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注册会计师已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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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程序的时间选择与控制测试的时间选择有共同点,也有很大差异。共同点在于,两类程序都面临着对期中审计证据和对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考虑。两者的差异在于:(l)在控制测试中,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并获取期中关于控制运行有效审计证据的做法更具有一种“常态”;而由于实质程序的目的在于更直接地发现重大错报,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时更需要考虑其成本效益的权衡;(2)在本期控制测试中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对于以前审计中通过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本准则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态度和更严格的限制。 如前所述,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一方面消耗了审计资源,另一方面期中实施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又不能直接作为期末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消耗进一步的审计资源使期中审计证据能够合理延伸至期末。于是这两部分审计资源的总和是否能够显著小于完全在期末实施实质程序所需消耗的审计资源,是注册会计师需要权衡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面临的问题(即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增加期末存在错报而末被发现的风险,并且该风险随着剩余期间的延长而增加)以后,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时应当考虑的一系列因素:
1.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越薄弱,注册会计师越不宜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
2.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如果实施实质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可能难以获取(如变动导致某类交易记录难以获取),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但如果实施实质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并不存在明显困难,该因素不应成为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的重要影响因索。
3.实质程序的目标。如果针对某项认定实施实质程序的目标就包括获取该认定的期中审计证据(从而与期末比较),注册会计师应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
4.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评估的某项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如本准则第六十五条提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该认定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要求也就越高,注册会计师越应当考虑将实质程序集中于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
5.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质。例如,某些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特殊质(如收入截止认定、未决诉讼)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
6.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程序或将实质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如果针对剩余期间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实施实质程序或将实质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较有把握地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如注册会计师在10月份实施预审时考虑是否使用一定的审计资源实施实质程序,从而形成的剩余期间不是很长),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但如果针对剩余期间注册会计师认为还需要消耗大量审计资源才有可能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甚至没有把握通过适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如被审计单位于8月份发生层变更,注册会计师接受后任层邀请实施预审时,考虑是否使用一定的审计资源实施实质程序),注册会计师就不宜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程序,或将实质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该规定指出了在如何将期中实施的实质程序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时,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其一是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程序;其二是将实质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程序。
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一类重要的特别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纵的可能,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因此,如果已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
如果已在期中实施了实质程序,或将控制测试与实质程序相结合,并拟信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期末信息和期中的可比信息进行比较、调节、识别和调查出现的异常金额,并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分析程序或细节测试。在确定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已在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并考虑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能否充分提供与期末账户余额及剩余期间交易有关的信息。在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调查重大的异常交易或分录、重动以及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在构成上的重大或异常变动。如果拟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某类交易的期末累计发生额或账户期末余额在金额、相对重要及构成方面能否被合理预期。
如果在期中检查出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修改与该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相关的风险评估以及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或考虑在期末扩大实质程序的范围或重新实施实质程序。 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例如以前审计通过实质程序测试过的某项诉讼在本期没有任何实质进展),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但即便如此,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具有持续相关。
但是如果重大关联方一直没有回函,注册会计师可能合理怀疑交易的真实及是否有舞弊等,就需要增加其他的替代程序。
在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函证中、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关注对关联方交易实施的专门审计,然后根据审计结果,分析函证的必要和有效。审计结果若表明关联者交易中存在很大问题,则无函证必要,而直接采用替代审计程序。若注册会计师认为可以实施函证,则还应追加一道程序,即对已得到函证的应收账款余额,抽查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期初余额的含义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提示】理解期初余额概念,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1期初余额是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
2期初余额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3期初余额与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相联系。
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一般了解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初余额,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1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2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注】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须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
二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重点掌握
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2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3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可以印证期初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存在和金额。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四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审计后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能针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下列类型之一的非无保留意见:
1发表适合具体情况的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经营成果和流量如相关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对财务状况发表无保留意见。
期初余额存在重大错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的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层;
2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提请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3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
1该重大事项在本期已经消除或者虽仍存在,但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作了充分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就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2该重大事项在本期仍然存在并且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仍然重大,而被审计单位继续坚持不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