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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

最新回答

素雪清芳
2022年会计从业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建议多关注当地财政局网站。

没有统一的继续教育方法,但是要知道,只要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即可。

继续教育方式很多: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门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huang8023ta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
财会〔2022〕18号
直属机关事务局,国家机关事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22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2〕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22 年8月27日

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1]

第二章
体制
第七条 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直属机关事务局、国家机关事务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体制,分别负责在京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1]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门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的信息化水平。[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承担继续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1]

第五章
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继续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和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门。[1]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和实用。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和。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1]

第七章
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静静仰望静
您好,继续教育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需要你自己选择。
继续教育方式很多: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门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爱照相的猫酱
《指南》与高校学历教育的关联
  《指南》的一项突出价值是,它列示了成为一名成功的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能力框架和主要环节。目前的教育体制难以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学生自身对这些能力的培养也缺乏高度的意识,而更侧重于各种应试所需要的知识和考试技巧。《指南》的发布可以在相关专业教育领域树立权威的能力框架标准,填补这样的空白,并有可能促使这样的能力框架体系及其具体内容成为相关专业教育大纲的必要组成。  除了提供框架的知识与能力体系外,《指南》还强化了高校学历教育在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中的前提地位。《指南》倡导的这种“强调相关专业知识基础的学历教育”取向与和国际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是一致的;当然,这种“强调相关专业知识基础的学历教育”取向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类领域知识的具体课程设置、各类领域和具体课程的学时配置以及考核评价要求等。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的重要体现。《指南》在“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一章提到,“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指南》对相关内容的强调意味着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有必要重新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指南》对高校学历教育的引导
  基于上述分析,《指南》对高校学历教育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首先,高校学历教育有必要根据《指南》确立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考虑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完整与合理,做出适当调整。第二,高校学历教育有必要考虑增加与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相关的知识与道德判断能力的教学比重,有条件的可选择合适的商业伦理与道德教材并设置专门课程。第三,《指南》启示当前的高校学历教育需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形成“审计职业”意识,从而肩负起培养优秀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前哨职责。
  《指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确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框架。这样的框架不仅对实务界人士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对会计专业的学历教育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在这样的框架体系指导下,学生在接受专业教育的早期就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专业与职业发展观,这一点对受教育者自身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都是受益匪浅的。
  注册会计师职业继续教育工作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是否根据《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好了解需求、课程开发、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等环节
《指南》引领职业继续教育工作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党委书记秦荣生  
  《指南》表明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高瞻远瞩,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走上了一条有据可依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根据《指南》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与信息技术知识,拥有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及实务经历,这为我们做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承担不同工作职责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因而要求接受不同程度的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职业继续教育工作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能否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主要取决于是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好了解需求、课程开发、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等环节。
  了解需求可以弥补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不足。进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首先要解决的是注册会计师“学什么”的问题。因此,必须要了解注册会计师的需求。在了解需求时,应把握以下的一般原则:(1)了解需求是实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基本目的的前提条件;(2)了解需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3)了解需求要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借鉴国际审计惯例与审计准则;(4)了解需求要为解决当前审计实务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
  开发课程是满足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内在需要。课程研究与开发是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核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课程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1)课程开发都应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为前提,以学习和掌握会计财务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与信息技术知识,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为目标,强调目的、计划和可作。(2)课程开发必须按培训对象的不同层次进行。(3)课程开发应强调及时、可作,采用最新的技术开发手段。(4)课程开发内容的各个方面均应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
  改革教学方法是实现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要想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应先进、灵活。在继续教学中常采用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小组讨论、大会演讲、情景教学、室内外娱乐式教学等。  强化教学是实现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应强调其职业培训的计划、统一、协调。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各级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培训质量统一要求和同步提高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全国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首先,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主要是培训合伙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其培训计划、课程、案例、师资等、均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统一制定、开发、制作和选聘。其次,课程开发与教学应分工进行,前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后者由三个国家会计学院负责。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过程应强调创新意识。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提高。
墨迹墨迹小蜗牛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要年审。但要求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证的次年起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中记录。
二、说明。《会计从业资格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从业资格办法》(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取消了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同时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模式。
1、新办法规定,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从业资格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并规定了各种形式学分的折算方法。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如:
(1)参加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参加省级以上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等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各项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5、继续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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