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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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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酿圆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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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应该如何备考?

2022年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已经提上日程,由于 每年中注协公布新大纲的时间都是在当年的三月下旬,而每年新大纲的内容较往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那么在新大纲公布之前考生们应当如何进行备考《经济法》呢?如何让我们辛苦学来的知识不是“过时”的知识呢?

首先,我们要做到的是 明智地选择学习的章节。《经济法》科目是注会考试中比较“善变”的,学员们可以选择先学习理论基础章节,因为理论基础一般是不会有变化的。比如《经济法》中第一章与第二章的内容。另外,可以选择最近两年已经进行调整的知识,因为短期内连续进行调整的概率较低,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对于经济法来讲“证券法律制度”与“涉外经济法法律制”就是2022年进行大范围修订的章节。大家可以放心地进行提前学习。

再次, 学员们要多多关注一些专业论坛或者财经类的时事新闻,在这些信息中就会包含最近新修订了哪部法律。比如在2022年两会期间通过,将要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就是最近一段时间热度很高的法律话题。民法典对经济法科目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如果我们要提前学习这些章节,就要特别关注一些注会培训机构的网课,因为这些授课老师都是专业的注会培训讲师,他们不光会提示大家哪里有了变化,还会帮助大家分析这些变化对考试的影响,对我们的学习很有帮助。

最后就是提醒大家, 在新大纲公布之前的这轮学习是打基础的,为的是减轻临考最后几个月的学习压力,基础打牢才能得高分。所以在学习中切忌急躁和浮躁,赶进度。我们在第一轮学习经济法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熟悉法条,能够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能够用案例解析法条,能够用口语复述法条。但并不需要将每个法条都熟练背诵。因为这会浪费我们大量的时间。而随着我们不断地学习,逐渐构建法律思维,一部分法条的记忆就会水到渠成,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背诵,这样学习的效率才是最高的
于丽波55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失手续或者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
(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 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验证。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
(四)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编码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
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

第四十九条 省级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部门。

第五十条 当票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设计,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

第五十一条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有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

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全国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自律组织,经国家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指导。
地方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组织,经当地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批准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审批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擅自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收当赃物,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便利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回当物的,由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规则的,省级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所在地人民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yoyo爱生活2012
当然有!今年能过就尽量过!
那么,民法典的诞生对于会计考证党到底有哪些影响呢?实在太多,可以说是方方面面的,注会菌就不一一列举,就拿几个典型举个例子!
我们都知道,CPA六科当中有一个科目是《经济法》,中级的三个科目当中也有一个《经济法》!
随便举一个民法典草案7编当中的《合同法》,就和中级、CPA的《经济法》科目有直接关系。
CPA《经济法》中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近三年的分值占比有4分左右、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近三年的分值占比都有14分左右;
nono521521

《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系列、《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系列、《会计档案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门实施会计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深圳市会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记账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系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其他规范文件(会计类)。

扩展资料

形成发展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北洋于2022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

新中国于2022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会计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制度

牙牙大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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