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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过错原则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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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3、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扩展资料: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的人或物的危险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

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

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公允。

如果上市公司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

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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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被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主张抗辩应证明自己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义务,应有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实务家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持的关注”[34]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谨慎的执业者,谨慎的执业者具有以下特点:[35]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2、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一般而言,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决定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起过失,由于过失有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之分,故可以过错程度轻进行抗辩。一般过失是指审计人员要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未能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指点虽无故意欺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一般过失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

  (2)基于原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如果能证明受害者在决策时已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事实真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错是注册会计师减责、免责的抗辩事由。受害者过错有两种形式: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受害者自己导致的,则注册会计师免责:如果是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得以减轻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可以构成注册会计师对扩大部分的责任的免责条件。

  (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计师得以免责。但当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时,因第三因素介入造成损害时,这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第三因素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不具一般可能介入时才得以免责或减责,否则要承担损害的终极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与第三因素介入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与第三人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从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要以共同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为由主张比例责任。

  2、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损害事实的抗辩

  损害是指权益的不利益,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如果受害得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受害者放高利贷受到的损失,这是受害者自甘风险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故注册会计师可以此抗辩;此外,根据中国的侵权法规定,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进行抗辩。

  (2)基于虚假业务报告的抗辩

  虚假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的不恰当,由于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有一定的交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引起纷争,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意见基本恰当进行抗辩;此外,由于目前审计的重要原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注册会计师可以会计报表虽然存在错弊但不构成重大为由进行抗辩。

  (3)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是间接损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远因得以免责或减责,尤其是第三因素介入是故意时,因果关系链有可能因此而断掉,注册会计师对最终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基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为了减轻责任,在审计约定书、审计报告中往往写进一些免责条款,这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合理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抗辩力,但对于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法律上一般不承认效力,但总之,免责条款也是抗辩的一个理由。

  3、基于程序抗辩

  如果原告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据此争取免责或减责。常见如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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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承担原因编辑本段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
从世界各国会计师被诉讼的情况来看,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审计关系失衡

在股份制公司中,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应该是由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股东大会委托审计人员对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鉴证并提出审计意见。这样,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控权,也掌握着审计委托权,审计人员可以保持较高的,形成一种均衡、正常的审计关系。

2、现代审计方法的局限

目前,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采取的是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进行,目的是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然而在被审计单位当局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根本就无法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这样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就和客观事实出入很大。并且,制度基础审计虽然也涉及审计风险的问题,但它并不直接处理审计风险,而使审计人员的注意力过于集中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使审计人员过于依赖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视审计风险产生的其他环节;同时,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企业的不稳定增加,审计风险愈来愈大,社会公众也要求会计师揭示各种审计风险。而面对这些问题,制度基础审计显得无能为力。

3、“深口袋”原则

“深口袋”理论,也称保险假设,是指者聘用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部分财务披露的责任。这种假设主要来自:

1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接受者对审计作用理解的偏差;

2产品责任概念的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门只能采取“非理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

该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这种不当的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具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编辑本段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质本身就有局限,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和专业,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

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

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 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2022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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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⒈资产负债表
通过测算年末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比例、固定资产比例、净资产比例、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占总资产的比例、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增长率等,进行分析复核。将上述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指标、企业近三年的同类指标相比较,掌握其变动趋势,分析变动原因。
一般来说,若企业各项指标高于或低于平均指标20%以上,而且没有合理解释则重大错报风险较高;若偏离幅度在10%至20%之间,重大错报风险可评估为中级;若偏离幅度在10%以下则风险可评估为低级。(将20%作为临界点的原因:根据审计经验和人们普遍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
⒉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通过测算毛利率,各项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近三年同类指标变动率,进行分析复核。将上述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指标相比较,掌握其变动趋势,分析变动原因。
一般来说,若企业各项指标高于或低于平均指标20%以上,而且没有合理解释,则重大错报风险较高;若偏离幅度在10%至20%之间,重大错报风险可评估为中级;若偏离幅度在10%以下则风险可评估为低级。
⒊流量表
流量表中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进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重大错报一般会在流量表上反映出来,审计人员可根据对上述两个报表的风险评估大致估计流量表的风险水平。
拓展资料: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正确、合规、效益进行和,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的经济活动。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重大错报风险是企业的风险,不受注册会计师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只能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来正确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十六条指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因此,界定经营风险等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是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前提。
经营风险=战略风险X经营流程风险。
来自外部环境的威胁一般称为战略风险,来自企业内部各经营流程的风险可称为经营流程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战略风险×经营流程风险×控制风险×会计风险
即重大错报风险由战略风险、经营流程风险、控制风险和会计风险组成。
在模糊综合评价法下,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构成因素可以按照影响审计风险的重要设计权重再与对各因素的评价一起得出各因素的重大错报风险数值,通常要经过以下识别和评估过程:
⑴构造重大错报风险因素集及其子集;
⑵构造重大错报风险因素权重集;
⑶构造评语集;
⑷确定单因素评价矩阵;
⑸确定综合模糊评价模型。
会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影响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二者的确定方法相同,都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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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对重要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运用重要原则。其运用的一般要求可从以下方面理解:①对重要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②重要原则的两个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重要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运用重要原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二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③运用重要原则的两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运用重要原则的情形。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原则。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原则。
  2、确定重要水平的两个方面的考虑:金额和质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质。这也就是说,重要具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一般来说,金额大的错报或漏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或漏报更重要。但在许多情况下,某项错报或漏报从量的方面看并不重要,从其质方面考虑,却可能是重要的。例如:①涉及舞弊与违法行为的错报或漏报。②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报或漏报。③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或漏报。④不期望出现的错报或漏报。
  3、两个层次重要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报层次和相关账户、交易层次的重要。这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从两个层次来考虑重要:①会计报表层次;确定方法:固定比率法和变动比率法。②账户和交易层次。确定方法:分配方法和不分配方法。
  4、重要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水平。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②重要与审计风险之间成反向关系。③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的评估
  重要是影响审计证据充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重要水平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向关系审计证据、审计风险、审计重要两两反向
  一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水平的确定
  1、方法:固定比率法、变动比率法两种
  2、判断基础: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3、选取:同一期间的报表,取重要水平最低的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水平。
  二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水平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账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水平分配至各账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水平。对于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水平,既可以采用分配的方法,也可以不采用分配的方法。在实务中,很多注册会计师选择资产负债表账户作为分配的基础,各账户分得的重要称为可容忍误差。对于易出错的项目,可确定较高的重要水平;对于重要项目或不期望出现错误的项目,从严制定重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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