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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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是指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通过实施实质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不同。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择审计程序。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通过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的要求越高,从而可能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综合运用。
第十五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特征以及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如果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第十七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
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或采用不的方式,或在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并在层的协助下及时解决这些事项;或针对这些事项制定有效的实质方案或综合方案。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针对剩余期间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控制环境;
(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三)错报风险的质;
(四)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二十一条 某些审计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实施,包括将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相核对,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会计调整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发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的发生或截止等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在期末或期末以后检查此类交易。
第四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确定的重要水平;
(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计划获取的保证程度。
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但是,只有当审计程序本身与特定风险相关时,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才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进行更广泛的测试,包括从主要电子文档中选取交易样本,或按照某一特征对交易进行分类,或对总体而非样本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使用恰当的抽样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结论。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对总体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同,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一)从总体中选择的样本量过小;
(二)选择的抽样方法对实现特定目标不适当;
(三)未对发现的例外事项进行恰当的追查。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运用不同审计程序时,不仅应当考虑各类审计程序的质,还应当考虑测试的范围是否适当。
采用适当的方法来应对经营风险是层的责任。不论是否信赖层应对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和评价这些应对措施。因此,层应对特别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都需要在该表格内予以记录。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明是否已经测试或准备去测试那些控制。如果测试结果证明这些控制不可信赖,那么注册会计师就需要修正进一步审计程序,比如测试替代的控制或实施实质程序。
在考虑层针对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目标、风险和控制是否匹配,即层是否在被审计单位的各个层次配置合适的人员,设计并实施风险程序和内部控制,以降低妨碍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的风险。
在控制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现应当报告给被审计单位的事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需要更新最后一栏的内容,即“向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事项”。
注意: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往往将上述程序结合在一起;
第二,注册会计师并非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个方面均实施上述所有风险评估程序。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层指令和程序是否得到适当设计和执行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盘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仍将持续进行,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
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信息的复印件,有助于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三、检查存货: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虽然不一定能确定存货的所有权,但有助于确定存货的存在,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
四、执行抽盘: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还可以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盘的存货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抽盘程序发现差异时,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注册会计师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者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可能无法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
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包括:一是注册会计师无法亲临现场;二是气候因素,即由于恶劣的天气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或由于恶劣的天气无法观察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3、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其他审计程序可以作为函证的替代程序,也可以作为追加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