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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七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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堇安年zqy
一、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

  第九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是指审计程序的目的(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和类型(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或分析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评估的风险选择审计程序。

  评估的风险越高,通过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的要求越高。

  第十一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理由,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具体特征,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控制。

  第十二条 如果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获取审计证据。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四条 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控制环境;

  (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三)错报风险的质与重大;

  (四)与审计证据相关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

  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或采用不的方式,或在当局不可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如果在期末前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时间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

  三、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十六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某项审计程序的数量,如抽取的样本量或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重要;

  (二)评估的风险;

  (三)计划取得的保证程度。

  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但是,只有当审计程序本身与特定风险相关时,扩大审计范围才是有效的。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对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进行更广泛的测试,从主要电子文档中选取交易样本,或就某一特对交易进行分类,或对总体而非样本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使用恰当的抽样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结论。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依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一)从总体中选择的样本量过小;

  (二)选择的抽样方法对实现特定目标不适当;

  (三)未对发现的例外进行恰当地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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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是指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通过实施实质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不同。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择审计程序。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通过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的要求越高,从而可能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综合运用。
  第十五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特征以及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如果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第十七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
  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或采用不的方式,或在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并在层的协助下及时解决这些事项;或针对这些事项制定有效的实质方案或综合方案。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针对剩余期间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控制环境;
  (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三)错报风险的质;
  (四)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二十一条 某些审计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实施,包括将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相核对,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会计调整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发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的发生或截止等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在期末或期末以后检查此类交易。

第四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确定的重要水平;
  (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计划获取的保证程度。
  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但是,只有当审计程序本身与特定风险相关时,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才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进行更广泛的测试,包括从主要电子文档中选取交易样本,或按照某一特征对交易进行分类,或对总体而非样本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使用恰当的抽样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结论。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对总体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同,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一)从总体中选择的样本量过小;
  (二)选择的抽样方法对实现特定目标不适当;
  (三)未对发现的例外事项进行恰当的追查。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运用不同审计程序时,不仅应当考虑各类审计程序的质,还应当考虑测试的范围是否适当。
美食VS钞票
A:分析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
  B: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C:函证银行存款余额
  D:检查银行存款收支的正确截止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目的是为了识别和评估财务

  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实施的程序称为“风

  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实施这些程序所获取的信息①,评估

  重大错报风险。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询问被审计单位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

  员;(2)分析程序;(3)观察和检查。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上

  述风险评估程序进行了规范。

  ①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
  的信息构成审计证据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询问被审计单位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是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

  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管

  理层和财务负责人询问下列事项:

  层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如新的竞争对手、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的流失、新的税收法规的实施以及经营目标或战略的变化等。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最近的经营成果、流量。

  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交易和事项,或者目前发生的重大会计处理

  问题。如重大的购并事宜等。

  被审计单位发生的其他重要变化。如所有权结构、组织结构的变

  化,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等。

  尽管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层和财务负责人可获取大部分信息,

  但是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士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同的视

  角,有助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因此,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除

  了询问层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内部审计人

  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

  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
热腾腾的鱼粥
一总体审计程序
按获取审计证据的目的,审计程序可以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程序三种,这三种审计程序称之为总体审计程序。具体包括:
风险评估程序;
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实质程序。
二具体审计程序
按获取审计证据具体方法
检查
1检查 ----看物
2检查程序具有方向,即审计测试的“顺查”和“逆查”。
观察
1观察 ---- 看人
2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而且被观察人员的行为可能因被观察而受到影响,这也会使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受到限制。
询问
1询问 ---是一个过程。
2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运行的有效,注册会计师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函证
函证 ---铁杆实质程序 专门对外,不可能是控制测试。
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进行核对。重新计算可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
重新执行
重新执行内部控制。
分析程序
高大上 得有水平,一般人做不了
三总体审计程序与具体审计程序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具体审计程序七种单独或组合起来用于总体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
dp73711528
我也是学审计的,今天刚交了一篇论文~~不过你悬赏的分也太少了,郁闷!!!!!!要加点悬赏分啊也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证明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每一具体审计业务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质和范围;

(六)如果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中不易得出审计结论,是否需要记录审计结论,或者记录得出结论的依据;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九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被测试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对审计报告修正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解决该矛盾或消除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载明: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

第十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间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第十七条 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四)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不管其变动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作出变动的具体理由;

(三)变动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时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无论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

质,注册会计师都应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可使用和可检索。

第二十三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审计档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编制索引和对扫描复制件予以签字认可,归整到审计档案中;

(三)允许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审计和审计过程的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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