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是有偿审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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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1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1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责任。主要是指1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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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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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需要区分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还是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对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的损害结果,由于即便不存在虚假报告也会发生,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并且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错报,但注册会计师认为存在错报而出具了虚假报告,由此给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害,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而虚假报告是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存在错报基础上出具的,则应当先由承担会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用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赔偿的救济措施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精神,已被法[2022]21号《最高人民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所确认。特别是在涉及证券业务的场合,还应依据《中华人证券法》第63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承诺或保证,由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以及发行人、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上述单位和人员是否有过错。
但这一点有例外,即按照《中华人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里仅限于注册会计师是故意的情况下。
第四,对被审计单位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过错的质区别处理。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有过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那么即使被审计单位有过失,我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也还要基于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关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特殊情况下,如果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中有为被审计单位查找会计差错的内容,则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是故意,则无论注册会计师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承担被审计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但这里需要注意:被审计单位的损失也就是其股东的损失。在不存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约束不到位也等于有过错,注册会计师则不需承担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给其股东造成的损失;当存在股权变动、或者审计报告就是用于股权变动、特别是在股票交易的场合,由于利用了高估净资产和经营业绩的会计资料而受让股权的股东本身因受让股权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损失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又形成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损失,而自己作为公司新股东并无过错。那么,这一部分损失,注册会计师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主观过错所依据的执业规则,不仅仅是指审计准则,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甚至还要包括后续教育准则等。并且要把这些准则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而不能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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