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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犯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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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纸来个兔宝宝
我国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人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困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注册会计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土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如欺诈).将会受到刑事追究(如判处一定期限的徒刑)。
e元素789
略论中介组织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冯卫国

摘 要:中介组织犯罪作为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的一类业务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只有将事先严密的规范和事后严格的制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此类犯罪。

关键词:中介组织 犯罪 刑法 刑事责任 控制

中介组织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入世”之后,中介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我国的中介服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制不尽健全,近年来中介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研究中介组织犯罪的特点与规律,探寻有效的防控之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中介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

中介组织犯罪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2022年底,随着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出售商及号称“能源帝国”的安然公司的轰然倒闭,安达信这一世界会计业巨无霸的虚假做帐问题惊现于世人面前。位列世界第五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作为安然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者,居然充当了帮助安然进行财务造假的同谋,在事发后还销毁了有关的审计证据资料,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由于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扮演的卑劣角色,使其百年基业毁于一旦。在安达信之后,毕马威、德勒、安永等著名会计公司也相继爆出财务欺诈丑闻,从而使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指控或调查,整个会计师行业陷入空前的信任危机。从华尔街不断爆出的假帐丑闻,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市场疲软,直接危及到经济的复苏,并引发全球股市的震荡。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金融和公司治理机制被奉为楷模的,尚出现如此严重的中介组织业务欺诈丑闻,在市场经济起步不久的中国,中介行业的违法犯罪问题更不容忽视。事实上,虚假财会信息泛滥,已成为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痼疾之一。据报道,2022年,国家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在2022年里,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有40余名注册会计师,因为假账、核资不实等问题而被羁押甚至批捕。

从已查获的案件看,证券市场是我国中介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区。几乎证券市场每一桩欺诈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中介组织的“配合”。有的公司通过“包装”虚拟业绩,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泡沫利润”,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的假造会计资料,为国有资产流失大开方便之门,等等。在这中间,一些中介机构及其有疑不问,知情不举,甚至帮助“包装”,共同作弊,丧失了起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守。

例如:在轰动一时的银广夏造假案中,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45亿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为杜撰“中国第一牛股”的神话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案发后该所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在被称之为“2022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中,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中介机构,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全线失守。

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4月到2022年3月间,先后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湖北兴化、兴发集团等上市公司出具失真财务报告,伪造骄人业绩,其疯狂造假行为被某些媒体称之为“立华现象”。

此外,近年来曝光的其他上市公司作假丑闻,也大都牵涉到中介组织的违规作。如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钢炉、大庆联谊、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事件,都与虚假会计信息密切相关。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而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极大的作用。其危害集中体现为:

一是助长不法市场主体的背信与欺诈行为,直接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的出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有效地解决了困扰企业的资金融通难题,极大地拓展了生产社会化的空间。但公司制本身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委托——风险问题,即财产的委托人同财产的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的问题,于是中介组织应运而生。中介组织的作用就在于客观地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并提供一定的预警作用,为投资者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投资风险。如果没有一个公正、、透明的中介体系的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中介组织的渎职行为,会影响经济的安全运行,甚至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在银广夏事件之后,众多中小股民几乎倾家荡产,深受其害。麦科特事件则作为一个的“数字造假工程”,从上市之后的最高点到最低点,给整个投资者造成近10亿元损失。

二是社会信用基础,打击投资者信心。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信用经济,而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环节。中介组织的违规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上市公司或某些投资者的利益,它直接打击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扰乱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甚至造成股市低迷、经济衰退的严重后果。

三是误导决策。中介机构不仅是连接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桥梁,同时也是沟通和企业间的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转向“小,大社会”的模式,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职能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使,能否有效地利用中介组织的力量和资源,已成为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某些政策时往往需要参考中介组织提供的材料,如果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材料是虚假、失真的,必然会影响的正确决策。

二、中介组织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中介组织犯罪,是指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的总称。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此类犯罪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现行刑法体系中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2022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故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刑法典第229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典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从司法实践看,中介组织犯罪作为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的一类业务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

