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注册会计师的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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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一)前任注册会计师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
(1)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注意: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相对于执行当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接受委托对当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二)后任注册会计师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三)对前后任沟通的总体要求
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一、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一)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沟通的前提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三)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注意:
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层存在分歧,层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业工作。2022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完善行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行业脱钩改制的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行业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该办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作出了规定。《暂行规定》则未包括上述相关内容,需加以补充完善。
(二)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行业的特点。事务所脱钩改制,将注册会计师彻底推向市场,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和挑战,转所的人数急剧增加,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矛盾。同时,一些拟新设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后,至新所批准期间,其资格如何进行等,均需要进行规范。
(三)简化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暂行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转所的要求较为严格,需由转出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转入事务所向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转入事务所的申请报告、与该注册会计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转出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现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任职资格检查,因此,转所时再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已无必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注册会计师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应当简化注册会计师转所需提交的材料。
(四)推动注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服务。《暂行规定》中未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时间,不仅无法处理那些办理转出手续后,长期不办理转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而且由于各地注协对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一周办理一次,有的一月办理一次,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地方注协办理转所手续的期限。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时所形成的矛盾,需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予以调解。
二、制定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自2022年起草并修改至今,中注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曾先后3次征求全行业意见,2次征求相关司局意见,2022年5月,在中注协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8月,在充分吸收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送审稿)》,提请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共19条,从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转所程序、审核要求、相关责任、转所信息的录入和档案保管等七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转所作了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严格。根据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呈现的新特点,为加强,在第四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构建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执业环境,针对转所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并规定“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对于调解无效的,地方注协可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但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行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 提高效率。为促进地方注协提高办事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对地方注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时间进行了规范。地方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同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对出现合并、分立、迁移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批量转注册会计师的,还简化了转所手续。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四)创新机制。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结合的需要,第十二条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关系可由注协代管的三种情形: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注协代管的形式,不仅填补了中的漏洞,对于那些暂不能归属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明确由注协来;而且明确了权限,即由转出地注协代管,避免在对这些注册会计师的与服务中,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五)加强。第十三条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信息。为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加了信息录入及的要求。第十六条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情况,应当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和行业信息中录入;第十七条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转所信息应在行业网站上进行。
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还对《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规定。
2022-02-21 11:01:00 阅读17次
2022年8月,部分媒体质疑承担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准所的审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8月至11月对中准所执行的紫鑫药业年报审计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中注协在对紫鑫药业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检查中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计划和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结论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主要在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方面存在不足,对预付账款、收入、关联方及其交易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特别是在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方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二、对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惩戒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中准所紫鑫药业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昆、张忠伟通报批评。
当事人刘昆、张忠伟收到惩戒决定书后,在8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意见。对刘昆、张忠伟的惩戒决定自2022年1月16日起生效。
三、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注协已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整改书》,责成中准所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强化总所对分所的,限期进行整改,中注协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在下列情况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时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认为控制是无效的,或者控制本身设计不合理,不能实现控制目标,或者尽管控制设计合理,但没有得到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测试控制的有效,而直接实施实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