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注册会计师科目
容妆淡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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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阿姨 2小时前发布 赞 790
YeezyYeezy 11小时前发布 赞 599
开心宝贝萱萱 11小时前发布 赞 982
注册会计师考试从去年开始实行新规定,从原来的五个科目考试变成了6+1考试。也就是变成了七个科目考试。考试难度比原来又加大了。
下列是财经类专业可以考的经济类职业证书,你参考下:
资产评估师
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会计职称
企业法律顾问
报检员
外销员
国际商务师
报关员
单证员
统计师
审计师
价格鉴证师
会计从业资格证
跟单员
证券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国际货运
高级会计师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xiaoyizhu8 11小时前发布 赞 269
1、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
1申办条件:
①具备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和审计等各类会计专业),自毕业起2年内可申请
②不具备①条件的,应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具备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或珠算5级以上鉴定证书。
(2)申办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规定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会计技能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其他规定的有关资料。
3 申办程序
①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盖章无单位者可免。
2、《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
(1)全省统一考试时间,每年进行2次,分别为6月和12月。
(2)报考对象:凡须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而又没有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
(3)考试科目:
①会计专业知识《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实务》
②珠算五级鉴定证书或初级电算化合格证书。
(4)考试形式:闭卷形式。
3、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年检考核
(1)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2022年为年检时间,以此类推)。
(2)年检范围: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必须具备的年检条件:
①遵纪守法
②遵守职业道德。
(4)年检资料:
①《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一式两份
②上一年检年份已进行年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有关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珠算五级鉴定证书或初级电算化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一次年检且在2022年出生者),中级电算化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二次年检且在2022年出生者)。
(5)年检程序
①会计人员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
②年检表经本人或单位审核后,连同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一起,送会计部门年检。
③2年内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符合要求者,其会计从业资格证自行失效。(计算机自动删除)
4、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制度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须在30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
(2)注册变更
①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员应持有效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②持证人员调往外市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办理会计档案调转手续。
(3)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失,经发证机关确认后补办
(二)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
类别分为:初级会计电算化和中级会计电算化
1、培训和考试对象:会计从业人员(具体条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申办和年检已说明)。
2、免试条件:
①会计类大专院校毕业,已通过会计电算化考试的成绩单
②2022年以前出生者可免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3、考试:
①初级会计电算化的考试内容由上机作和理论两部分
②中级会计电算化的考试主要以理论考试为主。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级别分为:初级和中级
2、报考条件:
(1)初级和中级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②认真执行《中华人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③履行岗位责任,热爱本职工作。
④持有会计从业技术资格证书
(2)报考初级的条件为: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3)报考中级的条件: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②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③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④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⑤ 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报考同一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5)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取得学历前后会计工作的累计年限,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年底。
(6)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考,即使考试及格,人事部门也不发给及格证书。
(7)报名时间为每年9—10月。
(8)报名资料:
①《会计师报名登记表》和IC卡
②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③本人近期小一寸黑白、光面、免冠、同一底片的相片3张。
(9)考试时间为第二年的5月份。
(四)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
1、报考条件
①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者
②具有会计、统计、审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2、单科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在报考期内填报免试申请表,经省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报请上级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3、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考试形式为闭卷。
4、证书和资格
(1)全科目考试及格者,发给全科及格证书,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完成继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 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全科及格证书5年内有效
(2)单科目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及格证书,在连续5年考试及格,取得全部单科及格证书后,可换发全科及格证书
(3)考试全科及格者,在未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只证明其具有注册会计师相应的专业水平,但不能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也不能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称号。
(五)记账
申请单位的条件
1、申请单位须在市、社团办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所列经营范围包括财会咨询等相关业务
3、凡从事记账业务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至少有3名专职人员
4、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或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5、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记账业务所须的场地、资金等基本条件。
(1)呈批部门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湛江市财政局。
(2)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①《记账许可证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
③从事记账业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④机构设置的章程及记账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内部制度
⑤上年度和本年度各月份报表、纳税申报表
⑥其他有关资料。
(3)审批发证
湛江市财政局会计科收到申请资料后,派人到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记账许可证》,并集中刊登(刊登费用由记账单位负担)
蝉翼之円 12小时前发布 赞 629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2022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6次,14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2022年是第18次考试,2022年全国共有4万人报名参加考试,比2022年增加近4000人,报名参加考试的科数近121万科,比2022年增加4万余科次,再次创历史的新高。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报名条件 --回顶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报名注册--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考试科目 --回顶部--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时间 --报名注册--
考试通常于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个周末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报名时间 --回顶部--
每年注会考试一般在4月份开始报名。
报名方法 --报名注册--
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成绩 --回顶部--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每门课程的复查费用是100元。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理 --回顶部--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证书规定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注册申请人。书面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和所在地的省级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2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