犯罪主体的特定。此类犯罪的主体仅限于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专利人、商标人等。此类犯罪人普遍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属于典型的“白领犯罪”。例如,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人民所审判的首例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即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注册会计师。

犯罪质的渎职。此类犯罪均发生在执业过程中,同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密切相关,因而属于渎职犯罪。当然,由于中介组织是于的社会服务组织,其职责的行使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因此,中介组织犯罪同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国家的渎职罪在质上有所不同。

犯罪手段的智能。中介组织犯罪的主体身份、职业背景等因素,决定了这类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街头犯罪”,而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这类犯罪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既熟知相关业务知识,又洞悉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弊端和漏洞,所以他们更多地是依赖智力和知识,而非体能去实施犯罪。

犯罪行为的隐蔽。如同其他“白领犯罪”一样,中介业务的专业,中介人员工作的相对,加之此类犯罪表面上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不具有直观等特点,使得中介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实践中这类案件发现难、侦破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定罪的概率较低,反过来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这也是此类犯罪呈增长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其他罪案的关联。作为维护市场诚信的重要防线,中介组织的失职、渎职,往往给其他不法企业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洞开方便之门。如有的企业通过“包装”虚假业绩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虚构的财产作抵押,或利用根本不存在的资本作担保,取贷款。从实践看,同中介组织犯罪相关联的具体犯罪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贷款罪,合同罪,等等。如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因违规而间接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一案。该所在未指派本所会计师履行核验职责的情况下,允许不法分子方某以本公司名义制作了5份验资报告,分别证明上述每家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印章。方某凭验资报告领取了5家公司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方某购买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抵扣税款250余万元,案发时已无法追回。

三、中介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制

对中介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制,可以概括为规范和制裁两个方面。只有将事先严密的规范和事后严格的制裁有机结合起来,方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此类犯罪。

加强对中介服务领域的规范。首先,要注重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良好的职业守是预防中介组织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应当使中介组织人员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切实恪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勤勉尽职,确保,不为保住客户而放弃原则。其次,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力度,净化中介组织的执业环境。我国目前各类中介组织良莠不齐,又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行业分割、地方保护、恶竞争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严重干扰了中介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对中介行业严加管制,加快完善相关立法来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应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对中介服务人员实行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服务者应清除出局,对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中介组织要扶持引导,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第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的是十分重要的,但应避免过多的行政约束窒息中介市场的活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政策、加强宏观和调控、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上。在微观层面,应鼓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为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良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第四,要建立健全中介组织的内部制度。实践中,一些中介组织内部松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种上的漏洞大肆进行违法犯罪的。所以,必须严格,规范作,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严格制裁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前我国中介市场违规事件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低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普遍偏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为有效遏制中介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密法网,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对中介组织违规行为的制裁方面,应协调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三者并重,不可偏废。

在中介组织违规的行政责任方面,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如果是中介组织人员个人违法,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严重的可判其“终身禁入”该行业;如果是中介组织集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可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在实践中,应严格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应坚决将其淘汰出局,只有这样,公正尽责的中介机构才能尽快成长,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建立起来,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对于官员鼓励或默认中介组织造假的行为,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缺乏专门的制裁规定。目前实践中,由于改革不到位,机制未理顺,相当多的中介组织是各级主管部门设立的,直接隶属或靠有关部门,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创收工具。一些主管部门对这些中介组织放松,甚至与其结成利益共同体,纵容其造假行为。因此,尽快立法,追究这些渎职官员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

