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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与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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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202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2022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2022年国家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2022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
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
二、保密的时间跨度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2022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
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
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
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
咨询
,听取他们的忠告。
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在实施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证券、保险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
审计师
两资格合并划归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
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
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3禁止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sunjing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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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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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未央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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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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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0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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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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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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