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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可转债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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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上上签
没有,可转换债券上市首日没有价格限制。可转债是T+0交易,日内涨跌没有限制,但有两种停牌制度。停牌期间,深交所可以委托;停牌期间,上交所不得委托。
拓展资料:
1、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债券。债券持有人不愿意转换的,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至还款期限届满,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持有人看好发行公司股票增值潜力的,可在宽限期后行使转股权,以预定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发行公司不得拒绝。这种债券的利率普遍低于普通公司,企业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可转债持有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赎回债券。
2、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其他证券的债券。可转债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也叫可转债。它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条件下转换成普通股票。可转债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公司发行的具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按照转股价格在一定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将特为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义务,可转债的优势是普通股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3、特
可转债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征。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债权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时持有债券并收取本金和利息。
②股权
可转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来的债券持有人从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分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
③可转换
可转换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转换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种选择权,但在普通债券中却没有。可转债在发行时有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债券持有人不愿意转换的,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至还款期限届满,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持有人看好发行公司股票增值潜力的,可在宽限期后行使转股权,以预定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发行公司不得拒绝。由于其可转换,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普遍低于普通公司债券,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可转债持有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赎回债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2022年,中国决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债试点。2022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办法》。2022年4月,中国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期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可转债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执行赎回条款,并支付比无赎回条款的可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期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重要的财务特征,它的存在将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和收益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来对冲股票,获得更确定的收益。
4、涨跌幅
日波动是指一天的波动幅度,显示的是百分比。例如,基金日涨幅2%意味着较前一交易日上涨2%。每日涨跌是指一只股票或市场涨了多少钱如果市场单位是点,单位是元或点,涨跌是当天涨跌与前一天收盘价的比值,用百分比计算像市场一样,是百分比,没有单位。
基金分配的对象是净收入,即基金收入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基金公司的费、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成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和其他费用等。一般来说,本年度基金的净收入应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才能进行本年度的收益分配;本年度基金净亏损不宜分配。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都是在特定日期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公司通常需要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一个股权登记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在基金持有人登记簿上列出的所有投资者都有权获得这一收益分配。
一吉一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22]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公司法》和《中华人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作规程和会计信息;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有关部门的严格。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风险;
(六)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法规及银行机构的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评价交易前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作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机构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
(一);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和完整;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机构规定的流动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法规;
(十一)银行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法规
潇湘涵雪
资金以及运气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股票市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网友向我咨询到关于股票市场的一些问题,其中不少网友就向我咨询导关于申购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对于如何申请申购可转债?申购可转债需要什么条件等一系列问题。 在解答广大网友关于申购可转债的相关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申购可转债。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持有人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特点是债权、股权、可转换。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其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其中申购可转债的条件就是需要一个股票,而且需要拥有一定的资金,并且需要一定的运气。

一:股票交易账号

任何想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行为,都是需要证券交易所认证的证券股票交易才可以进行的,因此我们在申购可转债之前就必须去相应的证券公司申请以及注册一个证券股票交易账号。

二:需要一定的资金

在申请可转债之前证券公司会对于股票交易的资金进行一定的查询,如果资金不充足的话是不可以申购可转债交易的。各个证券公司对于本金的要求并不是一样的,但是平均下来都是需要拥有50万左右的可支配资金才可以申购可转债。

三:需要一定的运气

申购可转债并不是你想进行这样的交易就可以的,要想进行申购可转债只需要通过一定的抽签选择的,如果运气不好一直都没有中签的话,那么你是不可以进行这样的申购可转债交易的。

实创佳人
可转债强制赎回条件如下:
1、 当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正股价连续15-20天高于转股价的130%,则会触发强制赎回。
2、 当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正股价持续约30天低于转股价的70%-80%时,上市公司强制赎回可转债,赎回价格为101-103之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可转债长期处于破发的情况,通过强制赎回,来保护投资者的收益。
3、 可转债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发行规模、存续期限与转股期限、标的股票、转股价格、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其中,可转债强制赎回指的是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的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按照约定将投资者持有的未转股的债券赎回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保护发行人的利益。
4、 简单地说,就是当股票市价远超过约定的转股价,发行人有权按照约定价格赎回可转债。从投资者角度看,这一条款是可转债价格的上限,在可转债价格快要触碰到强制赎回节点时,需要转股,否则会造成损失。
拓展资料:
1、 可转债强赎是指发行企业强制赎回可转债,在可转债还处在转股期内发生的,一般有两个触发条件:公司A股的股票价格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或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的130%;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2、 可转债强赎是属于可转债的一个条款之一,即当债券达到特定条件的时候,发行人有权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投资者强制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3、 而触发可转债强赎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在可转债转股期限内,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或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其二是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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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

1、金融债券

1)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发行债券前发布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

3)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由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审批

5)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经向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书刊登

7)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

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

10)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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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注册会计师

与一般的应付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考虑哪些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会计知识注册会计师(CPA)财务与会计会计验资:  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注册会计师……

恶狼追月

注册会计师转行条件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猎户座HS

软件开发转行注册会计师

软件测试学还是很好学的,找工作不太容易,我有3个同学报了新东方的软件测试班,学好之后说是推荐工作到最后他们还是自己找的,还都是找的软件开发的工作,如果不是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的只参加过培训很多公司应该不招的,而且对软件没兴趣的话很难学好的,女生还是考个注册会计师做做会计挺合适的,会计行业做个几年收入也……

曼丽nilei

可转债发行条件注册会计师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分红,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

wangjue0512

注册会计师可转债发行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分红,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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