发展,但现阶段应采用合伙形式。请求权人除了委托人,还应当包括可预见的第三人。
雨神的女儿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合伙形式,也可以是有限责任法人的形式。目前,我国采用有限责任制的比例过高, 约占我国事务所的90%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大部分选择有限责任制的原因:
1、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同时,有限责任制其会计师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相比于其他会计师组织形式较低;再次,会计师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有限,会计师仅以其有限的资金承担有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责任。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缺陷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为事务所拥有, 而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人是合伙财产的直接所有者。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根据协议,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无最低额和出资形式的限制, 直到注册登记财产全部赔完为止, 负无限连带责任。正是由于必须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的这一要求,加上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缺点: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
所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 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使得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愿贸然选择这类合伙制。
合伙制的连带责任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对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行为约束的标准和惩戒力度尚不完善, 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从经济利益上防范造假行为的发生;而且《会计师组织法》关于有限责任制的违规惩戒和行为标准上并没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另外,我国在法律和制度上都缺少规范的财产登记方面的规定,这往往使“合伙人”在遇到索赔时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法律上的漏洞逃脱处罚。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极大地降低了合伙制事务所的信用程度。在社会上也对合伙制事务所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综上所述,为什么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行合伙制就不难理解了;但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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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石太保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民间审计的组织形式,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又通过规范交易行为而直接地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审计直接产生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于所有者主要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需要一个来自企业外部的能保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第三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与合法进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正是这样的一位第三者,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核算、依法纳税,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萌芽发展成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会计师事业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成绩明显。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步较晚、规范不力等多种原因造成其发展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民间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在对现行组织现状和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组织形式,并试提出若干建议。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记帐、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

  (三)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2022年代初期兴起的。到2022年年底,原“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在过去,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 “靠单位”。这种靠体制容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无法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注册会计师也缺乏风险意识,影响了公平竞争和执业质量的提高,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势在必行。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合理,削弱了会计师审计的,不利于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的产生尽管具有自发质,但从20世纪2022年代起,各级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干预程度就不断加强,这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选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经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形成所谓的“靠制度”。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降低了其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违规事件屡屡发生,惩罚力度不够,最后不了了之。虽然,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不断进行,但仍然无法解决其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较少,事务所经营规模小,业务比较单一,难以与国际接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遍布全世界,经营规模十分庞大,在行业中的影响举足轻重。而我国的事务所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从所经营的业务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会计服务、鉴证服务为主,其他业务开展的很少,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业的发展。随着会计服务贸易的日益扩展,我国加入WT0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把业务范围的多样化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从国际五大会计公司来看,他们都把业务范围从鉴证服务、会计服务扩展到税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软件设计等方面。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朝着运作规范化、竞争公开化、发展规模化、合作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四种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制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所有者对债务所负个人责任的程度;(2)所有者转让自己利益份额的自由度。正是基于这两点区别,合伙制表现出了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诸多优点,本文认为合伙制应该是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理选择。

  1、合伙制的相对优势

  首先,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规定,“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所有者仅就其出资额对事务所债务负有限责任。而目前国内对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底线仅为30万元,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底线也只有200万元,因此,一旦事务所发生赔偿责任,事务所所有者所损失的金额既不足以保护投资者,也很难引起执业人员足够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其提高执业质量,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相反,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因为质量问题遭到诉讼,其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就有可能被全部牵连进去(而不仅仅是其投资部分)。一旦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和其执业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才真正成为经济和法律的责任主体,才真正适应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征,促进该行业的良发展。

  其次,合伙制更有利于事务所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这样以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就可以由企业暗中收购获得,而如果存在这种可能,事务所和其客户之间的就难以保持了。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但这对于会计师行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隐患。而合伙制则不同。合伙人如果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必须要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暗中控股的情况可以避免。而且,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为注册会计师,这就意味着合伙人本身就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保持与其客户或可能客户的,因此那种可能造成隐患的利益转让就不会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持了会计师事务所的。

  目前在我国,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难以共存,合伙制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选择。上文的分析说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合伙制的合伙人对其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虽然,采取合伙制形式可以向公众证明其和专业能力,但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没有真正过渡到质量竞争,而且有限责任事务所在我国事务所中又占绝对比重,因此,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与其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并无直接关系。既然存在这两种形式可供选择,注册会计师当然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责任较小的有限责任事务所。这样,合伙制的存在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所以,在现阶段这两种组织形式只可能择其一,即使需要有一个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合伙制过渡的时期,该过渡期也应该越短越好。

  2、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选择

  合伙制一般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合伙主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营业所的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对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作出规定。

  那么,我国当前允许的合伙是哪种形式?这样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实?是否需
catcat65432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顾客、职工、部门或其它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注师,使注师陷入他们设定的圈套。注师审计不同于审计,事务所有权拒绝被审单位的委托来减少审计风险和审计责任。第二,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在对审计的内容和被审计单位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后,对审计质量的估计有所依据,减少失察的可能。第三,重视审计资料提供环节,如果忽略此环节,一旦发生经济业务纠纷或诉讼事件,其责任难于界定,这是划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重要基础工作。第四,签订合理有效审计业务约定书,这可以避免因合同内容不清楚,责任不明晰而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从合同入手,防范审计风险。第五,取得当局声明书,藉此明确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减少注师的审计任。

  5营造一个有利于注师的执业环境

  这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注师的审计责任。影响注现执行环境的因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从客观上来讲,如市场行为规范程度,社会公众对注注师事业的认识深度。及行业协会监控、的力度等等,从主观上来讲,注师如可依照审计准则和实务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严格自律,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质量监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结束语

  注师的审计责任问题是审计行业中值得深究的问题。我国现价段有关注师审计的理主要要是借鉴和引进西方的观点,如何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审计理体系,用于指导我国注师审计的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要深刻认识审责任的重要,以促进我国注师审计事业的发展及发挥其在市场控制中的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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