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受虚假信息误导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造假的巨大利益往往使企业和中介组织置诚信于不顾去追逐利益。应加紧建立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使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规收益,从而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使受损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弥补。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惩治中介组织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鉴于此类犯罪专业强、侦破难度大的特点,应采取一些具有针对的应对措施,如将具有审计、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给举报者以一定奖励,等等。只有严密法网,强化刑罚的必定和及时,才能发挥刑法武器的巨大威力。但与此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刑事司法的运作具有成本高昂的特点,过度的刑法介入还会导致抑制市场主体活力的负作用。为此,应当慎用刑事制裁手段,应将其作为控制中介组织违法行为的最后屏障,只有在违规行为质严重,仅靠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不足以实现惩戒效果的前提下,方可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另外,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要实现刑事责任同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有机配合和衔接,既不能“以罚代刑”、“以赔代刑”,也不能因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免除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例如,对于构成犯罪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判刑的同时,应注重取消执业资格、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行为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健全的刑事立法是有效惩处中介组织犯罪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现行刑法典设定了各类主要的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罪名,基本上满足了对此类犯罪的惩处有法可依的要求。但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的缺陷在于相关的刑事条款规定的过于粗略,缺乏可作。例如,刑法典第229条设置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其罪状中的“情节严重”、“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严重后果”等用语,都显得过于笼统。另外,对罚金刑未规定明确的适用幅度和数额标准,导致司法认定的困难和执法尺度上的随意。

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缺陷,但从长远计,在权威的立法中细化刑事制裁的标准可能是更为理的选择,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机能。笔者以为,对中介组织犯罪这样专业、政策很强的犯罪类型,直接规定在相关的非刑事法律中,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可能比放在刑法典中效果更佳。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许多国家对此类犯罪都是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例如,在《2022年证券法》和《2022年证券交易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中介组织在证券上市及交易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在安然及安达信事件发生后,参众两院又通过了多项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会计责任的法案,其中包括《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202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案》和《2022年公司与审计义务、责任及透明度法案》,这些法案提高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组织所实施的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许多内容可供我国立法者借鉴。此外,许多国家刑法中还规定了对中介组织知情不举、泄露职业秘密等行为的制裁条款,但我国刑法中这方面的规定尚付之阙如,应是今后立法中努力完善的方向。
Luck丶美人蕉
中介组织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入世”之后,中介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我国的中介服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制不尽健全,近年来中介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研究中介组织犯罪的特点与规律,探寻有效的防控之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中介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

中介组织犯罪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2022年底,随着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出售商及号称“能源帝国”的安然公司的轰然倒闭,安达信这一世界会计业巨无霸的虚假做帐问题惊现于世人面前。位列世界第五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作为安然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者,居然充当了帮助安然进行财务造假的同谋,在事发后还销毁了有关的审计证据资料,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查处。由于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扮演的卑劣角色,使其百年基业毁于一旦。在安达信之后,毕马威、德勒、安永等著名会计公司也相继爆出财务欺诈丑闻,从而使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指控或调查,整个会计师行业陷入空前的信任危机。从华尔街不断爆出的假帐丑闻,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市场疲软,直接危及到经济的复苏,并引发全球股市的震荡。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金融和公司治理机制被奉为楷模的,尚出现如此严重的中介组织业务欺诈丑闻,在市场经济起步不久的中国,中介行业的违法犯罪问题更不容忽视。事实上,虚假财会信息泛滥,已成为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痼疾之一。据报道,2022年,国家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在2022年里,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有40余名注册会计师,因为假账、核资不实等问题而被羁押甚至批捕。

从已查获的案件看,证券市场是我国中介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区。几乎证券市场每一桩欺诈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中介组织的“配合”。有的公司通过“包装”虚拟业绩,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泡沫利润”,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的假造会计资料,为国有资产流失大开方便之门,等等。在这中间,一些中介机构及其有疑不问,知情不举,甚至帮助“包装”,共同作弊,丧失了起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守。

你可以到该链接看看。
夏日风清凉

坐牢会有案底。

1、坐牢也叫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刑。

(2)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3、刑事案件的卷宗应长期保存。根据档案的规定,长期保存的档案,最短时间保存时间为六十年。六十年后可以销毁,在、检察和都有保存。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规定,发现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机关、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系列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书记员、人民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人员、企业破产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法制信息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案底



你的小恶魔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等。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行为的一般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比较少;该法还明确各级门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其中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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